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是福建省發布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施行地區:福建省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新發展理念,突出體制機制創新,通過在全省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補齊生態環境短板,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
2018年起,在全省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省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省情和地方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對法律未作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二)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於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三)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由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四)信息共享,公眾監督。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
三、適用範圍
本實施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在全省陸域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4.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以及陸域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其他地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直接導致區域水、大氣、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5.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四、工作內容
(一)明確賠償範圍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等合理費用。鼓勵各地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
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三)明確賠償權利人
省人民政府作為省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負責管轄省內跨地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與相關省級政府協商開展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省人民政府承擔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部門負責省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作為所轄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定其所屬的國土、環保、住建、水利、農業、林業、海洋漁業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生態環境損害涉及多個領域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共同開展賠償具體工作。機構改革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可指定承擔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機構,統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覆。
(四)明確啟動程式
省、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行分級管理。省環保廳、國土廳、住建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廳等負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監督管理職能的省直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及時將所轄領域發生的跨市級、跨省級生態環境損害案件送省人民政府承擔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部門確認後,由省人民政府承擔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部門啟動省級索賠工作。省環保廳、省人民政府承擔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省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啟動管理辦法,明確調查啟動的具體流程和要求形成規範高效索賠啟動機制。
市級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程式由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根據本地區工作實際制定。
(五)開展賠償磋商
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由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複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最佳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定。
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省環保廳、省人民政府承擔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部門會同省司法廳、省法院研究制定磋商管理辦法,確定磋商工作程式,就磋商主體、磋商內容、磋商過程、磋商結果的確認予以明確。
(六)完善賠償訴訟規則
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託現有資源,由生態環境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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