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旨在形成企業自律、管理有效、監督嚴格、支撐有力的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於2020年12月30日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1年5月24日,生態環境部印發《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4日
  •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
  • 通過時間:2020年12月30日
制定過程,方案內容,答記者問,

制定過程

2020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主任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審議通過了《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2021年5月24日,生態環境部印發《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內容

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基礎性內容。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有關要求,依法推動企業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聚焦對生態環境、公眾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響,市場和社會關注度高的企業環境行為,落實企業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的法定義務,建立部門聯動、運作有效的管理機制,強化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加強法治化建設,形成企業自律、管理有效、監督嚴格、支撐有力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原則。
——依法推進,落實責任。依法規範有序推進改革,推動企業落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法定義務,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問題導向,健全制度。完善企業環境行為準則,建立健全引導、規範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制度體系,著力解決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突出重點,強化監督。著重加強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的管理,強化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確保信息披露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保障制度有效實施。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業依法按時、如實披露環境信息,多方協作共管機制有效運行,監督處罰措施嚴格執行,法治建設不斷完善,技術規範體系支撐有力,社會公眾參與度明顯上升。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規範要求。
1.明確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主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下列企業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生態環境部負責。以下均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確定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明確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和範圍,全面反映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環境治理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改革實踐和工作需要,及時完善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落實國家安全政策,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企業依法依規不予披露。(生態環境部負責)
3.及時披露重要環境信息。強化重要環境信息披露,企業發生生態環境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變更、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或者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對社會公眾及投資者有重大影響或引發市場風險的環境行為時,應當及時向社會披露。(最高人民法院、生態環境部負責)
4.完善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形式。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應採用易於理解、便於查詢的方式及時自行開展,同時傳送至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做到信息集中、完備、可查。屬於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應當在年報等相關報告中依法依規披露企業環境信息。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續披露企業環境信息。(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
5.強化企業內部環境信息管理。引導企業規範工作規程,使用符合監測標準規範要求的環境數據,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範的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科學統計歸集環境信息。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生態環境部負責)
(二)建立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協同管理機制。
6.依法明確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市(地)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企業名單動態更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所屬企業的,由所在地市(地)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將其納入名單。對不按規定確定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的地方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負責)
7.強化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行業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管理,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相關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綠色工廠和綠色製造評價體系,鼓勵重點企業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帶頭做好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樹立行業標桿。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金融風險管控體系、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等工作中,落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勵行業協會指導會員企業做好環境信息披露。(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負責)
8.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市(地)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依託官方網站或其他信息平台,設立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集中公布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供社會公眾免費查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市(地)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情況及監督執法結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轉送至同級有關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負責)
(三)健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監督機制。
9.強化依法監督。加強信息披露與執法機制一體化建設,生態環境部門將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情況納入監督執法,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加強監督,及時受理社會公眾舉報,依法查處並公開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依法健全嚴懲重罰機制,對環境信息披露不及時、不規範、不準確的企業,督促其及時補充披露環境信息,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專門監督。充分利用有關工作信息,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能力。(最高人民檢察院、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負責)
10.納入信用監督。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將企業違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記錄,有關部門依據企業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
11.加強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引導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進行監督。鼓勵企業以開放日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開放。(生態環境部負責)
(四)加強環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設。
12.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動在相關法律法規制修訂中健全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規定。生態環境部牽頭制定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地方性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環境信息披露請示報告制度。(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負責)
13.健全相關技術規範。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制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在相關行業規範條件中,增加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關檔案格式,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納入上市公司發行環節,在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檔案中落實相關要求。發展改革、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納入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發債企業信息披露有關檔案格式。(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
14.落實企業守法義務。強化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強制性約束,加大對環境信息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利益相關者遭受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和培訓,提高企業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
15.鼓勵社會提供專業服務。完善第三方機構參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工作規範,引導諮詢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為企業提供專業化信息披露市場服務,對披露的環境信息及相關內容提供合規諮詢服務。鼓勵市場評級機構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發債企業信用評級與跟蹤評級指標。(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
三、實施保障
(一)落實地方責任。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層層壓實責任,健全工作機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強化經費保障,定期督促調度,確保改革舉措落實落地。
(二)形成部門合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統籌推進改革任務。工作中要強化部門協同,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形成責任明確、分工合理、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堅持問題導向,加強督導調研,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總結經驗,遴選典型並宣傳推廣。
(三)細化工作安排。各有關部門要緊抓工作落實,加快相關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範的制修訂,確保改革任務順利推進。2021年,印發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2022年,完成上市公司、發債企業信息披露有關檔案格式修訂。2023年,開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評估。
有關事業單位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參照方案相關規定實施。

