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採石行業集中整治行動方案

《婁底市採石行業集中整治行動方案》已經婁底市人民政府同意,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6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採石行業集中整治行動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9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婁政辦函〔2021〕22號
全文,解讀,

全文

為鞏固採石行業專項整治成果,我市決定在前段集中整治的基礎上,再持續開展一輪為期三個月(2021年6月1日-8月31日)的集中整治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中央環境保護督察交辦的56個採石場信訪問題整改辦結。
(二)對131家關閉退出採石場“三清兩斷”措施落實到位。
(三)對85家保留採石場進行全面清查,違法行為、生態環境和安全生產問題徹底查處到位。
(四)初步建立全市採石場開採信息監管平台,實現全流程全周期管理。
(五)嚴格監管,有序規範保留停產採石場。
(六)推進採石行業生態修復,對關閉退出類採石場完成縣級生態修複方案編制,對保留生產類採石場按“一礦一方案”進行“邊開採邊修復”。
通過此輪整治,全力推進採石行業有序發展、綠色發展、持續發展。
二、整治原則
(一)黨政同責,強化屬地責任。強化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堅持“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自覺將採石行業整治工作同行業生態環境保護、綠色發展緊密結合,形成上下聯動、條塊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整治工作格局。
(二)堅持問題導向,分類處理。針對採石企業存在的非法開採問題(無證開採、非法占用耕地林地開採、超深越界開採、逾期未關停到位等)、生態環境問題(污水直排、雨污未分流、揚塵污染、噪音污染、產品露天堆放等)、水土保持問題、安全生產問題、生態修復問題、信訪問題等六大類問題,堅持目標導向、效果導向,做到“一礦一案、一案一專班”,確保問題整改有態度、有方案、有措施、有責任、有時限,做到部署周密、行動及時、整改到位、問題清零。
(三)標本兼治,徹底整治。真正做到剖析問題成因,深挖問題根源,以點帶面、徹底整治。既要立足當前、立行立改;又要注重長效、鞏固效果,堅決防止問題反彈。要建立健全採石行業準入、礦山監管巡查執法、考核評價等長效機制,注重解決深層次矛盾、結構性問題和體制機制性障礙,堅決杜絕“表面整改”“虛假整改”“敷衍整改”等情況發生。
(四)全面推進、統籌兼顧。以此次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採石行業問題整改為契機,結合上一輪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且尚未辦結問題的整改銷號,梳理易反彈、難治理和民眾反映強烈、信訪矛盾特別突出的重點問題,加強統籌協調推進,切實做到同步實施、全面整治。
三、整治措施
(一)完善整治標準,規範登記管理。一是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要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和各自職能職責要求,對採石行業專項整治部門標準進行修訂完善。二是依法規範有序辦理延續變更登記。採石企業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變更登記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利和林業等部門聯合會審,並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辦證礦山存在違法開採行為未結案、環保突出問題未整改到位,礦區範圍涉及公益林、基本農田、生態紅線、各類保護地以及開採範圍存在爭議等問題沒有妥善處置的,必須將問題解決到位後,方可申報辦理。
(二)全面鞏固“三清兩斷”成果。對全市131家關閉退出的採石場,各縣市區要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整改“清零”,不定期明查暗訪,防止“死灰復燃”。
(三)嚴格整改,強化監管。各縣市區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修訂完善後的整治標準,對保留的採石企業逐一列出問題清單,督促指導採石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嚴格對標對表整改,經縣市區整治領導小組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生產,嚴禁“邊整改邊生產”;對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停產整改;停產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關閉。加強對在產採石企業的監管力度,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管,確保達標排放;應急管理部門加強對生產情況的監管,確保全全生產,防止超規模生產;公安部門要加強火工產品的監管。
(四)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各縣市區要組織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利、林業、公安等部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堅決打擊無證開採、持過期證件開採、超深越界開採、破壞環境、影響水土保持、非法占用林地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開採秩序。各級各部門要聯合開展“打非治違”行動,對關停不到位或整改不到位又擅自生產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非法開採性質惡劣或造成嚴重生態環境破壞的,要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公安部門對阻撓執法、暴力抗法、涉惡涉黑等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予以強力打擊。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公職人員參與採石行業生產經營和充當“保護傘”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
(五)建立全市礦產開採管理信息平台。自然資源部門要牽頭聯合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全市礦產開採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區塊鏈+網際網路等信息技術手段,按照礦山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將採礦權許可等五大類證件、實時開採、實時生產、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等信息全部錄入監管平台,進行實時監管和信息共享。建立礦山信息聯網直報和視頻實時監管系統,全面掌握礦山開採情況。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指導採石企業在開採工作面、界樁(坐標拐點)等地方安裝攝像頭接入自然資源部門的礦山開採管理信息平台,接受線上監管,確保守界開採。
