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於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
- 發布部門:江西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04月11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5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會議,發文字號,條例全文,法律責任,附則,貫徹實施,審議意見,相關報導,
會議
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6號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發揮鄱陽湖調洪蓄水、調節水資源、降解污染、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範圍內從事影響環境的生產、經營、建設、旅遊、科學研究、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分為湖體核心保護區、濱湖控制開發帶和高效集約發展區。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包括南昌、景德鎮、鷹潭三個設區的市,以及九江、新余、撫州、宜春、上饒、吉安六個設區的市的部分縣(市、區),共三十八個縣(市、區),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界定。
第四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生態優先、科學發展的原則,以水資源、水環境、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目標,以鄱陽湖體、沿湖岸線和長江江西段岸線資源保護與生態廊道建設為重點,加強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統籌湖區及其流域上下游、乾支流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提高環境容量和生態功能,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五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促進清潔生產,推進生態工業園建設,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鼓勵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的環境保護技術的推廣套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宣傳,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形式多樣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宣傳活動。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第八條對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對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管理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成立由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科技、旅遊、統計等主管部門組成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綜合協調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協調機構)。綜合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擬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協調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中的重大事項和行政執法爭議;
(三)組織擬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計畫,檢查和督促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
(四)組織擬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實績考核目標責任,並組織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目標責任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
綜合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促進環境保護、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十一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發布工作。
第十二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產業布局規劃和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指導工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推進生態工業園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管網配套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布局工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負責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的綜合協調及建設專項資金的籌集、安排和管理;
(二)財政部門負責辦理本級財政涉及鄱陽湖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和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三)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產業政策組織實施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設備的淘汰工作,推進工業清潔生產;
(四)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耕地質量保護、草地資源建設與保護和農業動植物資源的保護;
(五)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植樹造林,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及相關濕地資源的保護,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
(六)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水域及岸線防洪安全管理、河道采砂監管和水土流失防治;
(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及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八)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鄉規劃的實施和指導城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網配套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及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正常的航道疏浚養護、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十)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資源的開發、監督管理和保護;
(十一)統計主管部門負責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十二)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環保技術研究和環保技術成果推廣。
