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實施方案

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檔案精神,進一步完善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辦法,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該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14日

全文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要求,堅持生態保護補償力度與財政能力相匹配,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體理念,進一步完善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辦法,以生態指標考核為導向,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予以獎勵,調動地方政府生態保護積極性,促進綠色發展,持續改善和提升生態環境質量。
(二)總體目標
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整合利用機制,形成統一的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以縣為單位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獎勵資金與生態指標考核結果掛鈎,促進實施區域從重完成任務向重環境質量轉變。通過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等政策的實施,促進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和提升。到2025年,主要流域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在96%以上,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達100%,縣級城市PM2.5平均濃度不高於18微克/立方米,森林覆蓋率保持2020年水平以上,加強環境安全保障,築牢生態安全螢幕障,推動建設“綠色繁榮、和諧共生”的生態福建美麗福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
(三)基本原則
1.統籌協調、有序推進。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聚焦生態環境質量提升,加強與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等任務協同,優先支持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等區域的生態保護。
2.縣級主體、集中投入。省級統籌相關部門生態保護資金,按考核結果下達實施區域,並賦予實施區域統籌安排項目和資金的自主權,支持實施區域將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重點用於省級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庫中的項目,集中投入,綜合治理。
3.激勵約束、結果導向。堅持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最佳化的目標導向,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安排與生態環境質量指標提升考核情況掛鈎。在實施區域總個數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實行動態調整,對被摘牌的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淘汰出實施範圍,從獲得命名的縣(市)中擇優選取補充。
二、實施範圍
《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的縣(市)、納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補助範圍的縣(市),以及獲生態環境部命名的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總計28個縣(市)(名單詳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實施縣)。省生態環境廳按照“退出補入”原則,根據國家部委生態文明建設命名情況,會同省財政廳對實施範圍進行動態調整。省委和省政府確定實施的九龍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以下簡稱九龍江山水項目)的15個項目市、縣(區)作為2022年和2023年的一次性實施範圍(名單詳見附屬檔案2)。
三、資金整合
2022—2026年,省級每年安排50000萬元。其中,每年省財政廳安排8000萬元,同時整合省發改委1900萬元、生態環境廳16400萬元、自然資源廳6500萬元、水利廳5500萬元、住建廳5000萬元、工信廳400萬元、農業農村廳300萬元、林業局6000萬元,用作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2022—2023年,涉及九龍江山水項目的部門結合本部門九龍江山水項目資金籌措任務,每年整合資金35100萬元,按照九龍江山水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下達項目市、縣(區);其餘14900萬元資金,先行下達24個實施縣(28個實施縣,扣除九龍江山水項目交叉重複的4個縣)。2024年起,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在安排年度部門預算時單列。
四、指標考核
(一)考核指標。結合“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指標和相關生態領域指標,調整設立指標考核體系,並採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考核,綜合評價實施縣生態保護成效(詳見附屬檔案3)。
(二)考核方式。2024年起,根據省直各部門對上一年度指標考核情況,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匯總計算考核結果並於2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照指標考核情況下達補償資金。