(六)強化生態修復治理。研究出台方案和措施,引導國有平台公司參與礦山生態修復,推進綠色礦山建設。開展礦山土地綜合利用,能整體開發的山體,實現整座山體移平式開採,不宜整體開採的山體,按等高線劃定礦區範圍。歷史遺留採礦區由縣市區負責組織生態修復治理;關閉礦山和開採主體存續的礦山,由採礦權人負責礦區範圍內的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生產礦山必須實行邊開採、邊修復治理。實行採石企業生態修復基金強制性繳存制度,基金由企業、銀行、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三方共同監管,專項用於生態修復和綠色礦山建設。縣市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礦山的生態修復治理情況開展年度驗收,對未按規定完成生態修復治理任務的,要依法責令停止開採。所有新設採石企業和保留採石企業要按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編制或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落實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由市采(碎)石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整治辦)牽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各縣市區配合督促落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督導、調度整治工作。各地要確保組織領導到位,責任落實到位,任務分解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明確職責分工。各縣市區履行屬地管理的主體責任,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專項整治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規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以及非法採礦等犯罪行為。對確定關閉的,及時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應,並收回其已購入的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嚴厲打擊阻撓執法、暴力抗法、涉惡涉黑等違法犯罪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嚴重破壞耕地、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認定;依法查處無證開採、超深越界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確定關閉的,依法吊銷或註銷其採礦許可證;督促礦山企業對破壞的地質環境限期恢復治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符合生產條件企業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對採石企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對確定關閉的,依法吊銷或註銷其排污許可證。
水利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水利和防洪設施、沒有按規定和許可權編制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沒有實施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和隨意採礦建設、傾倒砂、石、土、尾礦造成水土流失等違法違規行為。
林業部門負責對嚴重破壞林業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初步調查、認定,對達到行政處罰條件的案件移送至生態環保部門依法查處,對達到刑事立案條件的案件,由生態環境部門移送至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根據發證情況核銷或提請省林業局核銷其使用林地手續,積極配合做好植綠復綠技術指導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不按開採設計方案開採、不符合安全距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進行認定;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對政府作出關閉決定的企業依法註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負責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的督查督辦。
(三)實行包乾負責。全市所有採石企業,全部建立縣級“1+8”模式的整改包乾負責制。“1”即一名縣級領導,“8”即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應急管理、公安、信訪、鄉鎮(街道)各一名領導或工作人員,確保責任上肩、措施上緊、力量上足。市直相關部門對應安排專門力量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
(四)實行匯總交辦講評通報制度。加強對整治工作的指揮、協調、督導、調度,市整治辦進行集中辦公,實行每天一匯總一交辦,每周一講評一通報,各縣市區和市直相關部門要在每周五17:00前向市整治辦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五)嚴格監督管理。建立問題分類清單、對應措施清單、整改任務清單、主體責任清單、監管責任清單、銷號管理清單,整理“一礦一策”“一案一策”台賬資料,把責任壓緊壓實。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和行政許可、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實施嚴格監管。
(六)加大服務力度。各級自然資源、林業、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要積極主動及時為採石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各部門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協同審查工作機制,縮短整體辦證時限,證照到期的要採取簡訊提示、電話通知等形式催辦採礦權人及時辦理好登記手續。
(七)嚴肅責任追究。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要對每個階段工作開展情況和工作成效進行督查暗訪,及時通報檢查發現的問題。對整治行動開展不力、執法監管履職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涉嫌違紀違法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18年以來,省市兩級開展了採石行業專項整治行動,效果顯著。但目前仍存在發展不平衡、重視程度不夠等問題。為進一步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採石行業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特制訂《婁底市採石行業集中整治行動方案》,以壓茬推進中央、省環保督察交辦反饋問題整改,全面嚴格規範市場準入,全面推進採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
