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川委辦〔2018〕30號)精神,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綠色發展示範市建設,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安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2日
  • 發布單位:中共雅安市委辦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雅安發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認真落實省委十一屆三次、四次、五次全會決策部署和市委四屆三次、四次、五次全會工作安排,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作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強化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通過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完善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複製度體系。
二、目標任務
2019年,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擔責、追責體制機制。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三、工作原則
——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我市地域特徵與生態環境現狀,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對法律未作規定的具體問題,結合實際案例,逐步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制度,並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強化生產者和經營者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實行損害必償,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於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賠償義務人拒絕磋商或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建章立制,技術支撐。逐步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和機制,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並推動納入地方立法。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隊伍建設,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供技術支撐。
——信息共享,公眾監督。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
四、適用範圍
本實施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濕地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生態環境資源類案件中,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中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有明確賠償或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發生其他嚴重損害生態環境後果的。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五、工作內容
(一)明確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應急處置費用、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等合理費用。積極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逐步將環境健康損害納入賠償範圍。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確定賠償權利人。市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市政府指定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跨縣(區)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市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
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覆。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舉報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市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部門或機構。
(四)啟動賠償程式。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或收到相關投訴舉報後,應及時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確認損害事實、損害行為及其因果關聯性。經調查核實應當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制定工作方案,並按照規定程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五)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就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可委託具有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資質的機構開展鑑定評估,並提供鑑定意見。依託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能力建設。
(六)開展賠償磋商。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意見,就損害實事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複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最佳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定。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或當事人不履行賠償協定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七)完善賠償訴訟工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託現有資源,對部分跨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案件,通過個案指定審理的方式,在我市範圍內探索試行由部分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由其環境資源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各級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制度,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研究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建議。
鼓勵並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完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機制,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修復的法律監督。
(八)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建立健全對修複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資金管理、工程質量及效果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對賠償義務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自主修復或委託第三方修復全過程的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對磋商或訴訟後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積極探索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推動社會力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進行監督,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九)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託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根據評估價格實行資金賠償,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於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研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專項用於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應急處置、支持環境公益訴訟活動及調查取證、評估鑑定等方面。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來源主要有人民法院判決無特定受益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磋商協定賠償的資金、企事業單位(個人)自願定向捐贈或其他收入等。
六、保障措施
(一)落實改革責任。市政府成立雅安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職責任務,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工作有序推進。市生態環境局要會同有關成員單位於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報告上年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2月中旬前將情況報告省生態環境廳。
(二)加強能力建設。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綜合管理平台,對案例資料庫、專家庫、檔案庫等進行動態管理,統一發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相關工作信息。加強相關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工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三)鼓勵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和新媒體等載體,加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法規制度的宣傳力度,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不斷強化保護生態、損害必償理念。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強化公眾意見反饋處理。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印發的通知

各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經開區,市級各部門:
經市委、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雅安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雅安市委辦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政策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精神,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川委辦〔2018〕30號)要求,中共雅安市委辦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雅安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出台的重要意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中央確定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環保理念,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這個制度的出台實施也將進一步解決企業污染或破壞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促進企業自覺主動治污。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市委把制定出台該方案確定為2019年全市重點改革事項,並專門成立了李東常委為組長的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實行市政府王雙全副市長領銜推動。我市出台的這個方案在與中央、省方案基本原則保持一致基礎上,結合雅安建設綠色發展示範市,在賠償範圍、職責分工、實施程式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和創新,進一步增加了可操作性,為我市全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制度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礎。
二、《實施方案》起草依據及過程
2017年12月4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8年9月6日,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川委辦〔2018〕30號),按照市領導的批示要求,由雅安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起草《雅安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通過調研座談、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經反覆討論修改,最終形成《雅安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送審稿)》。2018年11月13日經市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審議通過,因機構改革和領導分工調整,再次對方案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並重新報經市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組長李東審定通過。2019年4月25日經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實施方案》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十一屆三次、四次全會決策部署和市委四屆三次、四次、五次全會工作要求,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以加快建設綠色發展示範市為統領,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生態保護與修復,嚴密防控環境風險,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作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強化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通過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完善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複製度體系。
四、《實施方案》目標任務
2019年,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擔責、追責體制機制。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五、《實施方案》工作原則
——依法推進,鼓勵創新。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
——主動磋商,司法保障。
——建章立制,技術支撐。
——信息共享,公眾監督。
六、《實施方案》適用範圍
本實施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濕地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生態環境資源類案件中,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中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有明確賠償或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發生其他嚴重損害生態環境後果的。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七、《實施方案》重要內容
《實施方案》包括總體要求、工作原則、適用範圍、工作內容、保障措施等五項內容,提出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方案》在國家、省的基礎上,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一)明確損害賠償制度適用範圍。明確了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充分體現了嚴懲重罰排污者的責任。
(二)健全賠償義務人與權利人制度。一是明確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並對連帶責任情況作了相關規定。二是細化了市人民政府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三)健全生態損害賠償鑑定評估體系。明確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委託具有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資質的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同時依託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開展相關工作。
(四)建立健全賠償磋商機制。制定《雅安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規定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意見,就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磋商協定,就磋商協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五)健全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制度。制定《雅安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專項用於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應急處置、支持環境公益訴訟活動及調查取證、評估鑑定等方面。
(六)強化保障措施。成立雅安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工作。制定工作流程圖,明確13個市級相關部門職能職責。同時,對能力建設、公眾參與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如何有效開展
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主動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複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最佳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定。經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九、如何保障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效力
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如何確保修復效果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組織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機構對磋商或訴訟後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十一、監督機制是什麼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