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

《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旨在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和推動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範化、程式化、制度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於2020年8月17日印發,共六章四十三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廣東省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20年8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7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辦函〔2020〕219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生態環境廳、司法廳、財政廳反映。
省政府辦公廳
2020年8月17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推動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範化、程式化、制度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中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財政部等9部門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資環〔2020〕6號),以及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與磋商、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賠償資金管理、信息公開、事件報告等。
第三條 根據國務院授權,省政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是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內跨地級以上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管轄;其他生態環境損害,由損害結果發生地地級以上市政府管轄。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賠償權利人可指定其所屬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承擔相關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的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相關職責部門),代表賠償權利人具體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與磋商、訴訟、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賠償資金管理、信息公開等工作。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或機構管理的生態環境損害,由賠償權利人指定主辦部門或機構辦理,指定前可以由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意見。
財政部門負責賠償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負責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涉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存在後果特別嚴重、情節嚴重或者數量巨大等情形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具體情形可由各地級以上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進一步明確。
以下情形的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
(二)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三)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政府納入日常環境治理工作。
第二章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
第七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按照分級分類、屬地管理開展。地級以上市相關職責部門發現或得知本地區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後,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事件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屬於本辦法規定由本地區管轄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應向本級賠償權利人報告,並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屬於省內跨地級以上市的案件,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政府。
省相關職責部門發現省內跨地級以上市的生態環境損害,或收到下級職責部門有關書面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屬於本辦法規定由省級管轄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應向本級賠償權利人報告,並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賠償權利人收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報告後,可指定主辦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案件調查部門)開展全面調查。省級案件調查部門開展全面調查時,損害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政府及市級相關職責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案件調查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時,應當委託具有司法鑑定資質或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機構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鑑定、評估,出具書面委託書並簽訂書面協定。被委託機構按照協定約定出具生態環境損害鑑定意見書或評估報告。
第九條 鑑定、評估機構接受委託後,應根據國家、省現行技術規範以及協定約定的要求制定具體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工作方案,提交委託部門。必要時,案件調查部門或鑑定、評估機構可組織召開方案評審會,對鑑定、評估工作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論證評審,並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條 案件調查部門委託鑑定、評估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的,應根據鑑定或評估工作需要,提供相應的案卷資料等材料或證據,並對鑑定、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 鑑定、評估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書或評估報告應當符合國家規範要求,經鑑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的,鑑定意見書或評估報告應包含修復的範圍、目標、方式及費用概算等相關內容。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對鑑定、評估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 案件調查部門根據調查情況和生態環境損害鑑定意見書或評估報告等對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賠償義務人等進行認定,並於決定啟動調查之日起60日內形成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報告。情況特別複雜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實施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檢驗、檢測等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案件調查部門的調查期限內。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賠償義務人;
(二)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等;
(三)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程度和影響範圍;
(四)調查結論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建議。
調查報告需附有關證據材料及生態環境損害鑑定意見書或評估報告;需要修復的,還應包括生態環境修複目標、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修複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案件調查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的活動。
第十五條 案件調查部門在完成案件調查報告後30日內,依據案件調查報告、鑑定意見書、評估報告等組織編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建議書,報請本級賠償權利人審批,賠償權利人在30日內確定是否開展賠償磋商等有關工作,並可以指定案件調查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機構代表賠償權利人實施。賠償權利人同意開展磋商的,啟動磋商。
第十六條 磋商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開展磋商的時間、地點;
(二)賠償義務人名稱(姓名)、住所地(地址);
(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案由、主要事實及證據;
(四)賠償的範圍;
(五)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和期限,需要對被損害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的,還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修複目標、修復期限等內容。
(六)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賠償義務人應當在收到磋商建議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覆意見。同意進行磋商的,賠償權利人或案件調查部門應當在收到答覆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明確磋商時間,通知賠償義務人參加磋商會議。
賠償權利人或案件調查部門組織磋商,可以邀請生態環境損害鑑定或者評估機構、人民調解組織或有關專家、律師等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
賠償義務人因故不能參加磋商會議的,應當在磋商會議召開3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磋商會議組織部門。
第十八條 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賠償權利人或案件調查部門與賠償義務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協定雙方當事人名稱(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地址);
(二)生態環境損害事實及相關依據;
(三)協定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意見、評估報告、專家意見、有關修復要求的意見;
(四)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方式及期限;
(五)生態環境修復工程啟動時間、修復期限和監督方式;
(六)生態環境修復及治理效果的評估方式;
(七)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賠償、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賠償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代理、第三方監理、修復後效果評估等費用的支付;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簽訂後,賠償權利人或案件調查部門與賠償義務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10個工作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如其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損害結果的,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案件調查部門應當將協定履行情況提供給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未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終結:
(一)賠償義務人不同意賠償或者逾期未答覆的,磋商後不同意賠償的;
(二)一次磋商未達成協定,經賠償權利人或案件調查部門通知,賠償義務人明確不再磋商或逾期未答覆的;
(三)經二次磋商,雙方仍未達成磋商協定的;
(四)終結磋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磋商終結或者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磋商協定的,賠償權利人或案件調查部門應當及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經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或案件調查部門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修復生態環境的,依法由案件調查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章 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案件調查部門負責實施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監督管理工作,涉及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會同自然資源部門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簡稱修復監督部門)。
