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

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是(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
  • 區域:江西省
  • 目的:濕地保護
  • 時間: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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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濕地保護規劃
第三章 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建立
第四章 濕地保護一般規定
第五章 鄱陽湖濕地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適宜喜濕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潮濕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濕地、河流濕地、庫塘濕地、沼澤濕地、泥炭濕地等。
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是指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的名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省重要濕地的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重要濕地可以通過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形式進行保護。
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及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資源。
第四條
濕地保護是一項重要的生態公益事業。
濕地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突出重點、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濕地保護工作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和協調全省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漁)業、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旅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濕地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科技等部門應當組織、支持開展濕地保護、恢復的科學研究,積極推廣濕地保護、恢復的先進技術。
鼓勵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以及科技人員開展濕地科學考察。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濕地保護意識。對在濕地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資源的義務,對破壞、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或者控告。
第二章 濕地保護規劃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旅遊等主管部門編制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濕地保護規劃,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漁)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旅遊等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水利和水土保持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和漁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並結合本行政區域濕地生態系統的實際狀況,明確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總體目標、階段目標、實施方案及主要措施。
第十二條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准的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濕地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第三章 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建立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濕地,應當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一)代表不同類型的典型天然濕地;
(二)具有生物多樣性豐富特徵或者珍稀、瀕危野生生物物種集中分布的濕地;
(三)候鳥主要繁殖地、棲息地,以及遷徙路線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對主要水生動物的洄游、棲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義的濕地;
(五)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經濟價值或者重大科學文化價值及其他特殊保護意義的濕地。
第十六條
濕地自然保護區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分為國家級、省級、設區的市級和縣級。
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可以不受行政區劃和資源隸屬關係限制,按照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劃定。
第十七條
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辦理。
省級、設區的市級和縣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分別由省人民政府有關濕地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濕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建立省級、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應當組織專家對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並按規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申報書;
(二)擬建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
(三)擬建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科學考察報告;
