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豐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為推進我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根據中央和省、州有關檔案精神,結合鹹豐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全面推進我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相關配套檔案,採取措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實踐,努力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持續推進我縣生態文明體制改革。
二、適用範圍與賠償範圍
(一)適用範圍。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濕地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國家重要江河湖泊二級以上水功能區,生態紅線保護區和100噸千人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方案。
歷史遺留的,責任主體已消亡,且無相關權利義務繼承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不適用本方案,由縣人民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
(二)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三、賠償義務人和權利人
(一)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是賠償義務人。現行民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二)賠償權利人。縣人民政府、各鄉鎮(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縣人民政府指定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水利、農業農村、衛健、林業等相關職能部門,代表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並依法提起訴訟。跨縣城和縣域內跨鄉鎮(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各項工作。
四、主要工作內容
(一)實行賠償磋商。在發生本方案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後,相關賠償權利人立即啟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程式,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鑑定機構由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共同選擇;在無法及時確定賠償義務人或賠償義務人拒不配合選擇鑑定機構的由賠償權利人依法指定。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就損害的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複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最佳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定。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恩施州生態環境局鹹豐縣分局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賠償磋商辦法。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牽頭單位:恩施州生態環境局鹹豐縣分局;責任單位:縣人民法院、縣司法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縣衛健局)
(二)完善賠償訴訟規則。縣人民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專家證言、生態修復、執行監督等制度,結合改革工作情況,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與政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銜接,共同形成保護生態環境的合力。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支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部門依法採取代履行等行政強制措施,支持政府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保障生態環境修復。探索建立損害賠償磋商與訴訟程式的銜接規則。(責任單位: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恩施州生態環境局鹹豐縣分局、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縣衛健局)
(三)開展生態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與監督。從有利於生態環境儘快恢復的角度,通過磋商或判決確定生態修復的組織者。賠償權利人對磋商或訴訟後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評估驗收管理辦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及時研究處理和答覆。(責任單位:縣紀委監委、縣委組織部、縣檢察院)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銜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各地各部門要建立生態損害賠償改革工作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改革創新,激發乾事創業的積極性。(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恩施州生態環境局鹹豐縣分局、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縣衛健局)
(四)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鑑定專業機構和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評估能力,有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工作。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相關標準、程式,統一鑑定文書,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專家管理辦法,完善我縣生態環境損害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責任單位:縣司法局、恩施州生態環境局鹹豐縣分局)
(五)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託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託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因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我縣生態環境損害情況實行替代修復的,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且無法替
代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
庫,納入預算管理。(牽頭單位:縣財政局;責任單位:縣人民法院、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恩施州生態環境局鹹豐縣分局、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縣衛健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恩施州生態環境局鹹豐縣分局,負責協調推進日常工作,定期通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情況。建立聯席會議和聯絡員制度,定期研究解決改革相關工作。相關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及時溝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各鄉鎮(區)人民政府應明確專人負責,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目標任務及措施,確保本地區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
(二)加強業務指導。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直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發生後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後評估等業務工作,縣人民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縣人民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縣司法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縣財政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縣衛健局、恩施州生態環境局鹹豐縣分局在本轄區開展環境與健康問題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工作。
(三)加強技術支持。按照上級環保部門和法務部門的統一部署,加強全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信息平台運用,切實加強評審專家的管理。建設我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庫、檔案庫等,並進行動態管理,為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決策支持系統。各相關部門要依託現有科技技術力量,針對基線確定、因果關係判定、損害數額量化等損害鑑定關鍵環節,開展關鍵技術研究,加強相關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工作。
(四)加強資金保障。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並給予保障。各鄉鎮(區)、各部門應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與其他環境經濟手段銜接政策研究,通過推進綠色金融、探索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等工作,拓寬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資金渠道。
(五)加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通過政府網站統一發布我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相關工作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相關單位要加強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賠償基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同時,大力推進公眾參與,努力創新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環境保護、法律等相關工作。
(六)加強宣傳和信息報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報紙等新聞媒體手段,大力宣傳我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進展、經驗和典型案例等,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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