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南昌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南昌市政府研究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11月22日印發.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23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3日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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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監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適宜喜濕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潮濕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濕地、河流濕地、庫塘濕地、沼澤濕地等。
本辦法所稱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及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資源。
第三條  濕地保護是一項重要的生態公益事業。
濕地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突出重點、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濕地保護工作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是濕地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市縣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廣新旅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
濕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組織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在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擬定濕地名錄、劃定濕地保護範圍、制定濕地保護方案、監測評估濕地資源,濕地生態補償和濕地生態修復,以及在濕地保護範圍內開展建設和利用等活動,提供技術諮詢及評審意見。
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林業、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以及氣象等方面的省內外專家組成。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大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因地制宜建設濕地科普宣教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濕地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捐贈、合作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對在濕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與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濕地資源普查,將普查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普查結果作為編制濕地保護規劃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與國土空間規劃、各行業專項規劃等相銜接的濕地保護規劃,各級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並將濕地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濕地資源得到保護。
全市濕地保護規劃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廣新旅等部門科學制定,經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區)人民政府濕地保護規劃依據市濕地保護規劃要求和按照相應方式組織編制實施,並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經批准的濕地保護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式辦理。
第十條  濕地實行分級保護和名錄保護管理。
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是指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重要濕地名錄及保護範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重要濕地設立保護界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重要濕地保護界標。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和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通過採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等方式,對濕地加以保護。
第十二條  對生態景觀優美、生物多樣性豐富、科普宣傳教育價值明顯,以及城市規劃區內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濕地,可以建立濕地公園。
濕地公園分為國家濕地公園和省級濕地公園。國家濕地公園及其管理機構的設立和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級濕地公園及其管理機構的設立和職責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新建濕地公園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第十三條  在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圍(開)墾、填埋濕地,排放沼澤濕地水資源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繫,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
(二)擅自采砂、採礦、挖塘、築壩、燒荒、揭取草皮;
(三)向濕地及周邊區域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濕地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破壞魚類等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採用炸魚、電魚、毒魚、耙網、定置網、機動底拖網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和漁具捕撈魚類、螺蚌及其他水生動物,或者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進行捕撈;
(五)採用天網、投毒、強光、仿聲等方式非法獵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候鳥及其他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六)擅自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七)破壞重要濕地保護監測設施及場地;
(八)在候鳥主要繁殖、棲息的濕地撿拾、非法收售鳥卵以及其他破壞候鳥繁殖、棲息濕地的行為;
(九)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第十四條  濕地恢復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結合人工修復,通過水源補給、退耕(墾)還濕、封育禁牧、污染源控制和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恢復濕地生態功能,擴大濕地面積。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應當組織開展濕地自然修復和人工修復工作,加強河流交匯處、入湖口、湖濱岸帶以及重點生態防治河段的濕地生態修復。有關濕地修復建設項目成果應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以及濕地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加強珍稀水禽棲息地修復,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救護機制,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受困的珍稀水禽。
第十五條  濕地利用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與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並結合濕地資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科學、節約、可持續地利用濕地資源,不得破壞野生生物的生存環境、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十六條  嚴禁在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省級以上濕地公園的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內開展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對前款規定之外的濕地,從事勘查、礦藏開採和道路、電力、通訊等工程設施建設,應當不征占或者少征占。各類工程項目建設確需占用濕地的,應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制定濕地占補平衡方案。
占用重要濕地的,應事先徵得省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
確需占用城市規劃區內濕地的,應當徵得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
第十八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廣新旅等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依法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濕地旅遊資源的普查評價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濕地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相關信息,科學引導和管理濕地旅遊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在濕地區域不得開設破壞濕地生態環境的旅遊項目;在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內建設旅遊設施的,應當徵得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主管部門對可控水位的重要沼澤類型濕地確定合理的水位。當水位出現異常時,濕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配合,採取相關合理措施恢復正常水位。
除生活用水、農業生產用水和搶險、救災外,在重要濕地取水或者攔截濕地水源,不得影響濕地保護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繫。
第二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23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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