(四)擬建濕地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五)擬建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及技術、管理人員配置情況等說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應當及時要求申請單位補充申報材料;對不符合評審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審批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濕地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備案。
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認為不宜作為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應當說明理由,並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半年內,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複評申請。
經批准建立的濕地自然保護區及其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濕地自然保護區所需管理經費,由濕地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也可以採取措施多渠道籌措資金,用於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生態景觀優美、生物多樣性豐富、科普宣傳教育價值明顯,以及城市規劃區內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濕地,可以建立濕地公園。
濕地公園分為國家濕地公園和省級濕地公園。
國家濕地公園及其管理機構的設立和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新建濕地公園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第二十二條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建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
(二)濕地資源的圖表、影像等資料及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三)擬建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及技術、管理人員配置情況等說明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查。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應當及時要求申請單位補充申報材料;對不符合評審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符合評審條件的申請材料,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會同水利、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旅遊等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有特殊保護價值,但不具備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或者濕地公園條件的濕地,可以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或者劃定為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
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或者劃定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由濕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重要濕地設立保護界標,保護界標應當標明濕地的類型和保護範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重要濕地保護界標。
第四章 濕地保護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加強濕地資源監測,建立濕地資源資料庫。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濕地資源調查、監測結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保障濕地的生態功能。
省人民政府對種植蔓荊等旱生植物改良沙化濕地的,應當予以鼓勵、扶持,將其納入防沙治沙工程。
第二十七條
在濕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維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不得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和超出濕地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破壞性損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預防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有機農藥,防止造成濕地環境的污染。
對農用薄膜、農藥容器、捕撈網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難以腐爛的廢棄物,其使用者應當回收。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向濕地引入生物新品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漁)業主管部門對引進的生物新品種應當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對濕地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或者農(漁)業主管部門,並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濕地旅遊資源的普查評價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濕地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相關信息,科學引導和管理濕地旅遊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在濕地區域不得開設破壞濕地生態環境的旅遊項目;在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內建設旅遊設施的,應當徵得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三十條
禁止在重要濕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非法圍(開)墾、填埋濕地,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
(二)擅自采砂、採礦、挖塘、揭取草皮;
(三)向濕地及周邊區域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濕地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破壞魚類等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採用炸魚、電魚、毒魚、耙網、定置網、機動底拖網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和漁具捕撈魚類、螺蚌及其他水生動物,或者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進行捕撈;