其他有關部門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職責。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經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構建區域生態功能保護結構體系、保護水環境安全、保護濕地資源、改善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合理處理處置固體廢物、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
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是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的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農業發展、防洪抗旱與水資源利用、城鄉建設、旅遊發展、自然保護區發展等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補償機制,設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
生態公益林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行生態補償。
因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以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需要,使濕地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湖區專業漁民因禁漁期造成生活困難的,應當給予必要的生活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省農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應當逐步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考評機制,提高生態指標考核權重係數。湖體核心保護區生態指標考核的權重係數,應當大於經濟指標權重係數;濱湖控制開發帶生態指標考核的權重係數,應當大於高效集約發展區生態指標考核的權重係數。 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實績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其主要負責人任職、獎懲的重要依據。
保護
第一節湖體核心保護區保護
第十六條
湖體核心保護區範圍為鄱陽湖水體和濕地,以吳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為界線。
沿鄱陽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改善鄱陽湖生態環境,增強鄱陽湖濕地涵養水源、休養生息的能力,穩定鄱陽湖水質。鄱陽湖水質總體按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水標準保護。
第十七條
湖體核心保護區內的下列區域應當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一)代表不同類型的典型天然濕地;
(二)具有生物多樣性豐富特徵或者珍稀、瀕危野生生物物種集中分布的濕地;
(三)候鳥主要繁殖地、棲息地,以及遷徙路線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對主要水生動物的洄游、棲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義的濕地;
(五)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經濟價值或者重大科學文化價值及其他特殊保護意義的濕地。
濕地自然保護區及其管理機構的設立和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執行。
對有特殊保護價值但不具備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濕地,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或者劃定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多種形式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沿鄱陽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鄱陽湖生態移民、產業轉移計畫,減少人為活動對鄱陽湖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十九條
沿鄱陽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漁業、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主管部門,按照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和防洪抗旱、供水和水資源保護、濕地生態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等要求,在湖體核心保護區內科學劃定用於種植、養殖、捕撈的區域。
農業、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劃定的種植、養殖、捕撈區域,依法編制種植、養殖、捕撈規劃,確定具體的種植、養殖面積、種類、密度、方式和布局以及禁漁期、禁漁區等。控制圍網養殖和水禽養殖規模,禁止投餌性網箱養殖。
種植、養殖項目,應當按照種植、養殖規劃實施,並服從湖泊蓄水調洪、濕地生態保護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需要。
第二十條
在湖體核心保護區有螺洲灘實行封洲禁牧,控制血吸蟲病的傳播。因封洲禁牧影響湖區農民生產活動的,沿鄱陽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湖區農民發展其他產業。
第二十一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鄱陽湖候鳥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限制和減少候鳥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人為活動,保護候鳥及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
省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鄱陽湖白鰭豚、中華鱘、江豚、鱖魚、翹嘴紅鮊等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為水生動物洄游、繁殖、生息提供優良場所。
省林業、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鄱陽湖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救護與繁育中心的建設,加強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鄱陽湖采砂規劃時,應當會同省交通運輸、林業、漁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確定可採區、可采期、禁採區和禁采期,並予以公告。
在鄱陽湖內從事采砂活動,應當依法辦理采砂許可證。依法取得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准的開採時間、種類、作業方式以及開採範圍、深度和開採量進行開採。
在鄱陽湖內從事采砂活動不得危害水利、交通等工程設施安全,不得破壞河湖岸線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鄱陽湖禁采期內,采砂船舶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駛離指定停放地點。禁採區內不得滯留采砂船舶。
第二十三條
在鄱陽湖停泊或者航行的機動船舶,應當按照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止污染設備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
在鄱陽湖從事港口、碼頭作業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配備防治污染的設備、設施,及時處理作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防止污染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
湖體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圍湖造地、圍湖養殖;
(二)非法圍(開)墾、填埋濕地,燒荒,採礦,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