(三)考核結果。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結果分數低於100分(不含),視為未完成生態保護目標;高於100分(含),視為環境質量得到提升。
五、資金分配
(一)資金清算。2024年,對納入一次性實施範圍的九龍江山水項目15個市、縣(區),按照九龍江山水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資金清算;對先行下達資金的24個實施縣,省生態環境廳按照指標考核體系牽頭開展考核,考核結果分數低於100分(不含)的,省財政通過上下級結算一併收回資金。
(二)按考核結果下達資金。2024年起,28個實施縣按考核結果下達資金。考核結果分數低於100分(不含)的,不參加資金分配。考核結果分數高於100分(含)的,按照分數排名,約60%資金分配予排名前40%的縣(市),約40%資金分配予排名後60%的縣(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施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是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一項重點任務,各級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協調,主動服務指導,強化監督考核,提增資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工作機制。實施縣是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在加大當地政府投入的同時,健全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補償資金安全規範使用,確保各項目標任務順利推進,提升資金使用效能。
(三)強化項目儲備。實施縣應將補償資金重點用於納入省級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庫的項目以及項目前期經費、後期管護。其中:用於生態環境治理保護項目的資金不得低於本地本年度所獲得資金的70%。實施縣要堅持任務項目化、項目清單化、清單具體化,針對突出問題、關鍵領域、薄弱環節,按行業、區域、流域推進項目策劃實施,並申報進入省級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七、其他
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8〕1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實施縣名單
2.九龍江山水項目市、縣(區)名單
3.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指標表
附屬檔案1
實施縣名單
  寧德市:屏南縣、壽寧縣、周寧縣、柘榮縣;
  福州市:永泰縣;
  泉州市: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
  漳州市:華安縣、南靖縣、東山縣;
  三明市:泰寧縣、大田縣、建寧縣、將樂縣、明溪縣、清流縣、寧化縣;
  南平市:武夷山市、浦城縣、光澤縣、松谿縣、邵武市、順昌縣;
  龍巖市:長汀縣、武平縣、連城縣、上杭縣。
附屬檔案2
九龍江山水項目市、縣(區)名單
  漳州市:市本級、薌城區、龍文區、龍海區、長泰區、高新區、漳浦縣、南靖縣、平和縣、華安縣;
  龍巖市:市本級、新羅區、連城縣、漳平市;
  泉州市:永春縣。
附屬檔案3
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指標表
序號
考核指標
考核辦法
數據來源
1
森林覆蓋率
以2021年森林資源數據與國土三調成果融合後數據為基準,當年數據保持則獎勵1分;在此基礎上,每增減0.1個百分點,相應獎勵或扣減1分,加減封頂3分。
省林業局
2
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
以前三年平均數據為基準,每增減1個百分點,相應獎勵或扣減1分,加減封頂3分;若當年數據低於基準數據,但6項污染物指標均達標,且高於本設區市內各縣(市、區)當年優良天數比率平均值,不扣分;若當年達到100%的,獎勵3分。
省生態環境廳
3
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以前三年數據為基準,每增減1%,相應扣減或獎勵1分,加減封頂3分。
省生態環境廳
4
縣(市、區)主要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好於Ⅲ類)比例
1.以前三年主要流域Ⅰ—Ⅲ類水質斷面平均數為基準,每增加或減少1個斷面,相應獎勵或扣減1分,加減封頂3分;保持不變,不扣分;若當年和前三年所有斷面水質均達到或好於Ⅲ類時,獎勵3分。
2.以上一年度主要流域地表水環境質量為基準,重點考核水質改善程度(即△CWQI),△CWQI變化改善程度為正值,相應扣3分;△CWQI為負值,相應加3分;△CWQI為零的,不扣分。
3.上述兩項分值獎勵或扣減總分封頂3分。
省生態環境廳
5
小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好於Ⅲ類)比例
1.以前三年小流域和河長制鄉鎮交界斷面平均數據為基準,每提高或下降3個百分點,相應獎勵或扣減1分,加減封頂3分。
2.若當年達到100%的,獎勵3分。
3.與基準相比,轄區內新增劣V類小流域或牛奶溪的,扣減3分。
省生態環境廳
6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
1.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為100%,得2分。
2.鄉鎮級和農村“千噸萬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為95%及以上,得1分,否則不得分。
3.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未達100%,此項不得分。
省生態環境廳
7
生活污水處理
縣城生活污水處理
若污水處理廠進水COD濃度達到或超過200mg/L,獎勵2分;若污水處理廠進水COD濃度低於200mg/L,則以前三年污水處理廠平均進水COD濃度數據為基數,每增減1個百分點,相應獎勵或扣減0.1分,加減封頂2分。
省住建廳
鄉鎮生活污水配套管網建設
以年度下達的管網建設任務為基準,每增減10個百分點,相應獎勵或扣減0.5分,加減封頂2分。
省住建廳
通過農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核查評估的村莊個數
完成各地農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動計畫部署要求。每增減10個百分點,相應獎勵或扣減1分,加減封頂2分。
省生態環境廳
8
行政村生活垃圾處理比例
