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濕地保護修復實施方案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濕地保護修復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12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濕地保護修復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25日
  • 發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

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治國理政新思想新戰略,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面加強濕地保護修復,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機制,促進濕地綜合效益發揮,增強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本溪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作用;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全市所有濕地納入保護範圍,加強重要濕地的保護與修復;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各縣(區)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與修復;堅持綜合協調、分部門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林草、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濕地保護管理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濕地保護與修復;堅持注重成效、嚴格考核的原則,將濕地保護修復成效納入對縣(區)領導幹部的考評體系,嚴明獎懲制度。
(三)主要目標
實行濕地總量管理,到2020年全市濕地總面積不低於35.9萬畝。建立較為完善的濕地保護修復體系,將河流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人工濕地劃入重要保護區域。嚴格濕地利用監管,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發揮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管理水平。
二、建立濕地分級管理體系
(一)建立濕地分級體系
按照《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和《遼寧省重要濕地的確認標準》有關規定,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將全市濕地劃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列入不同級別濕地名錄。國家和省重要濕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定和管理。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會同其他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積極開展一般濕地劃定工作,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市林業和草原局牽頭,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縣區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完善濕地保護管理體系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全市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編制全市濕地保護髮展規劃。各縣(區)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髮展規劃。對重要濕地,要通過設立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水利風景區等方式加強保護。要加強市、縣兩級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和保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積極探索設立重要濕地管理公益崗位,建立完善縣、鄉、村三級管護聯動網路。全市濕地保護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得到顯著提升。(市林業和草原局、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濕地保護責任制
(一)嚴格濕地面積總量管控
確定全市和各縣(區)濕地面積管控目標,分解落實到各縣(區)。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範圍,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和紅線圖。對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範圍的重要濕地,應按照紅線管控原則進行管理,採取嚴格措施保護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濕地。禁止開墾、占用列入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以及位於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濕地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征占其他濕地的,一般濕地由市政府批准,省重要濕地由省政府批准。經批准徵收、占用濕地並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要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負責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質量相當的濕地,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市林業和草原局、市水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提升濕地生態功能
制定濕地生態狀況評定標準,從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的水量、水質、土壤、野生動植物等方面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到2020年,我市的重要河流和水庫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0%,水鳥不低於65種,全市濕地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不減少。開展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推進綠色防控,提高科學用藥水平,力爭實現農藥使用總量零增長。(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濕地保護成效獎懲機制
各縣(區)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要嚴格按照遼寧省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目標、政策、制度和相關指標要求,開展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各縣(區)要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制度體系,嚴格執行《遼寧省黨政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健全濕地利用監管機制
(一)建立濕地利用管控機制
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嚴格保護重要濕地。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禁止開(圍)墾、填埋、排乾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污染物;禁止對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游通道造成破壞;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各種違法違規活動。(市林業和草原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規範濕地用途管理
要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設立濕地相關資源利用的強度和時限,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要進一步加強對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動植物資源利用、挖砂、取土、開礦、引進外來物種和涉外科學考察等活動的管理。(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和草原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懲破壞濕地行為
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管,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生態行為。依據《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由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要探索建立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制。(市林業和草原局、市水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濕地利用監督
市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和約談機制,對濕地破壞嚴重的縣(區)行政主管部門或縣(區)政府進行約談。各縣(區)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或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對具體濕地資源利用者進行監督。(市林業和草原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濕地修複製度
(一)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
對未經批准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實施恢復和重建。能夠確認責任主體的,可以自行開展濕地修復或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對因歷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的、因重大自然災害受損的濕地,經科學論證確需恢復的,由縣(區)承擔修復責任,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市林業和草原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二)實施濕地修復工程
按照擴大濕地面積、提升濕地功能的總體要求,在水源、用地、管護等方面,為增加濕地面積提供有利條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修復和綜合整治,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重要濕地。實施退耕還濕、退養還灘等工程,通過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復、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河庫水系連通、植被恢復、野生動物棲息地恢復、拆除圍網等手段,逐步恢復濕地生態功能,維持濕地生態系統健康。(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三)完善生態用水機制
水資源利用要與濕地保護緊密結合,統籌協調區域或流域內水資源平衡,維護濕地的生態用水需求。從生態安全、水文聯繫的角度,利用流域綜合治理方法,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明確技術路線、資金投入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水庫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慮相關野生動植物保護要求。(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林業和草原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六、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
(一)明確濕地監測評價主體
各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的監測和評價工作。(市林業和草原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二)健全濕地監測評價規程和標準體系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全市濕地保護工作實際,組織濕地保護相關部門制定一般濕地資源調查和監測技術規程或標準,組織實施濕地資源調查。(市林業和草原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三)完善濕地監測網路
規劃在本溪縣觀音閣水庫、觀音閣壩下、桓仁渾江水庫等重點濕地區域內設立監測站點,逐步建立健全濕地監測網路。到2020年,全市在濕地公園、重點濕地和一般濕地設立3個監測站點,初步形成濕地監測網路。(市林業和草原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四)共享監測信息
林業和草原、水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獲取的濕地資源相關數據要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建立生態風險預警機制,防止濕地生態系統特徵發生不良變化。建立濕地保護修覆信息報送制度,動態跟蹤進展情況。(市林業和草原局、市水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完善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要將濕地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解決重大問題。要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建立濕地保護修復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濕地保護修復工作情況,協調解決落實濕地保護修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形成濕地保護合力。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加強濕地保護管理。要加強督導檢查,確保實現濕地保護修複目標任務。(市林業和草原局、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法制建設
要儘快制定《本溪市濕地保護管理條例》,切實依法保護好濕地資源。各縣(區)要圍繞本實施方案提出的目標任務,抓緊編制工作方案,細化實化目標任務。已建立的國家濕地公園應抓緊制定管理辦法,努力實現“一園一法”。(市林業和草原局、市水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要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作用,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機制。要積極爭取國家、省濕地保護資金,充分發揮縣(區)自主投入的主導作用。要積極探索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科技支撐體系
要開展沼澤、湖泊、河流等各類濕地保護與修復技術示範和科學研究,在濕地修復關鍵技術上取得進展。要從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自然性、整體性和穩定性出發,堅持全面保護、系統修復。(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宣傳教育
各縣(區)和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重要工作節點,精心策劃,組織開展廣泛的濕地保護宣傳,利用“世界濕地日”“愛鳥周”等有利時機,通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媒體等手段,普及濕地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對濕地價值和效益的認識。要抓好廣大中小學生濕地保護知識教育,探索建立濕地示範學校,樹立青少年濕地保護意識。要研究建立濕地保護志願者制度,動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加大宣傳科普力度,不斷增強公眾保護濕地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努力形成全社會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市林業和草原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印發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本溪市濕地保護修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本鋼,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本溪市濕地保護修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25日