答記者問

問:請問出台《改革方案》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多次做出重要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健全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檔案均對建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作出部署。
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是推進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基礎。我國在推動環境信息披露的法制保障、制度建設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基本建立了覆蓋生態環境管理各制度、全流程、全要素的信息披露體系,取得了紮實進展。但是,現有環境信息披露體系存在著責任分散、內容零散、監管不足、信息質量差、信息獲取難等問題,對於生態環境治理支撐的基礎性、關鍵性作用未能得到有效發揮。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在總結實踐經驗、實地調研、專題研討、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改革方案》,並徵求相關部門、地方及行業協會意見。2020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注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總體設計,落實企業環境治理主體法定義務,提高監督管理效能,提升公眾參與水平,推動形成企業自律、管理有效、監督嚴格、支撐有力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和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問:《改革方案》在強化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有關工作方面的主要思路是什麼?
答:《改革方案》明確以依法披露為基礎、協同管理為重點、加強監督為手段、技術支撐為保障的制度改革思路和框架。
一是堅持依法披露。以現有法律法規為根本遵循,全面強化企業披露責任、落實企業披露義務,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同時,通過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為環境信息披露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以制定披露規範、統一披露渠道、明確企業責任為主要抓手,有效解決現有環境信息披露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是堅持突出重點。聚焦重點主體、重點信息,通過強化部門協作、引導公眾監督切實提高依法監督和社會監督效能,保障環境信息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問:《改革方案》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規範方面確定了哪些重點任務?
答:《改革方案》主要從明確披露主體、確定披露內容、及時披露信息、完善披露形式、強化企業管理等5個方面,明確了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規範要求的工作任務。
一是明確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主體。將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確定披露主體。
二是確定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明確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和範圍,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落實國家安全政策,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企業依法依規不予披露。
三是及時披露重要環境信息。當企業發生對社會公眾及投資者有重大影響或引發市場風險的環境行為時,應當及時向社會披露相關環境信息。
四是完善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形式。採用易於理解、便於查詢的方式及時自行披露環境信息,同時傳送至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
五是強化企業內部環境信息管理。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使用符合監測標準規範要求的環境數據,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範的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
問:《改革方案》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協同管理機制方面明確了哪些重點任務?
答:《改革方案》從明確企業名單、強化行業管理、建立共享機制等3個方面,明確了建立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協同管理機制的工作任務。
一是依法明確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市(地)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是強化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行業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環境信息披露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人民銀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將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納入相關工作中,落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三是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市(地)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設立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及時將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情況等信息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問:《改革方案》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監督方面明確了哪些重點任務?
答:《改革方案》從強化依法監督、納入信用監督、加強社會監督等3個方面,明確了健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監督機制的工作任務。
一是強化依法監督。加強信息披露與執法機制一體化建設,依法查處並公開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健全嚴懲重罰機制。檢察機關開展專門監督。
二是納入信用監督。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企業信用管理,有關部門依據企業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三是加強社會監督。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引導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進行監督。
問:《改革方案》在環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設方面明確了哪些重點任務?
答:《改革方案》從完善法律法規、健全技術規範、落實守法義務、提供專業服務等4個方面,明確了加強環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設的工作任務。
一是完善法律法規。生態環境部牽頭制定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地方性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環境信息披露請示報告制度。
二是健全技術規範。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制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在相關行業規範條件、招股說明書、發債企業信息披露中明確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
三是落實企業守法義務。強化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強制性約束,加大處罰力度。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致使利益相關者遭受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鼓勵社會提供專業服務。完善第三方機構參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工作規範,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信息披露市場服務和合規諮詢服務。
問:《改革方案》明確了哪些措施保障改革順利實施?
答:為確保改革任務落實落地,《改革方案》提出3個方面保障措施。一是落實地方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完善配套措施,強化經費保障,定期督促調度。二是形成部門合力,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加強督導調研,及時總結經驗,遴選典型並宣傳推廣。三是細化工作安排,明確各年度重點改革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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