以對生活垃圾進行處理(指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態化機制)的行政村比例90%為基準,每增減1個百分點,相應獎勵或扣減0.2分,加減封頂2分。
省住建廳
9
生態安全螢幕障
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綠盾”自然保護地強化監督、省級生態環保例行督察發現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重要、敏感區域生態破壞問題,每發現一起扣0.2分;自然保護區採礦采砂(採石)、工礦企業、核心區緩衝區旅遊設施和水電設施等四類重點問題,每發現一起扣0.3分;其他區域生態破壞問題,每發現一起扣0.1分;存量問題未按照整改方案序時推進或存在反彈,每發現一起扣0.1分。
省生態環境廳
10
環境安全保障
實施縣考核期間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環境污染事件、嚴重生態破壞事件的,每發生一起,按嚴重程度扣10~15分,最多扣30分為止。
省生態環境廳
11
耕地保有量
1.實有耕地面積任務完成情況(50%分值):達到省下達的目標任務的,得1.5分;否則,不得分。
2.補充耕地任務完成情況(50%分值):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下達任務的30%、9月底前完成任務的60%、11月底前全面完成的,得1.5分;未按上述時序進度完成相應任務量的,分別扣減0.45分、0.45分、0.6分。
省自然資源廳
備註:
1.指標體系以目標為導向,堅持“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原則,重在生態環境質量的保持和提升,體現正向激勵作用,共設有11個考核指標。
2.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採用綜合評分法,實施縣基礎分值為100分,再按照不同指標的評價標準對各評價指標進行評分,最後匯總計算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總分數。
3.指標按評價作用分為正向和逆向指標,具體處理方法是將逆向指標轉化成正向指標,每個指標分別計算增減得分。具體指標口徑解釋、數據提供及考核由省直相關主管部門負責。
4.CWQI為水質綜合指數,△CWQI表示水質綜合指數變化程度,負值說明水質變好,正值說明水質變差。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18年,我省印發實施《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創新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整合利用機制,對不同類型、不同領域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進行統籌整合,建立生態指標考核體系,選取重點生態功能區相關的23個縣(市),按照實施區域環境質量提升考核結果予以獎勵。為延續並深化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在總結試行經驗基礎上,制定出台《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總體目標
通過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等政策的實施,促進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和提升。到2025年,主要流域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在96%以上,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達100%,縣級城市PM2.5平均濃度不高於18微克/立方米,森林覆蓋率保持2020年水平以上,加強環境安全保障,築牢生態安全螢幕障,推動建設“綠色繁榮、和諧共生”的生態福建美麗福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
三、主要內容
(一)適當擴圍
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對生態文明建設成績顯著的縣(市)予以鼓勵獎勵,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在原有23個實施縣基礎上,增加近年來獲生態環境部命名的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的5個縣(市),增補後實施縣總數為28個。今後按照“退出補入”原則實行動態調整。
同時,加強與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等任務協同,省委和省政府確定實施的九龍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以下簡稱九龍江山水項目)的15個項目市、縣(區)作為2022年和2023年的一次性實施範圍。
(二)整合資金
2022—2026年,省級每年安排50000萬元。其中,每年省財政廳安排8000萬元,同時整合省發改委1900萬元、生態環境廳16400萬元、自然資源廳6500萬元、水利廳5500萬元、住建廳5000萬元、工信廳400萬元、農業農村廳300萬元、林業局6000萬元,用作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三)指標考核
結合“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指標和相關生態領域指標,調整設立指標考核體系,並採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考核,綜合評價實施縣生態保護成效。每個實施縣基礎分值為100分,考核結果分數少於100分,視為未完成考核任務,不參與資金分配;超過100分(含)的,按排名參與資金分配。
(四)資金分配
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安排與生態環境質量提升指標考核情況掛鈎。按照考核分數排名,約60%資金分配予排名前40%的縣(市);約40%資金分配予排名後60%的縣(市)。
四、保障措施
加強組織協調,主動服務指導,強化績效考核,壓緊壓實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督促實施縣完善工作機制,加強項目儲備,堅持任務項目化、項目清單化、清單具體化,對標對表推進各項目標任務,切實提增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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