(三)向鄱陽湖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鄱陽湖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破壞魚類等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採用炸魚、電魚、毒魚、耙網、定置網、機動底拖網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和漁具捕撈魚類、螺蚌及其他水生動物和底棲動物,或者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進行捕撈;
(五)投放無機肥、有機肥和生物複合肥進行水產養殖;
(六)採用天網、投毒、強光、仿聲等方式非法獵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候鳥及其他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七)種植有礙濕地保護或者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第二節濱湖控制開發帶保護
第二十五條
濱湖控制開發帶範圍為沿湖岸線鄰水區域,以吳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為界線,原則上向陸地延伸三公里。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等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沿湖岸線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經徵求沿湖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岸線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明確岸線的劃定、保護、利用和管理等要求。
第二十六條
在濱湖控制開發帶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植樹造林,構建生態屏障;保護鄱陽湖入湖河道的自然生態,適時進行尾閭疏浚,提高行洪和供水能力。
第二十七條
在濱湖控制開發帶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坡耕地、沿湖沙山及交通沿線側坡等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治理區的治理。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進行土地開發,防治水土流失,減少泥沙入湖,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在濱湖控制開發帶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生物農藥和非化學綠色防控技術,減少化學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化學農藥,限制使用除草劑,引導和鼓勵農民科學施肥,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九條
濱湖控制開發帶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以及沿湖岸線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化學製漿造紙、印染、製革、電鍍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屬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
鼓勵濱湖控制開發帶內現有工業企業搬遷異地改造、擴建。對濱湖控制開發帶內搬遷異地的企業,有關部門應當在投資、信貸、土地使用、能源供應和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
在濱湖控制開發帶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旅遊業,防止超環境承載能力過度發展。鄱陽湖周邊度假村、旅遊賓館、飯店等應當安裝污水處理設施,並確保達標排放。
第三節高效集約發展區保護
第三十一條
高效集約發展區範圍為湖體核心保護區和濱湖控制開發帶以外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其他區域。
在高效集約發展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分生態保護、農業發展、城鎮建設和產業集聚區域。在高效集約發展區內進行開發建設活動,不得影響自然保護區、自然和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以及飲用水源地、水源涵養區的生態環境和安全。
本省長江沿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江西段岸線利用管理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岸線資源,推進沿江有關基礎設施和重大產業項目建設,引導物流和產業向沿江布局。
第三十二條
在高效集約發展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和國家的產業政策,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循環利用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鼓勵發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術產業,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項目;鼓勵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的循環利用,推進傳統產業升級改造,最佳化產業結構。
新建工業項目應當進入工業園區。工業園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及綠化工程建設。
第三十三條
高效集約發展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進行開發建設決策或者建設項目審批時,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和上級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法律、法規及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為依據。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在高效集約發展區內進行城市建設和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規劃各類重要生態用地,保護江河洪水調蓄區、濕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區域內的自然生態系統,做到生態保護與經濟建設相結合,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功能的退化。
第四節其他保護規定
第三十五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第三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以及人員傷亡等情況;可能危及居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通知周邊單位和居民。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疏散人員,並責令停止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有關活動。
第三十七條
對匯入鄱陽湖的主要河流,實行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主要河流斷面水質控制目標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主要河流市界斷面水質的監測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縣界斷面水質的監測由設區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交接斷面水質監測結果作為環境保護實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林業、農業等主管部門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監測體系,加強對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及土壤等其他生態環境的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鄱陽湖沿岸直接入湖的排污口和主要河流入湖河口上溯三十公里範圍內的排污口的監測;發現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質有異常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依法予以處理,並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按照湖體核心保護區、濱湖控制開發帶、高效集約發展區的功能分區,逐步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逐步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機制。鼓勵排污者削減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治理成本。