修復監督部門在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過程中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賠償義務人、社會第三方機構、監理單位等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是指根據賠償協定或賠償訴訟生效裁判確定,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項目。具體包括:
(一)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者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開展修復的項目;
(二)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修復監督部門根據賠償協定或賠償訴訟生效裁判確定,在賠償義務人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以後,報賠償權利人同意,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開展替代修復的項目(以下簡稱替代修復項目)。
第二十五條 賠償義務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認真履行修復義務,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實施修復項目造成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賠償義務人可以委託監理單位對修復項目的實施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六條 賠償義務人修復或者由其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開展修復項目的,按照賠償協定或賠償訴訟生效裁判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方式、期限、修複評估等要求,執行下列程式:
(一)賠償義務人自行或委託社會第三方機構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方案;
(二)賠償義務人將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方案、修復項目實施過程信息公開方式等材料報送修復監督部門;
(三)賠償義務人或受委託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四)修復項目完成後,賠償義務人向修復監督部門報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效果報告等材料;委託監理單位實施工程監理的,需附監理報告;
(五)修復監督部門組織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委託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出具書面評估報告;
(六)修復監督部門根據評估報告的結論,作出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意見,報送賠償權利人。
第二十七條 修復監督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開展替代修復項目的,執行下列程式:
(一)修復監督部門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方案;
(二)社會第三方機構將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方案、修復項目實施過程信息公開方式等材料報送修復監督部門;
(三)社會第三方機構在規定時間內開展替代修復;
(四)替代修復項目完成後,社會第三方機構向修復監督部門報送修復效果報告等材料;實施工程修復的,還應附工程監理報告;
(五)修復監督部門組織對替代修復項目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委託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出具書面評估報告;
(六)修復監督部門根據評估報告的結論,作出生態環境替代修復效果評估意見,報送賠償權利人。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製作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方案和生態環境修複評估報告,應當採取組織專家論證等方式,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方案的單位不得對同一修復項目出具生態環境修複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經評估,未按要求達到修復效果的,開展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繼續完成修復,並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修復完成後按本辦法規定程式重新組織修復效果評估。
第三十條 對根據賠償訴訟生效裁判或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要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修復監督部門應及時將經賠償權利人同意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意見,報送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修復工程無法繼續的,賠償義務人或負責開展替代修復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應當及時向修復監督部門報告,由修復監督部門將有關情況報經賠償權利人同意後,方可終止修復工程。賠償義務人應繳納修復項目未修復部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第三十二條 賠償義務人和負責開展替代修復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方案、修復效果報告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五章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導致賠償義務人修復無法完成的,賠償義務人應按照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額,或未完成修復部分的評估金額,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賠償協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額,由賠償義務人憑執收部門提供的非稅系統繳款通知書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省內跨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損害結果產生的賠償資金,繳入省級國庫;其他生態環境損害產生的賠償資金,繳入損害結果發生地地級以上市國庫。
案件調查部門負責執收賠償協定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人民法院負責執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第三十五條 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必要的,修復監督部門根據賠償協定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經賠償權利人同意後開展替代修復的,安排用於替代修復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按照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六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績效評價,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做好賠償資金及安排用於替代修復資金的監督管理,視情況會同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賠償資金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由賠償義務人修復或由其委託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的,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磋商及修復過程中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先行墊付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相關費用,應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中列支,由賠償義務人繳納。前期可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先行墊付。
第三十八條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經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的損害賠償資金,以及賠償義務人未履行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義務時應當支付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可參照本辦法管理。需要修復生態環境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移送地級以上市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相關職責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台賬和檔案,包括對事件的核實認定、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受損情況以及處置措施、結果等情況,每半年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當每半年將本地區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情況書面報送省生態環境部門。
第四十條 相關職責部門應當加強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信息溝通,推動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的有效銜接機制。
賠償權利人或相關職責部門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與磋商、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賠償資金管理等有關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人員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與磋商、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賠償資金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制度,細化案件情形。相關職責部門要落實專人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對生態賠償各方進行界定,並明晰案件調查、磋商、修復監管、資金管理等事項的工作流程。
《辦法》指明,賠償權利人可指定其所屬的,承擔相關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的部門或機構(下稱“相關職責部門”),代表賠償權利人具體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生態賠償調查與磋商、訴訟等。由財政部門負責賠償資金監督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負責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監督管理。
賠償義務人,則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的,都是生態環境損害。
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發生後,《辦法》明確,要按分級分類、屬地管理進行調查。案件調查部門調查時,應委託具有司法鑑定資質或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機構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鑑定、評估。
並且,調查部門需於決定啟動調查之日起60日內,形成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報告,報告內容需涵蓋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程度和影響範圍,以及調查結論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建議。
隨後,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案件調查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就修復啟動時間、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等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
《辦法》明確,案件調查部門在完成調查報告後30日內,依據案件調查報告、鑑定意見書等編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建議書,賠償權利人同意開展磋商的,即啟動磋商。
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賠償權利人或案件調查部門與賠償義務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包括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方式等,以及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而磋商終結或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磋商協定的,賠償權利人或案件調查部門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辦法》也強調監督管理。賠償義務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的,應確保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如經評估,未按要求達到修復效果的,開展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繼續完成修復,並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修復完成後重新組織修復效果評估。
另外,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修復工程無法繼續,賠償義務人應及時向修復監督部門報告,再將有關情況報經賠償權利人同意後,方可終止修復工程。並且,賠償義務人應繳納未修復部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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