解讀

一、《實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我市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濕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精神,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濕地保護修復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125號)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大力推進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全面提升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本溪市濕地保護修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二、《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治國理政新思想新戰略,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面加強濕地保護修復,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機制,促進濕地綜合效益發揮,增強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本溪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作用;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全市所有濕地納入保護範圍,加強重要濕地的保護與修復;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各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與修復。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全市濕地總面積不低於35.9萬畝,建立較為完善的濕地保護修復體系,將河流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人工濕地劃入重要保護區域。嚴格濕地利用監管,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發揮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管理水平。
三、《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濕地分級管理體系。建立濕地分級體系,依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將全市濕地劃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列入不同級別濕地名錄進行管理加強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和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完善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加強市縣兩級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和保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積極探索設立重要濕地管理公益崗位,建立完善縣、鄉、村三級管護聯動網路。
(二)逐步建立濕地保護責任制。嚴格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確定全市濕地面積管控目標,劃定濕地生態保護紅線,採取嚴格的措施保護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範圍的濕地。實行“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提升濕地生態功能,制定濕地生態狀況評定標準,完善評價指標體系,提升濕地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陸生、水生動植物棲息地生態環境。建立濕地保護成效獎懲機制。縣區政府要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制度體系,嚴格執行《遼寧省黨政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
(三)健全濕地利用監管機制。建立濕地利用管控機制,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設立濕地相關資源利用的強度和時限。加強濕地保護執法,嚴懲破壞濕地的行為。強化濕地利用監督,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和約談機制。
(四)建立退化濕地修複製度。根據“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由破壞濕地資源的責任主體承擔修復責任。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的、因重大自然災害而生態受損的濕地,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修復責任。實施濕地修復重大工程,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修復和綜合整治,實施退耕還濕、退養還灘等工程。完善生態用水機制,根據水資源條件為濕地生態補水配置水量,全力保障生態用水。
(五)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建立跨部門濕地監測評價議事協調機制。健全濕地監測評價規程和標準體系,建立健全濕地監測網路,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和信息化水平,實現監測數據和成果共享。建立生態風險預警機制,防止濕地生態系統特徵發生不良變化。
四、《實施方案》的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把濕地保護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建立濕地保護修復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落實濕地保護修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加強督導檢查。
(二)加強法制建設。切實依法保護好濕地資源,各縣區要圍繞本實施方案提出的目標任務,抓緊編制工作方案,要圍繞本實施方案提出的目標任務,抓緊編制工作方案,細化實化目標任務。
(三)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作用,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的濕地保護和修復投入機制。
(四)完善科技支撐體系。開展沼澤、湖泊、河流、濱海等各類濕地保護與修復技術示範和科學研究,在濕地修復關鍵技術上取得進展。
(五)加強宣傳教育。開展廣泛的濕地保護宣傳,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作用,提高公眾對濕地價值和效益的認識,不斷增強公眾保護濕地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努力形成全社會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
本溪市林業和草原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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