第四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安裝、使用線上監測裝置或者視頻監控系統,且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改變或者損毀。
重點排污單位和線上自動監控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線上監測裝置或者視頻監控系統進行維護校驗,確保數據、圖像等信息的實時準確傳輸。線上監測裝置或者視頻監控系統出現故障的,重點排污單位和線上自動監控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修復。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污者環境保護信用檔案,記錄其環境保護信用信息,將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等情況載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排污者的環境保護信用信息應當作為環境監督管理、財政支持、政府採購的參考依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企業信用評定和企業上市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鼓勵排污者主動將自身的環境信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開或者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新建、在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同步配套建設脫氮除磷設施;已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沒有脫氮除磷設施的,應當增設脫氮除磷設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污水處理廠出水應當達到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的B標準,對排放湖泊水庫的執行A標準。
第四十四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結合生態鄉、鎮、村創建活動,實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設施,利用河塘溝渠的自淨能力處理生活污水。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生物濾池設施及接觸氧化池處理設施。
第四十五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在村莊逐步設定垃圾收集點,對垃圾分類收集,對化肥、農藥、除草劑等包裝物分類處理,提高垃圾處理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資源和農業生態環境狀況,制定生態農業發展規劃,設立生態農業試驗區、示範區,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因地制宜發展高效生態農業。
第四十七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核心保護區和濱湖控制開發帶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區)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高效集約發展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區)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豬常年存欄量三千頭以上;
(二)肉牛常年存欄量六百頭以上;
(三)奶牛常年存欄量五百頭以上;
(四)家禽常年存欄量十萬隻以上。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畜禽養殖場(區),興辦者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並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區)應當建設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鼓勵通過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料和還田方式實現資源化循環利用。禁止向水體或者其他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等廢棄物。對現有未達標排放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整改、搬遷或者關閉。
第四十八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實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規劃分區制度。在禁止勘查、開採規劃區內,不得新設固體礦產探礦權、採礦權;已取得固體礦產探礦權、採礦權的採礦企業,應當逐步有序退出。
第四十九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開發利用者應當承擔整治恢復責任。拒不履行整治恢復責任或者整治恢復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資源管理主管部門組織有治理能力的其他單位代為整治恢復,所需費用由開發利用者承擔。開發利用者拒不承擔所需費用的,由組織代為整治恢復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開發利用者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組織代為整治恢復的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鄱陽湖禁採區、禁采期進行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沒收其采砂船舶、機具;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一)圍湖造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圍(開)墾、填埋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濕地保護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濕地保護有關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有關部門依照職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有關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向鄱陽湖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鄱陽湖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四)採用炸魚、電魚、毒魚、耙網、定置網、機動底拖網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和漁具捕撈魚類、螺蚌及其他水生動物和底棲動物,或者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進行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五)向禁止投放區投放無機肥、有機肥和生物複合肥進行水產養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採用天網、投毒、強光、仿聲等方式非法獵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候鳥及其他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的,依照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高毒、高殘留化學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安裝或者閒置線上監測監控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改變、損毀線上監測監控裝置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線上監測監控裝置系統發生故障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水體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等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向其他環境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等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予以問責,依法予以處分:
(一)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項目批准建設的;
(二)在禁止勘查、開採規劃區內新設固體礦產探礦權、採礦權的;
(三)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七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三十八個縣(市、區)是指: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九江縣、彭澤縣、德安縣、星子縣、永修縣、湖口縣、都昌縣、武寧縣、鄱陽縣、餘干縣、萬年縣、東鄉縣、浮梁縣、餘江縣、新幹縣、瑞昌市、共青城市、豐城市、樟樹市、高安市、樂平市、貴溪市,南昌市東湖區、西湖區、青雲譜區、灣里區、青山湖區,九江市潯陽區、廬山區,景德鎮市珠山區、昌江區,鷹潭市月湖區、撫州市臨川區、新余市渝水區。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貫徹實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將我省貫徹實施《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情況報告如下:
一、《條例》實施的整體情況
《條例》是我省涉及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將區內建設部分“先行先試”政策措施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對促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12年5月1日《條例》實施以來,省政府高度重視《條例》的貫徹落實,在省政府常務會議上多次研究部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進一步加強領導,真抓實幹。在省人大的監督和支持下,省直相關部門圍繞《條例》明確的職責義務,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加大貫徹落實力度,制定具體措施,密切配合,做好服務、監督和指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級政府始終堅持統籌規劃、生態優先、科學發展的原則,以貫徹實施《條例》為抓手,以水資源、水環境、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目標,以鄱陽湖體、沿湖岸線和長江江西段岸線資源保護與生態廊道建設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統籌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共同發展,成效明顯。
(一)產業轉型升級取得新成效。在《條例》的保駕護航下,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充分發揮先行先試政策優勢,設定綠色門檻。同時,利用先進技術改造、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工程等措施使節能降耗成效顯著。2012年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地區生產總值7626.65億元,同比增長11.6%,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實現2810.85億元,同比增長13.8%。與經濟保持穩定快速增長相比,同期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綜合能耗同比增長2.9%,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大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分別約為1.1萬噸、0.14萬噸、1.8萬噸、2.0萬噸,呈現了增產節能降耗的發展態勢,基本形成以新能源、新材料、光電和生物醫藥等為主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格局。
(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取得新成效。鄱陽湖生態經濟區通過推進生態示範創建,以點帶面,示範帶動。目前,共創建6個“國家級生態示範區”,59個“國家級生態鄉(鎮)”,5個“省級生態縣”,170個“省級生態鄉(鎮)”。通過大力開展農村清潔工程示範建設,引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城鄉特別是農村地區、環湖地區使用清潔能源,開展農業清潔生產,創建了一批農村清潔工程樣板村、精品村。
(三)污染防治基礎設施建設取得新成效。截至2012年底,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共建成縣(市、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37座,建成污水管網5778.88公里,日處理規模151.25萬立方米;建成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8個,其中,南昌小藍經濟技術開發區等4個污水處理廠已驗收合格並投入運行;建成垃圾處理場8個,生活垃圾無害化年處理量214.42萬噸,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72.6%。
(四)推動鄱陽湖水質改善取得新成效。《條例》實施1年以來,通過加大對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治理,鄱陽湖水體富營養化程度有所改善,綜合營養狀態指數從47.3下降到46.6,水體總氮濃度總體呈下降趨勢,濃度值從1.06 mg/L下降到0.82mg/L。湖體水質狀況保持穩定,湖泊水質類別為Ⅲ-Ⅳ類,在平水期和豐水期湖泊水質狀況基本良好,保持在Ⅲ類水水質。鄱陽湖生態經濟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
二、開展的主要工作
(一)嚴把項目環評審批關。一是按照《條例》中關於嚴禁湖體核心保護區,限制濱湖控制開發帶,引導高效集約發展區的原則,堅持源頭把關,嚴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向湖體核心保護區排放、傾倒工業廢渣、或其他廢棄物的建設項目堅決不予許可;對濱湖控制開發帶內新(改、擴)建化學製漿造紙、印染、製革、電鍍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屬等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在高效集約發展區內,嚴格落實沿湖岸線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執行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條例》實施一年以來,湖區內共審批落戶建設項目93個,全部符合《條例》規定,項目環評執行率100%。二是堅持規劃先行,引導產業科學布局。圍繞《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編制
發布了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新型工業化、土地利用等18個專項規劃,開展了鄱陽湖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等多項巨觀戰略研究,引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產業合理布局。三是編制完成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兩區一帶”分區詳細規劃,即將發布實施,沿湖岸線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正在抓緊研究編制,密切配合環保部開展鄱陽湖生態功能區紅線劃定工作。
