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懷化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懷化市人民政府同意,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16日印發.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和《生態環境部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環法規〔2020〕44號)等檔案精神,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市落地實施、有序推進,及時總結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經驗,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強化生態環境損害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提高社會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在全市範圍內加快構建和推行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國務院相關檔案規定較大、一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
2.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土壤環境風險等級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綠地、草原、濕地、飲用水水源地、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1.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
2.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
3.涉及駐懷部隊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
三、賠償範圍及權利人、義務人
(一)明確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應急處置費用、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等合理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費用(含公益訴訟)、防止損害發生和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為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三)明確賠償權利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類型,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林業局等相關部門依程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具體工作。市域內跨縣市區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由市人民政府受理;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的,按照職責分工由牽頭責任部門會同屬地政府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的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有權依法提起訴訟。
四、賠償程式
(一)開展調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賠償權利人及其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在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或收到生態環境損害線索後,應當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確認損害事實、損害行為及其因果關聯性。符合索賠啟動情形的,報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同意後,填報《索賠啟動登記表》,開展索賠。不符合索賠啟動情形的,經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終止案件,並填報《索賠終止登記表》。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應將索賠工作情況向賠償權利人報告,並填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情況登記表》。
(二)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生態損害鑑定評估,實行分級分類、屬地管理。受理生態損害賠償的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應當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有關規定,組織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
調查過程中,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的,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可以和賠償義務人協商,共同委託具有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或國務院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相關主管部門推薦的具有鑑定能力的機構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鑑定評估;協商不成的,由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委託具有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或國務院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相關主管部門推薦的具有鑑定能力的機構進行鑑定評估,並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或鑑定評估報告。
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損害總金額不大於30萬元的案件。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可以採用委託專家評估的方式,按照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相關技術規範出具專家意見,也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綜合作出認定。
專家可以從國家和省相關領域專家庫或專家委員會中選取。
鑑定機構和專家應當對其出具的報告和意見負責。
(三)開展賠償磋商及司法確認。組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應當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管理有關規定,根據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或鑑定評估報告,以及專家意見,結合案件綜合分析,製作《生態環境損害磋商意見書》。一般由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代表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磋商,也可以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由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與賠償義務人共同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可以向相關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協定的法律效力。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不成或未能達成一致的,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或商請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組織提起生態損害公益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四)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監督管理。加強賠償執行和監督。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應當按照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要求,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實施過程和效果評估的監督管理。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協定、法院生效裁判或調解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對於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項目,由賠償義務人負責組織自行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修復的,自行委託具有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生態修復,或繳納賠償金後,由賠償權利人及其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生態修復(即代修復);對於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項目,賠償義務人在繳納賠償金後,由賠償權利人及其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替代修復。
修復項目竣工後,賠償義務人或代修復和替代修復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通報賠償權利人或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賠償權利人及其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接到通報後,應當組織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的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評估認為修復效果未達到修複方案確定的修複目標的,賠償權利人及其賠償工作部門或機構應當責成賠償義務人或代修復和替代修復項目承擔單位繼續開展修復,修復完成後重新進行修復效果評估。
(五)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列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項資金管理,專款專用。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收繳使用情況要依法依規公開,接受監督。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改革責任。要充分認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具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能的市直相關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結合實際制定方案,明確改革任務和要求,積極探索,務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辦理,確保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協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林業局等部門負責開展各自領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調查、鑑定評估、磋商、提起訴訟、修復監督等具體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落實屬地責任,負責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發現、報告、參與調查、組織磋商等具體工作。對已辦理的賠償案件情況,要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並及時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進展報送系統”填報。
(二)鼓勵公眾參與。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和新媒體等載體,加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法規制度宣傳的工作力度。不斷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三)落實經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工作有充足財力保障。
(四)加強考核監督。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結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內容,形成嚴考核、硬約束的工作機制。市直相關部門要按照“年度計畫、季度督查、半年小結、全年考評”要求,細化、分解目標任務,務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對積極組織推進、案件辦理成效顯著的單位或個人,通過適當方式激勵表揚;對事件調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檔案精神的需要。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及時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明確改革任務和時限要求,大膽探索,紮實推進,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二是我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需要。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不僅對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了頂層設計和總體部署,而且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作為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實行最嚴格的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目前我市符合生態損害賠償的案件,因無本地具體制度,大多通過政府買單的形式進行修復和治理。
三是明確部門職責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落實落細的需要。2019年機構改革後,我市部分機構進行了調整,部門職能配置也進行了相應的最佳化和調整。為使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真正做到責任明確,權責統一,實施有效,由必要出台《實施方案》對各相關部門的生態損害賠償工作職責進行明確,為分類辦理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創造條件。
二、制定過程
2020年12月,市生態環境局專門成立了《實施方案》起草工作小組,在認真學習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和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等11個部門《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等6個檔案的通知》基礎上,研究借鑑兄弟市州及外省好的做法和經驗,深入開展調研,精心組織撰稿,形成了《實施方案(初稿)》。2020年12月14日,召開了由科室負責人、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等參加的調度會,對《實施方案(初稿)》進行了討論修改,並提交市生態環境局法制科進行審查。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後,形成了《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2021年5月25日,書面徵求了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2021年5月31日在我市人民政府網上進行掛網公示徵求意見。對徵集的意見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並在與相關單位進行充分溝通後形成《實施方案(送審稿)》送市司法局進行審查,並根據市司法局的審查意見對《實施方案(送審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2021年12月7日,經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2月16日市長黎春秋簽署印發。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實施方案》與國家和省級方案框架基本一致,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人、賠償範圍、調查啟動、磋商和訴訟規則、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監督等內容作了進一步的細化明確。《實施方案》包括總體要求、適用範圍、賠償範圍及權利人、義務人、賠償程式和保障措施五個部分。
(一)關於總體要求。該部分明確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目標和要求。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體系。
(二)關於適用範圍。明確了四種適用情形和三種不適用的情形,對“發生國務院相關檔案規定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進行了細化,修改為“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國務院相關檔案規定較大、一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
(三)關於賠償範圍及權利人、義務人。賠償範圍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等6個檔案的通知》基礎上增加了應急處置費用。賠償義務人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等6個檔案的通知》基本一致。賠償權利人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也可指定其所屬的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和機構以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按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四)關於賠償程式。賠償程式共分四步,開展調查提起生態損害賠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開展賠償磋商及司法確認—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監督管理。
(五)關於保障措施。一是成立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全市有關工作;二是明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林業局等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實施方案》要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三是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結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內容,形成嚴考核、硬約束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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