二、制定依據
根據《婁底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2021﹞17號)要求,結合我市採石行業發展實際,制定《婁底市採石行業集中整治行動方案》。
 三、主要內容
 《婁底市採石行業集中整治行動方案》主要明確了採石行業集中整治行動的目標及措施:
(一)整治目標。一是實現中央環保督察及56個採石場信訪交辦件及反饋問題整改辦結到位;二是對131家關閉退出採石場“三清兩斷”落實到位;三是對85家保留採石場進行全面清查,違法行為、生態環境和安全生產問題徹底查處到位;四是初步建立全市採石場開採信息監管平台;五是嚴格準入,有序規範保留停產採石場;六是推進採石行業生態修復,全力推進採石行業有序發展、綠色發展、持續發展。
(二)整治措施。一是完善整治標準,規範登記管理。市直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和政策及法律法規要求,對2018年8月制定的採石行業專項整治部門標準進行修訂完善。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依法做好規範有序延續工作。採石企業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變更登記的,縣市區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利和林業等部門聯合會審,並按《湖南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於漣源市羅家坪採石有限責任公司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有關問題的函》和《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辦證礦山採礦權登記資料審查有關事項的通知》(婁自然資辦發﹝2021﹞4號)的要求嚴格執行。辦證礦山存在違法開採行為未結案、環保突出問題未整改到位,礦區範圍涉及公益林、基本農田、生態紅線、各類保護地以及開採範圍存在爭議等問題沒有妥善處置的,必須將問題解決到位後,方可申報辦理。二是全面鞏固“三清兩斷”成果。對全市131家關閉退出的採石場,各縣市區要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整改“清零”,並不定期進行明察暗訪,防止死灰復燃。三是各縣市區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修訂完善後的整治標準,對保留的採石企業逐一列出問題清單,督促指導採石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嚴格對標對表整改,經縣市區整治領導小組驗收合格後,允許繼續生產,嚴禁“邊整改邊生產”;對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停產整改,停產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關閉。加強對在產採石企業的監管力度。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在產採石企業的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管,確保達標排放;應急管理部門加強對在產採石企業的生產情況的監管,確保全全生產,防止超規模生產;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在產採石企業批准的火工產品的監管。四是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要組織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利、林業、公安等部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堅決依法打擊無證開採、持過期證件開採、超深越界開採、破壞環境違法行為、影響水土保持違法行為、非法占用林地行為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開採秩序。各級各部門要聯合開展“打非治違”行動,對關停不到位或整改不到位又擅自生產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非法開採性質惡劣或造成嚴重生態環境破壞的,要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公安部門對阻撓執法、暴力抗法、涉惡涉黑等違法犯罪行為要結合“霹靂行動”依法予以強力打擊。紀委監委機關要加大對公職人員參與採石行業生產經營和充當“保護傘”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五是建立全市礦產開採管理信息平台。自然資源部門要牽頭聯合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建立全市礦產開採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區塊鏈+網際網路等信息指標手段,按照礦山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將採礦權許可等五大類證件、實時開採、實時生產、環保設施運行情況數據信息全部錄入監管平台,進行實時監管和信息共享。建立礦山信息聯網直報和視頻實時監管系統,全面掌握礦山開採情況。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指導採石企業在開採工作面、界樁(坐標拐點)等地方安裝攝像頭接入自然資源部門的礦山開採管理信息平台,接受線上監管,確保守界開採。六是強化生態修復治理。研究出台方案和措施,引導國有平台公司參與礦山生態修復,推進綠色礦山建設。開展礦山土地綜合利用,能整體開發的山體,實現整座山體移平式開採,不宜整體開採的山體,按等高線劃定礦區範圍。歷史遺留採礦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生態修復治理;關閉礦山和開採主體存續的礦山,由採礦權人負責礦區範圍內的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生產礦山必須實行邊開採、邊修復治理。實行採石企業生態修復基金強制性繳存制度,基金由企業、銀行、縣市區自然資源局三方共同監管,專項用於生態修復和綠色礦山建設。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採礦權人的生態修復治理情況開展年度驗收(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對未按規定完成生態修復治理任務的,要依法責令停止開採。所有新設採石企業和保留採石企業要按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編制或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落實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
《方案》還從組織領導、縣市區及部門職責、包乾負責、通報機制、監督管理、保障服務、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集中整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四、實施時間
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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