(二)大力發展循環低碳經濟。一是積極推進湖區內循環經濟試點、示範,湖區內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大幅提升。推進江西銅業集團、永修雲山經濟開發區開展國家級循環經濟試點,南昌、景德鎮開展全國低碳城市試點,南昌、新余入選全國首批水生態文明建設試點城市;推進新余、貴溪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鷹潭高新區國家級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南昌城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將江西永修雲山經濟開發區、江西鷹潭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江西撫北工業園區、新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作為省級清潔化試點園區進行清潔化改造,在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6個工業園區開展了省級園區循環化改造試點。二是圍繞“節能、降耗、減污、增效”清潔生產目標,省政府今年6月出台了《關於深入實施工業強省戰略加速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意見》,發布了《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新型工業化專項規劃》等系列檔案,突出工業企業節能減排和重金屬污染防治。2012年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共有26家企業通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實現年減排化學需氧量155噸、氨氮272噸、二氧化硫1186噸、氮氧化物996噸、廢水排放約101萬噸、廢氣3798萬標m3、粉塵3798噸、煙塵13噸、一般固廢2983噸、危險廢物272噸;節水354萬噸、節電3348萬度、節煤18萬噸,概算經濟效益約8.8億元。三是根據鄱陽湖流域內自然生態特點,建成15個各具特色的(山江湖)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其中2個晉升為國家級可持續發展實驗區,試驗示範網路體系逐步形成;實施各類農業科技工程,推動經濟區內高效生態農業發展,實現區域核心心濱湖縣農業示範基地全覆蓋。
(三)創建生態工業園區。一是針對重點行業、敏感區域和敏感問題,集中力量抓好鄱陽湖生態經濟區重點項目驗收的環境監管,強化對環評審批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三同時”執行情況的全過程監督。對“三同時”驗收管理中發現建設項目擅自發生重大變動,在完成限期改正之前不批准其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生態影響的改、擴建項目,並依法查處。建立健全施工期環境監理制度,著力推動建設項目管理由事後管理向全過程管理的轉變。《條例》實施以來,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完成建設項目環保驗收47個,全部落實了環保“三同時”制度。二是推進生態工業園建設。通過嚴格執行《江西省工業園區環境報告書編制導則》,按照“保護環境、發展經濟,立足產業、科學規劃,植樹護水、綠化園區,因地制宜、形成特色”的規劃原則,引導各工業園區科學規劃。目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已有35個工業園區通過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評審,28個工業園區開展了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創建試點,10個工業園區已命名為省級生態工業園。其中,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經環保部批准開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創建。
(四)大力強化環境監管。一是2012年組織開展了保護鄱陽湖“一湖清水”等五大環保專項行動,重拳打擊非法排污,環保部門共出動執法人員13249人次,清理整頓“五河”幹流和鄱陽湖周邊1公里範圍內的排污單位4293家,重點查處廢水排放企業204家,其中:關閉取締25家、限期整改42家、限期治理3家、責令搬遷2家。二是2013年以“淨空、淨水、淨土”行動為契機,突出加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督促各地對禁燃區內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進行改造,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推進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安裝高產油煙淨化設施。三是加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區域環境監測。目前,蛇山島水質水量水生態自動監測站順利投入使用,共建成水環境監測斷面(點位)120個;城市空氣監測點位68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39個;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1267個;農村環境監測點位209個;土壤環境專項監測點位180個;生態野外核查點位290個。
同時,運用220套(水104套、氣116套)自動監控設施對排污企業實行24小時監控。四是大力開展環鄱陽湖區域環境整治。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規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論證工作,強化用水效率和排污口管理;針對非法采砂、非法捕撈、非法填湖、非法獵殺候鳥及破壞濕地等影響湖區生態環境安全的突出問題開展綜合整治,各地共整治各類違法行為11類465起。
(五)加快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條例》實施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作為重點被新納入全省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計畫。作為約束性減排範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農業面源污染減排治理工作得到推進。一是加快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建設和改造,2012年以來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新建改造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112家,累計創建畜禽養殖標準化示範場138個,累計完成畜禽養殖業糞污治理改造2700多家。二是開展畜禽養殖清潔生產行動,積極推廣畜禽養殖污染減排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目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共有15個縣(市、區)政府出台畜禽養殖區規劃檔案,其中12個縣(市、區)劃定落實禁養區、限養區、可養區。三是推廣農村沼氣,截至2012年底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已建成大中型沼氣工程438處,小型沼氣工程1414處,著力提高畜禽養殖場(小區)排泄物治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四是開展湖區內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行動,2012年以來,督促21家養殖場補辦環評手續。五是開展綠色植保農藥減量推廣行動,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成示範區40餘個,化學農藥用藥次數減少2-3次,用藥量減少20-30%。
