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福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是福州市發布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施行地區:福州市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重要制度保障。為在全市範圍內加快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在總結永泰縣試點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抓住福建省建設國家生態文明示範區的機遇,進一步發揮省會城市“排頭兵”作用,全力建設創新之城、開放之城、綠色之城、幸福之城。通過在全市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細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及賠償制度。
2018年起,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2019年貫徹落實《福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做好配套政策檔案的制定實施,初步完成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設計,並與國家、省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配套制度相銜接;加強案例篩選,開展案例實踐。到2020年,力爭在全市範圍內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推進,鼓勵創新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福州地方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行工作。對法律未作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地方立法建議。
(二)環境有價,損害擔責
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於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三)主動磋商,司法保障
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由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四)信息共享,公眾監督
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
三、適用範圍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劃分以《福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為準);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在全市陸域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4.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及陸域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其他地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直接導致區域水、大氣、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的,或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退化的;
5.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造成本地物種種質特性下降、造成地區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下降、造成區域土壤重金屬污染等嚴重後果的;
6.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定;
3.涉及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屬地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
四、主要任務
(一)明確賠償範圍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環境應急、跟蹤監測、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律師代理和訴訟以及人員轉移安置等合理費用。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
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賠償義務人包括但不限於:(1)直接責任人,即直接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2)相關責任方,即直接責任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和未盡到相應義務的其他人員;(3)經法院等有權機關認定的其他與生態環境損害負有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三)確定賠償權利人
福州市人民政府作為市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負責管轄各縣(市)區、市內跨縣(市)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配合省人民政府開展跨市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市人民政府可委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代為行使市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職責,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所屬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牽頭組織相關縣(市)區政府做好市域內相關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生態環境損害涉及多個領域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共同開展賠償工作。
(四)明確啟動程式
福州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海洋與漁業等負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監督管理職能的市直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及時提供所轄領域內發生的屬於本實施方案適用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認後啟動市級索賠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市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啟動管理辦法,明確調查啟動的具體流程和要求,形成規範高效索賠啟動機制。
(五)開展賠償磋商
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由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複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最佳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定。
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磋商管理辦法,明確賠償磋商的具體流程、並就磋商主體、磋商內容和磋商結果的確認進行明確。
(六)完善賠償訴訟規則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託現有資源,由生態環境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制度;可根據試行情況,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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