(五)採用天網、投毒、強光、仿聲等方式非法獵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候鳥及其他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六)擅自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七)破壞重要濕地保護監測設施及場地;
(八)其他破壞重要濕地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濕地;確需占用或者徵收重要濕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徵得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濕地的保護,維護其生態功能。在城市規劃、建設、發展過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壞濕地。確需占用的,應當徵得同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市規劃區內退化的濕地,應當採取措施,恢復其生態功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對依法占用濕地和利用濕地資源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費,用於濕地生態保護。對因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使濕地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章 鄱陽湖濕地保護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
鄱陽湖濕地保護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濕地保護一般規定。
鄱陽湖濕地區域,包括鄱陽湖豐水期水體所能覆蓋的區域範圍內具有調節周邊生態環境功能的水域、草洲、洲灘、島嶼等,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五條
鄱陽湖濕地區域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和濕地植被保護與恢復工作,禁止在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的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圍墾、毀草開墾、填埋濕地以及其他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鄱陽湖濕地區域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分類指導,引導生產經營者從事種植業、畜牧業和水產業。提倡採取圈養、輪牧、輪養等措施,適度控制牧畜、魚、蟹、蝦、蚌、菱、蓮等動植物的種養規模,保護濕地生態環境和濕地資源的再生能力。
禁止在鄱陽湖濕地區域種植有礙濕地功能的林木。
第三十七條
鄱陽湖濕地區域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多種經營,通過調整產業結構,逐步增加沿湖地區農民收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託鄱陽湖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發展生態旅遊。
第三十八條
鄱陽湖濕地區域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水旱輪作、改水改廁、生物滅螺、封洲禁牧等措施,預防和控制血吸蟲病的傳播。因防治血吸蟲病等向鄱陽湖濕地施放滅螺藥物,負責施藥的單位在施藥前,應當通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漁)業主管部門和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共同採取防範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野生動植物和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九條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為鄱陽湖候鳥越冬期。候鳥越冬期間,在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的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不得從事破壞候鳥栖息和覓食環境的活動。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為鄱陽湖水域禁漁期;鄱陽湖魚類的越冬場所實行季節性輪流休漁禁港製度。
第四十條
在候鳥越冬期,省人民政府林業、公安等部門和鄱陽湖濕地區域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候鳥保護宣傳活動,制定候鳥保護工作方案,加強候鳥保護,依法打擊獵捕候鳥和破壞候鳥生存環境的行為。
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的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管理機構,以及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設立的濕地保護監測站,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執法巡查,保護候鳥及其生存環境。
第四十一條
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的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動物救護機制,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擱淺或者被困的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動物採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在鄱陽湖濕地區域內應當保證江豚和其他水生動物的洄游通道暢通。確需在洄游通道上修建水工程或者電力、航運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科學論證、評估,並徵求農(漁)業和有關濕地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有可能影響洄游通道暢通的,應當根據有關部門意見,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三條
