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辦發〔2021〕41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海南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全文
海南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為重點,以落實產權主體為關鍵,以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為基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保護修復。到2022年,全面完成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基本構建自然資源資產“權、責、利”關係;到2025年,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體系,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重要支撐和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
1.健全土地資源產權體系。落實承包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開展經營權入股、抵押,完善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等土地流轉方式。在海口、文昌實施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退出和流轉機制。深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以及抵押融資政策。在海口、三亞等中心城市和海口江東新區等重點產業園區,加快推進建設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海南銀保監局、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
2.健全礦產資源產權體系。加強礦業權設定、出讓與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不符合規劃的區塊不得設立礦業權。建立健全礦業權與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銜接機制,實施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聯合出讓制度,建立完善淨礦出讓制度。理順地下水取水權與礦泉水、地熱水採礦權的關係。(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水務廳)
3.健全海洋資源產權體系。探索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按照海域的水面、水體、海床、底土分別設立使用權。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權能。構建無居民海島產權體系。完善水域灘涂養殖權利體系,依法明確權能,允許流轉和抵押。理順水域灘涂養殖的權利與海域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係。(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農業農村廳)
(二)明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
1.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託代理機制試點。推動三亞、文昌、昌江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託代理試點工作。加強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收益管理,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加大對生態保護修復支持力度。(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局)
2.依法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推進農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確權,明確農村集體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探索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自然資源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抵押、繼承等權能,規範農村集體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林業局)
3.保障自然資源資產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完善自然資源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充分保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資源資產、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
(三)建立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評價制度
1.開展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評價。全面完成各類自然資源調查,查清全省自然資源種類、數量、質量、分布、權屬、保護和開發利用狀況,建成自然資源調查監測“一張底版、一套數據、一個平台”。建立自然資源動態監測制度,及時跟蹤掌握自然資源變化情況。(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務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
2.探索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清查與核算制度。研究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評價制度,開展實物量統計,探索價值量核算。率先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開展生態系統生產總值核算,為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提供保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局、省統計局)
3.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試點。組織編制土地、林木、礦產、海洋和水等資源資產負債表,反映自然資源在核算期初、期末的存量水平以及核算期間的變化量,建立自然資源存量及變化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制度。(責任單位:省統計局、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局)
(四)加快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
1.完善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總結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經驗,完善確權登記辦法和規則。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逐步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全覆蓋,劃清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邊界。建立健全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局)
2.開展農村房地一體及集體建設用地統一確權登記發證工作。2021年底完成全省不動產權籍調查,農村房地一體和集體建設用地不動產登記發證率達應登記的95%以上。農村不動產登記納入日常業務並基本實現城鄉全覆蓋。對集鎮和墾區場部及生產隊居民點不具備房地一體確權登記條件的,依法依規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
(五)強化自然資源整體保護和修復
1.完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實施省級和市縣級國土空間規劃,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推進城鎮、產業園區、旅遊度假區開發邊界內詳細規劃編制。加快推進“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實現2021年底前有條件、有需求的村莊規劃應編盡編,基本達到全覆蓋。(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
2.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深入推進規劃、用地、用林、用海歸口審批管理改革,健全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審批制度。開展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試點,探索建立覆蓋所有國土空間的用途管制制度和規則,對國土空間實施統一管控,強化山水林田湖草沙整體保護。加強陸海統籌,強化用途管制,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加快推進三亞、萬寧、三沙島長制試點,完善海島保護機制。(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林業局)
3.推進自然保護地整合最佳化。推進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建設,加快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健全自然保護地內自然資源資產特許經營權等制度,探索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逐步恢復和擴大熱帶雨林等自然生態空間。依法依規解決自然保護地內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水域灘涂養殖捕撈權、特許經營權等合理退出問題。(責任單位:省林業局、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務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
4.探索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研究制定森林、濕地、海洋、耕地、自然保護區等生態補償辦法,健全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局)
5.推動自然生態空間系統修復和合理賠償。編制省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機制。加強熱帶雨林、紅樹林、海草床、珊瑚礁等重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推進重點礦山綜合整治修復。實施20個國家級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落實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責任人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對責任人滅失的,推動各級政府按事權組織開展生態修復工作。按照誰修復、誰受益原則,通過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等產權安排,激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局、省檢察院)
(六)促進自然資源資產集約開發利用
1.深入推進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森林、水、海域海島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擴大競爭性出讓,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同時通過總量和強度控制,更好發揮政府管控作用。建立完善旅遊文化康養等產業有償使用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資產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評價評估體系,建立主要自然資源政府公示價格體系,逐步形成與市場價格掛鈎的動態調整機制。(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務廳、省林業局、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
2.完善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標準體系和產業準入政策。將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水平和生態保護要求作為選擇使用權人的重要因素並納入出讓契約。推進標準地制度改革,完善對賭協定機制。建立健全“增存掛鈎”機制,促進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
3.推進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台和服務體系建設。有序推進土地和礦產資源網上交易,加強自然資源市場監測監管和調控。推進建設用地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建設,促進存量土地盤活利用和資源要素市場流通。建立完善自然資源資產市場信用體系,依法依規制定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促進自然資源資產流轉順暢、交易安全、利用高效。(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省大數據管理局、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七)健全自然資源資產政策法規和監管體系
1.全面梳理、調整和廢止不利於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研究修訂《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和《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研究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徵收徵用條例》和《海南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有序開展各類自然資源資產專項法規的制定修訂工作。建立健全協商、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多元化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全面落實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法律制度,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協同審判機制。適時公布嚴重侵害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的典型案例。(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局、省司法廳、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高院、省檢察院)
2.建立和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報告制度,依法接受監督。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考核評價體系,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落實完善黨政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信息公開制度。建立統一的自然資源資料庫,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督察執法體制,嚴肅查處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領域重大違法案件。建立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銜接平台,實現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水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審計廳、省檢察院、省大數據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各市縣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建立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工作機制,按照“七個要件”責任清單明確的任務要求,加強跟蹤督辦,確保改革有序推進、落地生效。
(二)統籌推進改革。對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涉及的具體內容,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禁止性規定的,鼓勵市縣開展探索、積累實踐經驗;改革中明確的試點地區,要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成果;改革中需要制定的政策法規,要及時總結提升,形成持續推進改革的長效機制。
(三)積極宣傳引導。加強改革宣傳和政策解讀,利用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海洋日、世界濕地日、全國土地日等重要紀念日,以多種形式宣傳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強化公眾生態保護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