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加快建立全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確保改革有序推進、落地生效。現結合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21日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要素市場化配置,將產權制度貫穿到自然資源源頭保護、過程節約和末端修復全過程,推進自然資源整體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為全省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思路。按照黨中央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圍繞統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堅持試點先行,深化重大問題研究和改革創新,突出自然資源資產擴權賦能,加快產權權益有效實現,充分發揮產權制度在最佳化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省域治理現代化。
(三)主要目標。全面摸清全省自然資源家底,清晰界定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劃清所有權邊界;實施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明確產權保護和損害賠償責任,拓展權益實現路徑,建立利益與責任共擔機制,實現自然資源整體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監督管理,依法推進改革實施。基本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實現產權有效激勵、要素自由流動、競爭公平有序,全面提升自然資源治理效能。
二、主要任務
(一)明晰自然資源資產產權。
1.深化農村承包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穩慎推進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配合)
2.推進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住建廳、省人防辦配合)
3.規範礦業權出讓登記管理,統籌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的銜接。探索探礦權、採礦權與土地使用權銜接機制。(省自然資源廳牽頭)
4.完善水域灘涂養殖權利體系,理順水域灘涂養殖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係。(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配合)
5.理順地下水取水權與礦泉水、地熱水、滷水採礦權的關係。(省水利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配合)
(二)明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
6.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託代理機制試點,建立省級和試點市(州)級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資源清單和管理制度。(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配合)
7.依法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代表行使農村集體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自然資源資產權益。(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配合)
8.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資源資產,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配合)
(三)推動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確認。
9.開展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評價。利用第三次國土調查、礦產資源國情調查成果,以及現有森林資源清查、濕地資源調查、水資源調查等數據成果,形成調查監測“一張底圖”,掌握重要自然資源數量、質量、分布、權屬、保護和開發利用情況。實施自然資源全覆蓋動態遙感監測,及時跟蹤掌握重點區域、重要領域自然資源變化情況。建立統一的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及時發布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估、評價成果信息。(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旅廳、省林業局配合)
10.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研究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評價制度,試編全省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積極推進市(州)級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試點。(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統計局、省林業局配合)
11.開展重點區域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逐步實現對全省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以及探明儲量礦產資源等確權登記全覆蓋,清晰界定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劃清所有權邊界。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實現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的統一管理、實時共享。實施全省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水流確權登記試點,配合做好長江幹流湖北段和神農架國家公園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加快農村集體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確權。(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政務辦、省林業局配合)
(四)保護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權益。
12.深入推進國土空間生態保護和修復。編制全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總體規劃,健全生態修復政策制度體系。編制實施長江經濟帶國土整治和生態修復專項規劃,統籌推進長江三峽地區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修複試點工程和長江乾支流兩岸10公里範圍內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推動各級政府按事權,組織開展責任滅失的自然生態空間修復工作。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配合)
13.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收益管理研究,完善省、市、縣三級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結構,加大生態保護修復支持力度。(省財政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配合)
14.探索構建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現重點領域和重要生態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與政策全覆蓋。推進生態補償試點、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試點。(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配合)
15.分類研究自然保護地內已有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水域灘涂養殖捕撈的權利、特許經營權等,提出差別化的補償和退出方案,實現依法依規合理有序退出。(省林業局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配合)
16.統籌推進全域國土綜合整治試點,打造一批全域國土綜合整治示範村鎮。(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配合)
17.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研究生態損害賠償訴訟配套制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配合)
(五)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權益實現途徑。
18.探索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的具體辦法,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推進全省宅基地“三權分置”試點,探索完善宅基地流轉、抵押、退出等制度化方法路徑,推動閒置宅基地(農房)盤活利用。(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配合)
19.開展建設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層設立使用權試點,推進城市地質調查試點,研究建立立體空間開發利用相關規則。(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住建廳、省人防辦配合)
20.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全面推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控制礦業權協定出讓,積極推進“淨礦”出讓,實行同一礦種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調整探礦權期限,出讓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推進鄂西頁岩氣勘探開發綜合示範區建設,實行油氣探采合一。(省自然資源廳牽頭)
21.研究水域灘涂養殖權利體系和實現形式,做好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探索建立流轉、抵押制度。(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配合)
22.推進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建設試點,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產權激勵機制試點,探索景區自然資源價值評估質押融資模式,通過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等產權安排,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省文旅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配合)
23.深入推進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國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等有償使用制度,依法落實建設占用各類自然生態空間和壓覆礦產的占用補償,加快出台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水利廳、省林業局配合)
24.推進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深化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設,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健全工業用地多主體多方式供地制度,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出台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落實措施,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建廳、人行武漢分行配合)
25.推進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台和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健全市場監測監管和調控機制,建立市場信用體系,制定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促進自然資源資產流轉順暢、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配合)
(六)強化自然資源整體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
26.推進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統籌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加快構建全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體系,探索制定用地準入、生態準入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國土空間實施統一管控,強化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指導推進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配合)
27.完善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標準體系和產業準入政策,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和生態保護要求作為選擇使用權人的重要因素並納入出讓契約。推進工業建設項目“標準地”出讓。(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配合)
28.評估節約集約示範省創建工作。實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和強度雙控,實施“增減掛鈎”“增存掛鈎”“增違掛鈎”,持續推進單位GDP地耗下降。完善城鎮建設用地價格形成機制,出台存量土地消化處置意見,推動實施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推動土地複合開發利用、用途合理轉換。(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改委配合)
29.開展自然保護地整合最佳化,推進神農架國家公園試點,加快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省林業局牽頭,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配合)
30.健全水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理順水資源資產產權體系和權屬關係,合理確定開發利用量化管控目標,實施對流域水資源、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管。(省水利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配合)
(七)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監管體系。
31.發揮人大、行政、司法、審計和社會監督作用,創新管理方式,實現對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全程動態有效監管。(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審計廳配合)
32.貫徹落實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建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制度,指導市(州)、縣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水利廳、省林業局配合)
33.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考核評價體系,全面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落實完善黨政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責任追究制度。(省審計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配合)
34.落實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信息公開制度,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建立自然資源“一張網”,與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省大數據能力平台銜接,強化社會監督。(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政務辦配合)
35.建立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銜接信息平台,加強部門聯動。(省檢察院牽頭,省自然資源廳配合)
36.強化自然資源資產監督執法,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強化警示約談,嚴肅查處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領域重大違法案件。深化自然資源行政處罰執行改革試點。適時公布我省嚴重侵害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的典型案例。(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委編辦配合)
(八)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地方性法規體系。
37.全面清理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的規範性檔案,依法定程式進行自然資源保護產權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申報。加快推進修訂《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調研。完善協商、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多元化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司法廳配合)
38.全面落實環境資源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專門化審判機制。(省法院牽頭,省檢察院、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實施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對推進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建設美麗湖北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要認真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提高站位,紮實履職盡責。
(二)強化組織保障。建立由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副省長任召集人的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聯席會議制度,省級有關單位為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自然資源廳,具體負責協調、督辦、評估和宣傳等日常工作。各級政府結合實際制定落實措施。牽頭單位要加強統籌協調,切實擔起責任,會同相關責任單位,細化措施,合力推進,確保改革有序穩步實施。
(三)注重改革實效。推進試點先行,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制度成果,完善產權制度體系。堅持問題導向,加強課題研究成果轉化,推動關鍵問題破題。鼓勵因地制宜、大膽探索,創新改革措施推動任務落實和問題解決,服務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