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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要求,為全面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按照全省統一部署,通過探索實踐,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逐步建立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
二、適用範圍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
1. 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案件中,發現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2.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3. 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較大、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民眾高度關注的;
4. 負有相關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其委託機構在行政處罰案件中發現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5. 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中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6. 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7. 日常監管、各項資源與環境專項行動和執法巡查中,發現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8. 信訪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的事件中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9. 其他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
(二)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1.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 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 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4. 由省級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機構)或婁底市生態損害賠償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生態損害賠償事件;
5.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
控制、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或替代性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補償;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修複方案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後評估等費用;調查、現場踏勘、鑑定、評估等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用於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其他相關費用。
(四)賠償權利人
婁底市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類型,指定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人防辦)、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文旅廣體局等相關部門以及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機構按職責分工具體負責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
市政府及其指定的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有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按照屬地原則,市域內跨縣市區以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市級責任單位承辦;其他生態環境損害,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市級責任單位的責任範圍指定承辦主體,市直相關部門積極履行督促指導和協調職責。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的,明確牽頭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積極配合。
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賠償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查處。
(五)賠償義務人
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是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六)不適用情形
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納入日常環境治理工作;涉及駐婁部隊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由國家、省級相關部門負責受理的案件。
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環節要求
(一)案件調查
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通過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刑事案件、信訪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等發現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應當在發現後1周內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1. 調查可以通過收集現有資料、現場踏勘、座談走訪等方式,圍繞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存在、受損範圍、受損程度、是否有相對明確的賠償義務人等問題開展。
2. 調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根據案情需要,經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同意,可適當延期。在調查過程中,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的,鑑定評估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3. 負有相關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勘驗筆錄或詢問筆錄、調查報告、行政處理決定、檢測或監測報告、鑑定評估報告、生效法律文書等資料可以作為索賠的證明材料。
4.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件有關情況,並要求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 調查結束,應當形成調查結論,提出啟動索賠或者終止案件的意見。
(二)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
經過調查發現符合索賠啟動情形的,調查結束,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報告。
符合索賠啟動情形的,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報本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同意後,填報《索賠啟動登記表》,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索賠工作情況應當向賠償權利人報告,同時將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的決定抄送給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同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三)不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
經過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報本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同意後可以不啟動或者終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並填報《索賠終止登記表》。
1. 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對賠償義務人作出行政強制性措施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後,賠償義務人已經採取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或者已經採取相應措施修復生態環境,並且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已經恢復的;
2. 賠償義務人終止或死亡,不存在權利義務繼受的單位或個人,且沒有財產可供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不啟動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程式,已經啟動的,應當終止索賠程式。
(四)生態環境損害評估
1. 委託評估
為查清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委託符合條件的機構出具鑑定評估報告,也可以和賠償義務人協商共同委託上述機構出具鑑定評估報告。鑑定評估報告應明確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可以修復;對於不可修復的提出替代修複方案或賠償標準;對於可以部分修復的,應明確可以修復的區域範圍和要求、驗收標準。評估的費用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2. 簡易評估
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可以使用簡易評估程式:
(1)損害賠償數額小於30萬元,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的;
(2)賠償義務人主動承擔修復責任,對改善環境質量有明顯作用的。
適用簡易評估程式的案件,可以採用委託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也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由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綜合作出認定。評估的費用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評估專家可以從國家和地方成立的專家庫或專家委員會中選取。鑑定機構和專家應當對其出具的報告和意見負責。
(五)索賠磋商
1. 磋商形式
鼓勵賠償權利人及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賠償義務人以磋商的方式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賠償權利人及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賠償義務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自行磋商,也可以在生態環境損害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的主持下進行磋商。
2. 磋商通知
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修複方案的可行性、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能力等因素,在合理期限內製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告知書並送達賠償義務人,告知書上應載明生態損害賠償磋商會議的時間、地點、磋商內容。
賠償義務人明確拒絕磋商或者收到書面通知後未在答覆期限內作出答覆的,應當認定為磋商不成。
賠償義務人收到書面通知後在答覆期限內表示同意磋商的,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應啟動磋商。
3. 磋商內容
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應當按照“誰損害、誰承擔修復責任”的原則,就損害評估結果、修複方案、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案件比較複雜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組織溝通交流。磋商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修複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最佳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現實情況。
4. 磋商期限
磋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90日,自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向義務人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書面通知之日起算。磋商會議原則上不超過3次。
5. 磋商不成的情況
