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邵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邵陽市人民政府同意,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9月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6日
  • 發布單位: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全面深入推進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生態環境部等11部門《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環法規〔2020〕44號)、《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工作制度》(湘環損賠辦〔2020〕7號)、《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辦法>等6個檔案的通知》(湘環發〔202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在全市範圍內積極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通過探索實踐,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磋商、訴訟、修復、資金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賠償適用範圍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發生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是本方案所稱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
    1.發生國務院相關檔案規定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
    2.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土壤環境風險等級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綠地、草原、濕地、飲用水水源地、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4.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以下情形不納入本方案管理:
    1.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民法典等法律規定;
    2.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納入日常環境治理工作;
    3.涉及駐邵部隊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按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三、賠償範圍及義務人、權利人
   (一)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主要包括: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及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費用;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補償費用;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補償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費用(含公益訴訟);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二)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三)賠償權利人。市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類型,市人民政府指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林業、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門或機構以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依程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有權提起訴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按照屬地原則,市域內跨縣區以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市人民政府受理;其他生態環境損害,以縣市區人民政府(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為承辦主體,市直相關部門積極履行部門牽頭督促指導和協調職責。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的,按照職責分工由牽頭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其他相關部門積極配合。
    四、賠償工作程式
   (一)提起損害賠償。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或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線索後,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對事件線索進行初步調查核實,認為符合索賠啟動情形的,報本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同意後,開展索賠,填報《索賠啟動登記表》。不符合索賠啟動情形的,經本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終止案件,並填報《索賠終止登記表》。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應將索賠工作情況向賠償權利人報告,並填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情況登記表》。
   (二)開展調查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和屬地管理。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部門應按照《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規定,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組織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在規定時間內形成調查報告,提出啟動索賠或終止案件的意見。
   (三)開展賠償磋商及司法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按照《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管理辦法》執行。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或鑑定評估報告或參考專家意見等,結合案件綜合分析,製作《生態環境損害磋商賠償意見書》。一般由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代表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磋商,也可以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與賠償義務人共同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並依程式共同向相關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確定協定的法律效力。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不成或未能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或商請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組織提起生態環境損害公益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四)加強賠償訴訟協作配合。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後,一般應告知相關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市人民檢察院應依法支持、督促賠償權利人主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建立並推行生態環境損害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制度,督促賠償義務人積極達成賠償或修復協定;積極支持賠償訴訟,並依法開展公益訴訟。
   (五)加強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與賠償執行監督。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按照《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執行。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機構應當根據磋商協定、法院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及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項目的,自行委託具有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支付。對於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項目,賠償義務人在繳納賠償金後,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替代修復。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應當組織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的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六)嚴格落實賠償資金管理制度。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列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項資金管理,專款專用。按照《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收繳使用情況要依法依規公開,接受監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和要求,積極探索,紮實推進,確保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市級層面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市直相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具體名單附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實,具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能的市直相關部門要明確專門機構、人員負責本系統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要相應成立機構,加強實踐探索,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各地、各單位對已辦理的賠償案例情況,要按照規定的文書格式收集整理歸檔,並及時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進展報送系統”填報。
   (二)明確工作職責,落實主體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費,在賠償義務人尚不明確或賠償義務人無能力及時支付的,由損害發生地縣(市、區)財政先行墊支,相關支出費用在後續索賠主張。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與規劃、農業農村、林業、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指導、落實本系統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市檢察院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市司法局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市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市稅務局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徵收工作。市衛健委、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環境健康問題調查,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市發改、科技、銀保監、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相關工作。
   (三)加強考核監督,強化激勵約束。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推進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內容,形成嚴考核、硬約束的工作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要按照“年度計畫、季度督查、半年小結、全年考評”要求,細化、分解目標任務,務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對積極組織推進、案例實踐多、成效顯著的地區和部門,通過適當方式激勵表彰,對未按照規定開展推進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後果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問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鼓勵公眾參與。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和新媒體等載體,加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法規政策的宣傳力度。不斷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解讀

一、《方案》出台背景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201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等7個省市部署開展改革試點,2017年又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推進這項工作,今年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等11個部門聯合下發了《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辦法》等6個檔案,同時在《2021年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考核細則(市州)》考核內容中明確要求“各市州政府應當成立改革領導小組和制定實施方案”。根據上級要求和我市實際,我局起草了《邵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方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生態環境部等11部門《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辦法〉等6個檔案的通知》、《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工作制度〉〈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聯絡員會商機制〉的通知》、《關於印發〈2021年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點〉等4個檔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通知要求及市政府有關會議精神,起草了《方案》(徵求意見稿)並書面徵求了16個相關市直部門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審簽通過並以市政府名義下發。
    三、主要內容和依據
    1.總體要求和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章相關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相關規定。
    2、賠償適用範圍。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法釋〔2019〕8號)第一條和第二條;《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環法規〔2020〕44號)第二款;《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第二條。 
    3、賠償範圍及義務人、權利人。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法釋〔2019〕8號)第十二條、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資環〔2020〕6號)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4、賠償工作程式。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關規定;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相關規定;《關於印發〈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的通知》(高檢會〔2019〕1號)相關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辦法〉等6個檔案的通知》(湘環發〔2021〕7號)相關規定。
    5、保障措施。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關規定;《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辦法〉等6個檔案的通知》相關規定;《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工作制度〉〈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聯絡員會商機制〉的通知》(湘環損賠辦〔2020〕7號)相關規定;《關於印發〈2021年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點〉等4個檔案的通知》(湘生環委發〔2021〕2號)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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