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較大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較大和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和中央、省生態環境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實施國家、省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定、規範和相關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市控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市控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和執法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協調履行國家、省應對氣候變化市內相關義務。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建立健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制度,組織協調市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查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組織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貫徹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市內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環境安全,建設富饒美麗健康祥和新婁底。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市生態環境保護督查辦公室。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配合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配合中央、省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
(三)綜合科。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定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
(四)法規與宣傳科。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環境違法行政處罰工作,承擔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貫徹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承擔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市內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
(七)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負責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協調履行國家、省應對氣候變化市內相關義務,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八)土壤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九)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負責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固體廢物轉移許可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核與輻射管理科。貫徹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技術利用項目、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負責許可權內除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以外的生態環境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辦理。
(十二)科技與監測科。組織實施市控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污染源執法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十三)財務科。承擔許可權內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十四)人事科。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科。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暫保留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管理科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人員只出不進,編制出一減一。
市生態環境局所屬的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獲獎記錄
2021年12月,評為第七屆湖南省“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