磋商不成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向侵權行為地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視為磋商不成:
(1)賠償義務人明確表示拒絕磋商或未在磋商函件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覆意見的;
(2)賠償義務人無故不參與磋商會議或退出磋商會議的;
(3)已召開磋商會議3次,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認為磋商難以達成一致的;
(4)超過磋商期限,仍未達成賠償協定的;
(5)其他磋商不成的情形。
6. 賠償協定
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與賠償義務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賠償協定的內容應當包括:
(1)協定雙方當事人名稱(姓名)、地址,賠償義務人身份證明、社會信用代碼;
(2)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責任認定及賠償理由;
(3)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認定、修複方案達成一致的意見;
(4)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與期限;
(5)違約責任的承擔;
(6)爭議的解決途徑、不可抗力因素的處理及其他事項;
(7)其他約定。
對於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案件,可以在賠償協定中規定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程啟動時間、結束期限及工程驗收與修復效果評估等相關內容。對於不確定性高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程,可以不載明結束期限,可以明確工程監理單位、修復效果跟蹤監測方案等。
賠償義務人應當按照協定規定的方式、程式和期限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7. 司法確認
經磋商達成賠償協定的,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與賠償義務人應當在30日內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司法確認時,應當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賠償協定、鑑定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等材料。
(六)完善損害修復管理,加強賠償執行和監督
1. 可以修復的情況
對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案件,要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磋商一致的,賠償義務人可以自行修復或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受損生態環境,賠償義務人在開展修復時向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報告修復進展情況,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做好修復監督等工作;磋商不成的,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修復責任。
磋商未達成一致前,賠償義務人主動要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在雙方當事人書面確認損害事實後,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同意,並做好過程監管。
2. 無法修復的情況
對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案件,賠償義務人繳納賠償金後,可由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根據國家和本地區相關規定,統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替代修復。
3. 修復效果評估
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在收到賠償義務人、第三方機構關於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完成的報告後,組織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的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修復效果未達到修複方案確定的修複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賠償協定或法院判決要求繼續開展修復。
修復效果評估相關的工作內容可以在賠償協定中予以規定,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4. 不履行修復責任的後果
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的訴訟案件裁判、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中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賠償義務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限制等措施。
(七)資金管理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後,在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以及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主動繳納或者按照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法院生效判決繳納的資金。
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定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由賠償義務人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的,要加強修復資金的管理,根據賠償協定或判決要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
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定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生態損害賠償案件中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應急處置、鑑定評估等工作所產生的費用和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修復效果後評估費用,可以由賠償義務人直接支付給提供服務的單位。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賠償資金由賠償義務人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定或經人民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到事件發生地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或政務大廳稅務視窗進行稅費種認定並申報繳費。賠償義務人憑稅務繳費憑證到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的部門或機構辦理後續事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原則上統籌用於在損害發生地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相關工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按照省財政廳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八)相關銜接
1. 與行政處罰的銜接
賠償義務人應受行政處罰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邀請負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共同調查取證、參與磋商會議。行政機關根據案件情況與賠償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與賠償權利人交換意見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積極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並及時履行賠償協定,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將其履行賠償責任的情況通報負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裁量時予以考慮。
2. 與刑事處罰的銜接
賠償義務人因損害生態環境涉嫌刑事犯罪已經被相關行政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案件調查,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按程式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邀請負責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派員參與磋商會議,並及時告知磋商進展和結果。
對積極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並及時履行賠償協定,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將其履行賠償責任的情況提交司法機關,供其在案件審理時參考。
3. 與公益訴訟的銜接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告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的情況。
檢察機關可以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提供法律支持,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對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提供證據材料和技術方面的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告知對被告行為負有環境資源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告知後,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對接相關工作。
如果已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部門或機構綜合鑑定評估報告或專家評估結果,認為公益訴訟標的金額足以彌補生態環境損害且能通過公益訴訟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有效修復的,可以不再另行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認為公益訴訟標的金額不足以彌補生態環境損害或者不能通過公益訴訟對生態環境進行有效修復的,應當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積極探索,紮實推進,確保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具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能的市直相關部門要明確內設機構專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加強實踐探索,完善相關制度。
(二)加強業務指導。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牽頭全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市人民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市司法局負責指導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磋商;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林業、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指導、落實全市本系統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
(三)做好經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四)加強宣傳引導,鼓勵公眾參與。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和新媒體等載體,加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法規制度的宣傳力度。不斷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五、其他事項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大力推進我市生態文明體制機制改革,2021年12月9日,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婁底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現解讀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為了破解環境受損、公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狀況,黨中央部署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任務。從2016年初啟動至目前,已歷經五年多時間,其中試點兩年,試行兩年,全面推行近兩年。在2018年1月1日開始,在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面試行。從2020年起,進入正式實施,全面推行。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婁底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是我市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檔案,對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是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重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重要舉措,是構建我市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