(六)推進自然生態環境建設。一是加快自然保護區建設,全省已建立各類自然保護區188處,總面積1770.2萬畝,占全省國土面積的7.1%。《條例》實施後,有關部門制定出台了《江西省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發展規劃(2012-2030年)》,明確了包括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在內的全省自然保護區建設發展目標及任務。2013年,我省新增廬山、贛江源2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現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5個,省級自然保護區10個。二是推進“森林城鄉,綠色通道”建設,2012年以來,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共完成造林面積94.7萬畝,完成森林撫育面積122.65萬畝。目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有森林公園50處,其中國家級16處、省級30處,市縣級4處,總面積207萬畝。三是加大濕地資源保護力度,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有濕地公園16處,其中國家級6處、省級10處,保護面積122.65萬畝。
(七)推動先行先試探索生態補償機制。一是大力實施以獎代補、以獎促治,2012年省財政投入1.7億元推動“五河”及東江源頭保護區環境保護,保障鄱陽湖入湖水質,2013年繼續投入1.7億元,支持源頭保護區環境保護。二是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嚴格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省以上發證礦山和南昌市、鷹潭市、景德鎮市等實際發證礦山均實現了保證金繳存。三是逐步提高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由2012年的每畝每年15.5元提高至17.5元,並在濕地生態補償機制、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機制上作了積極探索。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一)保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水質環境安全壓力很大。一是我省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基礎薄弱,受土地開發和利用現狀的制約,違法“向水面要土地”、破壞河道功能等現象仍然存在。二是環湖地區傳統農業比較集中,畜禽養殖業種養結合、生態循環比重小,存在規模化養殖場建設與土地利用方式、有機肥料生產脫節,布局不合理等問題,化肥、農藥過量使用,污染較重。工業企業資源密集型特徵明顯,排污量大,生活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率較低,少數企業違法排污仍時有發生。
(二)生態考核及補償機制還不完善。一是由於理論支撐不足、現有的統計制度難以滿足數據採集需要等原因,建立和運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尚需在理論、技術、制度等多個方面取得突破。國家已將綠色國民經濟核算試點轉為資源環境核算研究,我省也正在積極開展相關研究。二是在源頭生態補償、濕地生態補償等方面,國家層面還未建立相關政策,我省也只是開展了相關調研,仍未進入政策研究和制定階段,漁民禁漁期補助辦法、野生動物損害補償辦法等還未出台。
(三)基層環境監管力量亟待加強。隨著環境保護工作日益繁重,全省環境監測、執法人員嚴重不足的問題愈顯突出,11個設區市、100個縣(市、區)環保局行政編制僅有955名,基層環境應急、機動車排氣污染、固體廢物等監管機構基本不健全,環境監察、環境監測能力大部分達不到國家標準化要求,尤其是鄱陽湖環境監測站尚未建成,與當前環境保護的任務極不適應;全省多數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沒有建立獨立管理機構,人員不固定,經費無保障,隨著近年來各類保護區數量增加,難以滿足保護區進一步提升建設和管理水平。
(四)部門聯動協作需進一步加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面積廣,環境複雜,涉及管理部門眾多,相關部門在規劃、管理方面綜合協調還不夠。如環鄱陽湖各市、縣之間仍存在未明確界線和責任的“三不管”區域,環保、發改、旅遊、水利、林業等相關行業規劃銜接不夠,部門之間聯合執法、協同監管的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理順。
(五)《條例》配套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備。《條例》的出台,極大提高了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環境容量和生態功能,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但是,目前與《條例》配套的專項法規還比較欠缺,影響了《條例》實施的整體成效。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進一步最佳化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國土空間開發和資源利用。一是大力培育鄱陽湖生態城市群,重點打造南昌大都市區、九江都市區,促進地區協調發展、城鎮生態集約發展。二是提高資源利用率。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開展“雙率提升”和耕地保護“提質保量”工程,特別是提高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建設項目的建築容積率和投資強度;深入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全面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三是加快發展環境友好型綠色產業。大力發展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力爭攻關並掌握一批核心關鍵技術;圍繞具有資源優勢和特色支柱產業的19個縣(市、區),繼續實施富民強縣工程;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和生態農業,大力推廣生態農業科技;加快旅遊業的發展,建設旅遊目的地和集散體系,強化配套服務,力爭2020年五星級旅遊飯店超過30家。
(二)採取更有力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一是加大資金投入,並在分配相關補助資金上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給予重點支持和傾斜,繼續將鄱陽湖區濕地洪水調蓄重要區等15個縣(市、區)納入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範圍;二是實施綜合治理生態工程,重點支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率;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範工程,推進礦山生態保護;持續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水土保持、重金屬污染防治等各類重點生態工程建設。三是採取行政、法律綜合措施,切實保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環境安全。採取約談市、縣政府主要領導、區域限批直至行政問責的有力手段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強化環境監管,推動環境行政執法與環境司法的對接,嚴厲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絕不姑息。
(三)積極探索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機制。一是加緊研究經濟與生態協調發展機制,落實分類考核和差異化考核,完善市縣和省直部門考核評價體系。二是研究出台一批環境經濟政策,加快探索建立東江源頭、森林和濕地等各類生態補償機制;探索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構建符合我省實際的相關政策體系、排污權交易平台;力爭出台環保專項資金傾斜和信貸支持優先等機制,推進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三是探索環境管理新模式。探索構建大氣環境質量公眾評判、監督體系、實行跨行政區水質交界斷面質量評估和考核、嚴格落實生態功能區紅線制度、構建由上至下的環境質量通報制度,以環境質量為導向推動環境管理轉型;理順各部門協調管理機制,強化行業、部門間的統籌銜接,完善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2013年11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環保廳廳長鄧興明同志受省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我省貫徹實施〈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報告時,對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給予了肯定,認為,自2012年5月1日條例實施以來,省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落實法律責任,圍繞建設富裕和諧秀美江西的宏偉目標,高舉生態立省、綠色崛起的旗幟,大力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依法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在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取得了新的成績。