鄱陽湖濕地區域禁止圍湖造地,已退田還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點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退出後的舊房必須及時拆除。禁止移民返遷。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鄱陽湖濕地自然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人口居住較密集的,可以有計畫地組織移民。對遷出後仍從事農業種植的移民,應當安置到人均耕地較多的地方;安排給移民的耕地,應當不低於當地的人均標準。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鄱陽湖濕地區域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濕地保護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做好國際援助濕地項目的實施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濕地自然保護區界標的,由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或者擅自移動其他重要濕地保護界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擅自在重要濕地內揭取草皮的,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以圍(開)墾、填埋、挖塘方式破壞重要濕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使用耙網捕撈螺蚌的,沒收捕撈物和耙網,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採用天網、投毒、強光、仿聲等方式非法獵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候鳥及其他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的,依照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五)破壞重要濕地保護監測設施及場地的,責令其依法予以賠償,並按監測設施及場地實際受損價值處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鄱陽湖濕地區域種植有礙濕地功能林木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候鳥越冬期間,在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的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破壞候鳥栖息和覓食環境的,由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從事濕地保護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濕地資源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林業、水利、農(漁)業、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的濕地保護,適用本條例對重要濕地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實施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4年監督工作計畫,5月至7月,省人大常委會組織成立執法檢查組,就《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情況開展了檢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濕地被譽為“地球之腎”,具有蓄水防洪、淨化水質、維持碳循環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服務功能,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環境基礎。我省生態環境比較優良,生物多樣性比較豐富,2014年8月納入第一批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全省有濕地91.01萬公頃,占國土面積的5.45%,其中河流、湖泊、沼澤等天然濕地71.07萬公頃,人工濕地19.94萬公頃。我省濕地分布有野生高等植物969種,其中國家Ⅰ級和Ⅱ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25種;野生脊椎動物688種(含亞種),其中國家Ⅰ級和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40種。濕地保護關係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綠色崛起,保護濕地就是保護我們共有的家園。
《條例》自2012年5月1日施行以來,為我省加強濕地保護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我省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侵蝕占用濕地、破壞濕地資源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為了開展好依法監督工作,省人大常委會於4月制定印發了執法檢查方案,5月8日召開執法檢查動員大會;5月30日召開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了省林業廳等11個部門貫徹實施《條例》情況的匯報;在江西人大新聞網、中國江西網公布了民眾舉報電話,編印了執法檢查工作資料彙編。6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謝亦森、馬志武分別帶隊赴南昌、九江,贛州、撫州,上饒、鷹潭等6個設區市,重點檢查了21個縣(市、區)、39處濕地及相關建設項目,向有關設區市及時作了情況反饋。其他未作重點檢查的5個設區市進行了自查匯報。通過一系列檢查工作,掌握了《條例》施行的基本情況,促進了《條例》的深入實施和全省濕地保護工作。
二、主要成效
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為貫徹實施《條例》、加強濕地保護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條例》頒布後,省林業主管部門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介廣泛宣傳《條例》的意義和主要內容,印發《條例》單行本4000份,下發貫徹落實《條例》的通知,舉辦業務培訓班,為《條例》施行營造了良好氛圍。每年利用世界濕地日、愛鳥周、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等時間節點,舉行萬人簽名活動、環保書畫比賽、觀鳥大賽、鳥類和濕地攝影展等,發放濕地宣傳卡片,擴大濕地保護的社會影響。各地開展特色活動,比如南昌市把濕地保護宣傳深入鄱陽湖區,九江市舉辦湖泊保護論壇和有關公益演出,景德鎮市開展“濕地與農業”世界濕地日、濕地保護文化節專題宣傳,贛州市組織志願者開展宣傳,撫州市舉辦有關專題講座,鷹潭市對中華秋沙鴨越冬棲息地保護進行跟蹤報導,鄱陽、餘干、吉水等縣把濕地知識教育帶進國小課堂等。
(二)逐步建立完善相配套的機制和制度
2014年1月成立了省濕地保護綜合協調小組,省林業廳分管領導任組長,下設辦公室在濕地保護辦。濕地保護納入了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目前編制了省濕地保護工程規劃(即濕地保護總體規劃)和省第一批重要濕地名錄的送審稿,修改完善了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起草了省占用徵用重要濕地及城市規劃區內濕地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審核,發布了省重要濕地確定指標。此外,還編制了鄱陽湖采砂規劃(2014-2018)、河道(湖泊)岸線利用規劃。
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五河”源頭、東江源區域生態環境保護,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柘林湖、仙女湖水質保護,安排鄱陽湖越冬候鳥和濕地保護綜合治理工作經費,補助鄱陽湖長江江豚等3個水生生物省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資金。省林業廳安排經費獎勵國家級和省級濕地公園。鄱陽湖南磯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施“點鳥獎湖”機制,讓趕鳥的漁民成為護鳥的生力軍,湖區越冬候鳥明顯增加。