二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原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彌補了制度缺失,明確了索賠主體,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和賠償責任,破解了“企業污染、民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三是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環境。
二、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進展情況
為落實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部署及要求,2018年,我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啟動辦理了我市第一件生態損害賠償案例實踐。為解決案例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依據國家、省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檔案結合婁底市的實際情況,2021年初婁底市生態環境局起草本實施方案。經過多次反覆徵求意見和修改,2021年12月9日經婁底市政府常務會22次會議審議通過,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正式印發施行。
2018年以來我市啟動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56件,2021年我市進一步加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全市生態環境、國土、住建、農業、水利、城管、林業等7個部門啟動37件,已完成生態環境修復29件,至此,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案例實踐已普及推開。我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12.25案、11.23案、新化縣X煤矸石磚廠石灰廠和漣源X採石場等一批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得到了修復和賠償,全市已追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788萬餘元,生態修複種植樹木6800多棵,種植草籽生態復綠50800多平方米,共恢復、修復土壤1200萬平方米,清理危險廢物以及疑似危險廢物568噸,清除污染土壤3868噸。
下一步,我市將以《實施方案》為遵循,以案例實踐為重點,抓好案例篩選和案例實踐工作,以案例實踐推進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各項工作。
三、《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以指導我市正確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嚴格保護生態環境,依法追究損害生態環境責任者的修復和賠償責任為目標,認真貫徹國家及省里確定的“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的工作原則,根據國家和省里相關制度,在總結案例實踐的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於工作實踐中亟待明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啟動、調查、資金管理、賠償協定司法確認、強制執行等問題予以規定。保持一定的開放性和前瞻性。
《實施方案》從適用範圍、明確賠償範圍、確定賠償義務人、明確賠償權利人、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開展賠償磋商、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以及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等方面對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內容作了全面部署和安排。
1、拓展了線索來源。(1)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案件中,發現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2)發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中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它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3)違法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較大、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民眾高度關注的;
(4)負有相關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在行政處罰案件中發現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5)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中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6)在省政府劃定的婁底市生態保護紅線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中,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7)日常監管、各項資源與環境專項行動和執法巡查中,發現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8)信訪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的事件中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9)其他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
另外,《方案》明確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2、明確了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控制、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或替代性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補償;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修複方案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後評估等費用;調查、現場踏勘、鑑定、評估等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用於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其他相關費用。
3、明確了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婁底市轄區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的賠償權利人為婁底市人民政府,婁底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直相關單位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承辦單位,以及各配合單位的職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按照屬地原則,市域內跨縣市區以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市級責任單位承辦;其他生態環境損害,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市級責任單位的責任範圍指定承辦主體。 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是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4、細化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要求。調查可以通過收集現有資料、現場踏勘、座談走訪等方式,圍繞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存在、受損範圍、受損程度、是否有相對明確的賠償義務人等問題開展。調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根據案情需要,經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同意,可適當延期。負有相關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勘驗筆錄或詢問筆錄、調查報告、行政處理決定、檢測或監測報告、鑑定評估報告、生效法律文書等資料可以作為索賠的證明材料。
5、規範委託鑑定評估的要求。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是追究賠償義務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關鍵,為查清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委託符合條件的機構出具鑑定評估報告,也可以和賠償義務人協商共同委託上述機構出具鑑定評估報告。對於損害賠償數額小於30萬元,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的或者賠償義務人主動承擔修復責任,對改善環境質量有明顯作用的則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可以採用委託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
6、建立了磋商機制。明確了磋商的原則、形式、依據、內容、磋商的部門以及磋商不一致的解決途徑。 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與賠償涉及公共環境利益,管理主體與責任主體在平等基礎上就修復與賠償問題以鑑定評估和專家意見為基礎,進行溝通協商,彌補了公益訴訟“費時耗力”的短板,提高了損害賠償和生態修復的執行效率
7、建立了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保障機制。具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在收到賠償義務人、第三方機構關於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完成的報告後,組織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的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修復效果未達到修複方案確定的修複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賠償協定或法院判決要求繼續開展修復。生態損害賠償案件中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應急處置、鑑定評估等工作所產生的費用和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修復效果後評估費用,可以由賠償義務人直接支付給提供服務的單位。
四、貫徹落實《實施方案》的幾點要求
推動《實施方案》的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成員單位的全面參與和社會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一階段,將著力完善工作機制、搶抓工作進度、加強宣傳引導、強化督促檢查,確保《實施方案》順利實施。
一是要提高思想認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改革決策部署,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堅持“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工作原則,認真研讀學習國家、省和市相關制度檔案,學通吃透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檔案精神,全面推開案例實施,以高度責任心和使命感深入推進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二是要壓實主體責任。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責任單位要立即開展生態損害賠償案件排查、梳理,相關部門要抓緊調查核實,加快推動案件進展;要做好負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單位的指導和幫扶,進一步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相關檔案的解讀和具體案例辦理程式的具體指導工作;要加強調度,對各部門案件辦理數、每個案件的進轉情況要及時跟進匯總。
三是要強化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修複方案制定與修復執行等賠償過程中,強化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明確信息公開的內容、對象、程式與方式,對其中涉及公共環境利益的重大事項採取強制信息公開。各成員單位要通過多種途徑、採取多種形式宣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各部門職責、措施、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鼓勵和引導全社會參與,形成理解、關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和輿論監督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