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肯定成績的同時,還指出條例貫徹實施情況不夠理想,有些問題比較突出,如功能分區等基礎工作滯後,工業污染防治形勢嚴峻,城市污水處理漏洞明顯(南昌贛江南支死魚事件),農業面源污染日益凸顯,水土保持與河湖管理工作難以到位,生態補償機制建設進展緩慢等。對於這些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希望省政府要認真回應省人大環資委關於我省貫徹實施《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情況調研報告提到的問題。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上升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五位一體”總布局的戰略高度,明確提出建設美麗中國的奮鬥目標。省委十三屆七次全會作出了“發展升級、小康提速、綠色崛起、實幹興贛”的戰略決策,把保護生態環境擺在了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對“綠色崛起”作出了全面部署。鄱陽湖作為我國最大的淡水湖,不僅是江西人民的母親湖,也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功能保護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入貫徹實施條例,嚴格落實法律責任,依法保護和改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發揮鄱陽湖調洪蓄水、調節水資源、降解污染、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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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下稱《條例》)去年5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實施一年多來,整體情況如何?昨日,記者獲悉,在日前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受省政府委託,省環保廳廳長鄧興明報告了貫徹實施《條例》的情況。據其透露,通過加大對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治理,鄱陽湖生態經濟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下一步,將大力培育鄱陽湖生態城市群,重點打造南昌大都市區、九江都市區,促進地區協調發展、城鎮生態集約發展。
項目環評執行率100%
按照《條例》中關於嚴禁湖體核心保護區,限制濱湖控制開發帶,引導高效集約發展區的原則,堅持源頭把關,嚴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向湖體核心保護區排放、傾倒工業廢渣、或其他廢棄物的建設項目堅決不予許可;對濱湖控制開發帶內新(改、擴)建化學製漿造紙、印染、製革、電鍍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屬等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在高效集約發展區內,嚴格落實沿湖岸線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執行國家和省里產業政策。《條例》實施一年以來,湖區內共審批落戶建設項目93個,全部符合《條例》規定,項目環評執行率100%。
同時,積極推進湖區內循環經濟試點、示範,湖區內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大幅提升。建成15個各具特色的(山江湖)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其中2個晉升為國家級可持續發展實驗區;推動經濟區內高效生態農業發展,實現區域核心心濱湖縣農業示範基地全覆蓋。
2012年,組織開展了保護鄱陽湖“一湖清水”等五大環保專項行動,清理整頓“五河”幹流和鄱陽湖周邊1公里範圍內的排污單位4293家,重點查處廢水排放企業204家。運用220套自動監控設施對排污企業實行24小時監控。針對非法采砂、非法捕撈、非法填湖、非法獵殺候鳥及破壞濕地等影響湖區生態環境安全的突出問題開展綜合整治。
我省還推動先行先試探索生態補償機制。2012年,省財政投入1.7億元推動“五河”及東江源頭保護區環境保護,保障鄱陽湖入湖水質;2013年繼續投入1.7億元,支持源頭保護區環境保護。
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鄧興明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最佳化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國土空間開發和資源利用。大力培育鄱陽湖生態城市群,重點打造南昌大都市區、九江都市區,促進地區協調發展、城鎮生態集約發展。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開展“雙率提升”和耕地保護“提質保量”工程,特別是提高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建設項目的建築容積率和投資強度;深入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全面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大力發展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力爭攻關並掌握一批核心關鍵技術;圍繞具有資源優勢和特色支柱產業的19個縣(市、區),繼續實施富民強縣工程;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和生態農業,大力推廣生態農業科技等。
約談領導落實環保責任
我省將加大資金投入,並在分配相關補助資金上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給予重點支持和傾斜,繼續將鄱陽湖區濕地洪水調蓄重要區等15個縣(市、區)納入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範圍;實施綜合治理生態工程,重點支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率;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範工程,推進礦山生態保護;持續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水土保持、重金屬污染防治等各類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採取行政、法律綜合措施,切實保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環境安全。
採取約談市、縣政府主要領導、區域限批直至行政問責的有力手段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強化環境監管,推動環境行政執法與環境司法的對接,嚴厲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絕不姑息。
擬出台一批環境經濟政策
我省還將積極探索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機制。一方面,加緊研究經濟與生態協調發展機制,落實分類考核和差異化考核,完善市縣和省直部門考核評價體系。同時,研究出台一批環境經濟政策,加快探索建立東江源頭、森林和濕地等各類生態補償機制;探索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構建符合我省實際的相關政策體系、排污權交易平台;力爭出台環保專項資金傾斜和信貸支持優先等機制,推進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此外,探索環境管理新模式。探索構建大氣環境質量公眾評判、監督體系,實行跨行政區水質交界斷面質量評估和考核、嚴格落實生態功能區紅線制度、構建由上至下的環境質量通報制度,以環境質量為導向推動環境管理轉型;理順各部門協調管理機制,強化行業、部門間的統籌銜接,完善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追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