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國務院審議公布,並於2015年3月1日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條例》關於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要求,以及中編辦《關於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4號)精神,推進我省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通知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瓊府辦〔2015〕103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瓊府辦〔2015〕10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國務院審議公布,並於2015年3月1日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條例》關於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要求,以及中編辦《關於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4號)精神,推進我省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重大意義
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國家重大改革和戰略安排,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健全自然資源資產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於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業、方便民眾,尤其是對進一步健全歸屬清晰、責權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夯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具有重要意義。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關鍵在地方,重點在市縣。各市縣政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把不動產登記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作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統一領導,強力推進。將不動產登記工作的職責整合、機構建立納入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責轉變工作重點,全面落實各項工作措施,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要求,抓緊抓好本市縣不動產登記工作。
二、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紮實做好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機構組建、地方立法、檔案移交、數據銜接、信息管理等各項工作,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動產登記體系。完善制度機制,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夯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
三、基本原則
(一)統一登記原則。堅定不移地落實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海域登記、無居民海島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由一個部門負責,實現我省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依據、登記簿冊和信息平台“四統一”。
(二)重點突破、穩妥推進原則。堅持以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和組建不動產登記機構為重點,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穩妥推進我省不動產職責整合、機構設立、配套政策法規起草、技術標準和規範制定、信息平台建設等工作,為我省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便民利民原則。按照不動產登記統一由一個部門負責的要求,進一步最佳化職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過設立統一的視窗、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一站式”服務等配套措施,更好服務和方便公眾申請和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保持工作持續性原則。立足本地實際,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堅持統一登記制度建設方向,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對各類不動產權利證書繼續有效、逐步替換等重大問題做好輿論引導和解讀,切實最佳化工作流程,做到便民高效服務,保持不動產登記工作平穩過渡和有效銜接。
四、工作目標
2015年完成省、市縣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和機構設立,制定資料整合移交方案,逐步有序開展資料移交,出台有關配套制度和規範,啟動試點工作。到2017年年底,按照完善制度、方便民眾、統籌兼顧、平穩實施的原則,在實現登記機構、登記依據、登記簿冊和信息平台“四統一”的基礎上,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實現各類不動產從分散登記到統一登記的轉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
五、明確改革任務,履行工作職責,加快推進《條例》實施
(一)儘快完成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和機構設立。一是整合省級不動產登記工作職責。由省編辦發文明確將房屋、林業、海洋、農業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省國土資源廳。二是加強對市縣的指導,推動市縣職責整合和機構設立。由省編辦和省國土資源廳按照《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關於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50號),下發關於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設立和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加強對市縣機構設立和職責整合的指導和督促。三是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後,按照人隨事走的原則,適當加強國土資源部門相關機構和人員。(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開展試點工作。在充分評估的基礎上,選擇2個市縣作為不動產登記的試點。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跟蹤指導,確保試點市縣儘快完成機構設立、職責整合、資料移交和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受理視窗等,全面實施不動產登記業務。同時,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為全省全面推廣不動產登記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強制度建設。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漁業廳等部門配合,梳理評估我省土地、房屋、林權、海域、無居民海島等不動產登記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提出“立、改、廢”意見建議,研究起草《海南省不動產登記暫行辦法》、《海南省不動產登記程式規定》及有關配套制度。各市縣要對本地的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進行梳理,制定本地的有關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快梳理形成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業務流程。要梳理各類不動產審批、交易、流轉、登記等業務工作流程,分清部門管理和登記在工作流程中各自應負責的具體事務,將不動產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以及發證、登記資料和信息管理、查詢等屬於不動產登記的職責統一起來,確保不動產登記職責的完整性。要合併相同的業務環節和人員,科學設定工作崗位,形成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業務流程。(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五)認真做好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資料是證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重要依據,是依法開展不動產登記的基礎。省和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要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制定詳細的工作銜接方案,明確原來保存在各有關部門的不動產登記圖、表、卡、冊等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的整理、移交、保存的方式及時間要求等,指派專人按計畫開展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整理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規範和完善檔案,並將登記資料移交到同級不動產登記機構。(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六)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資料庫標準》和《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技術規程》,組織開發不動產登記作業系統軟體發各市縣使用,統一建立全省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資料庫,整合建立我省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同時按照國家信息平台統一的技術要求,預留接口,確保與國家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漁業廳等有關部門的互聯互通。各市縣要建立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庫,使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操作軟體開展登記,實現登記信息與省互聯互通。(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七)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受理視窗。各市縣要按照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標準和規範,製作便民辦事指南和手冊,統籌安排,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選擇合適場地,與實施不動產登記同步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受理視窗,實現“一個視窗進、一個視窗出”,頒發統一的證書。(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八)啟用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市縣完成職責整合和機構設立,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受理視窗,開始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之日起,啟用國土資源部門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停止使用原有的各類不動產登記簿、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樣式。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的印製和發行,《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由各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統一的樣式自行印製使用。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啟用後,以前已經依法製作並記載登記內容的各類不動產登記簿冊繼續有效,已經依法發放的各類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繼續有效。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不得強制要求當事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證明,不得增加企業和民眾負擔。(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完成與國家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的聯接及省內各有關部門的互通。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開發完成並下發地方使用後,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測試,為試運行和全面運行做好準備。進一步完善省級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實現與國家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的聯接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漁業廳等部門的互通。(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全面實施不動產登記業務。貫徹執行《條例》、《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規範和技術標準,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開展不動產登記業務,頒發統一證書。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一站式”服務等配套制度,方便民眾,服務大眾。(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完成平台建設,實現信息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正式投入運行,實現縱向與國家、市縣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的聯接。橫向與同級國土、房產、農業、林業、海洋等管理部門的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系統。為方便社會依法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為依託,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系統,方便有關人員和單位依法查詢。(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全省實施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協調配合,省建立不動產登記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編辦、省法制辦、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漁業廳、省農業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11個部門組成,省政府辦公廳為牽頭單位,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省政府分管秘書長、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擔任副召集人,各成員單位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研究和協調不動產登記制度建立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問題和完善政策的措施,協調相關事宜等。各市縣政府要成立領導小組或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開展工作。
(二)強化部門間協調。各有關部門要主動溝通、大力配合、協同推進,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梳理不動產登記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提出“立、改、廢”意見建議,指導督促和推進不動產登記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指導機構設立和職責整合,指導設立技術支撐單位;財政部門負責提供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的經費保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對不動產登記立法草案和建議進行審查;國土、海洋、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農業等部門負責本部門現有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整理、信息化建庫和檔案資料的移交。
(三)落實經費及辦公場所。各市縣政府要落實不動產登記專項工作經費,財政部門應將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工作經費列入每年的財政預算,確保經費落實到位,要合理調劑、安排好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及資料保管場地,保障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加強培訓和輿論宣傳。要組織做好《條例》等法規、規章的學習和培訓工作,確保不動產登記人員能夠全面掌握《條例》的主要內容,並落實到工作中。要組織做好《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輿論宣傳和引導,通過各種新聞媒介開展不動產登記的政策解讀、各類問題解答等輿論宣傳活動,廣泛宣傳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重大意義和積極作用,提高全社會對不動產登記工作的認識和理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