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人員組成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由全省11個市地和駐江西省人民解放軍民主選舉產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每屆任期5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機構設定
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共設6個專門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委員會。
主要職責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根據江西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國家計畫和預算的遵守和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全國人大代表;
(六)聽取和審查本級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七)聽取和審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八)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現任領導
主任
劉奇
副主任
周萌、朱虹、馬志武(回族)、龔建華、馮桃蓮
秘書長
韓軍
副秘書長
徐力、任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