(三)不斷加強濕地保護和建設工作
一是加強水生態文明建設和水污染防治。開展水生態文明城市、示範村鎮建設。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門檻,加強環保執法。二是在全省城市、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總體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中注重濕地保護,在省級土地整治、復墾項目和高速公路建設過程中注意減少建設活動對濕地的影響。三是開展濕地公園創建工作。全省建成國家濕地公園2個、在建國家濕地公園16個、在建省級濕地公園47個,總面積達13.9萬公頃。四是開展濕地野生生物資源保護。每年在鄱陽湖實施禁漁期和禁港休漁制度,在鄱陽湖及“五河”實行漁業增殖放流。漁業、鳥類、東鄉野生稻等種質資源保護和鄱陽湖區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得到加強。五是以森林城市、園林城市等創建活動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運營工程促進城市濕地保護。
(四)以項目為載體提升濕地保護能力
完成了全省第二次濕地資源調查,得到國家林業局的確認。查清了全省濕地、濕地野生動植物分布和濕地管理等情況,為我省科學保護濕地提供了支撐。啟動了省濕地綜合資料庫服務平台建設。2012年以來,全省共向國家爭取13個濕地保護與生態恢復、濕地公園建設等濕地項目,獲得3299萬元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目前還在申報一批重要項目。項目的實施推動了地方政府對濕地保護的重視,促進了有關濕地保護管理機構、人才隊伍和設施設備等能力建設。
(五)依法檢查《條例》執行情況和查處違法行為
開展了河湖與水資源專項執法檢查、“五河一湖”水環境綜合整治、重點行業水污染治理,打擊破壞濕地資源行為。采砂專項整治取得了階段性成效。2013年,省林業、住建等主管部門圍繞《條例》的貫徹落實,檢查了11個設區市26個縣(市)非法圍堰、圍(開)墾、占用填埋和污染濕地等情況。近兩年來,制止了南昌縣蔣巷鎮擬在三湖保護區與南磯濕地保護區交界處圍墾2萬畝濕地、某公司在永修縣吳城鎮濕地種植1800畝蘆竹、九江縣瑞昌市交界處楊家洲湖區圍壩2000畝搞養殖等違法行為。今年5月民眾舉報南昌縣南磯鄉非法開墾300多畝濕地種植水稻的違法行為,目前南昌市政府法制辦在協調查處。
三、主要問題
檢查發現,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貫徹執行《條例》和濕地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而亟待加以解決的問題。
(一)濕地保護意識不強,能力不足,重經濟發展輕濕地保護的現象較為普遍
一是政府不夠重視。濕地保護還沒有擺上經濟社會發展的應有戰略高度,尚未像林地保護、節能減排、大氣和水污染防治那樣得到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的重視。濕地保護工作涉及部門多,省濕地保護綜合協調小組僅由省林業廳一名副職任組長,有的成員單位只派一名副處長參加,難以協調解決濕地保護中的有關重大問題。據調查,各設區市、縣(市、區)均未建立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條例》明確規定了應當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的五種類型,但《條例》施行後沒有新建一處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加強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嚴格保護,而現有濕地自然保護區不少是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無力。
二是法制觀念不強。有的地方和領導幹部濕地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淡薄,只顧向濕地索取,而漠視濕地極端重要的生態和社會價值。有的政府及部門認為濕地是荒地,可以任意使用、占用,隨意改變其天然屬性及用途。一些地方為追求短期、局部經濟利益,填埋濕地,盲目圍湖墾殖、圍堤養殖種植。有的地方為了便於改變濕地用途,對於按《條例》規定具備建設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條件的濕地,儘管省政府給予政策、項目和資金支持,卻遲遲不予申報建設。
三是協調聯動不夠。部門之間濕地管理職責交叉而未很好理清,工作當中存在不協調、責權利不清等問題。濕地保護規劃和第一批重要濕地名錄至今還沒有出台。按照《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規劃,因此,全省各市、縣都沒有編制相關規劃。還有的地方在編制工業、城鎮等專項規劃時,沒有明確濕地保護問題。
四是管理能力不足。全省僅有九江、景德鎮、上饒3個設區市和永修、星子、贛縣、南豐等縣成立專職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其餘市縣濕地保護工作(包括濕地自然保護區)由野保站或林政股兼管。各類機構普遍存在人員不足、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省級濕地保護經費僅納入省林業主管部門預算,尚未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市縣濕地保護經費僅九江、景德鎮、鷹潭市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且分別只有每年10萬元、5萬元和3萬元,不足部分依靠林業部門在其它經費中列支。全省濕地保護監測設備基本缺乏,不少地方管護工作“巡護靠眼,通訊靠喊,執法靠趕”。濕地保護基礎研究薄弱,監測技術落後,缺乏對濕地生態變化情況的監測。
五是人們對濕地價值的認識也普遍不足,對濕地和受保護野生動植物不甚了解,從而隨意開墾濕地、超量養殖、濫捕亂殺,濕地生態環境及野生生物遭受嚴重破壞。
(二)城市規劃區內濕地被占用和污染的問題突出
2005年我省以100公頃起點調查濕地面積為99.8萬公頃,2012年以8公頃起點調查濕地面積為91.01萬公頃,銳減8.8萬公頃,相當一部分是城市規劃區內的濕地(以下簡稱城區濕地)。檢查發現,違反《條例》,填埋重要濕地和城區濕地的主體主要是各級地方政府,尤其是城郊濕地成為違法占用的重點部位。有的地方沒有將國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區濕地保護有機銜接。
《條例》頒布施行後,一些地方建城鎮和搞工業開發仍然填埋濕地,甚至以濕地為代價招商引資,城區濕地日漸被破壞、侵蝕,出現了政府帶頭違反《條例》、破壞濕地的“怪象”。比如,南昌市碟子湖和黃家湖為同一水系,面積分別為9.53公頃、65.39公頃,與贛江相通。但2013年以來,碟子湖因周邊工地非法侵占濕地,傾倒工程淤泥,致使水源被截斷,湖面消退乾涸,實地察看到碟子湖大道以西、靠近新建縣一側已被開發侵占。黃家湖受周邊開發商非法填埋,湖面大幅萎縮。九江賽城湖和瑞昌市赤湖存在填湖造地、違法占用濕地的問題。另悉,其他市縣城區在城市建設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填埋湖、塘等問題。
2011年至2012年,瑞昌市、九江縣、共青城市為了搞開發建設,分別撤銷在城郊建立的赤湖、賽城湖和南湖3個縣級自然保護區,面積分別達4006公頃、4400公頃、3333公頃,候鳥等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狀況惡化。
各地城區濕地接納大量生活和工業污水,水質惡化,生態功能下降,生物多樣性喪失。比如,南昌市黃家湖受周邊養豬場、工業污水影響,水體污染嚴重;青山湖一部分因污染臭氣散發,今年藍藻比往年更為嚴重;贛江南昌段、艾溪湖、新建縣禮步湖等大批魚類受污染死亡。
城區濕地的破壞,逐漸導致城市生態系統失衡,內澇加重,日益影響市民的幸福指數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濕地生態系統遭受破壞、功能退化的趨勢相當明顯
鄱陽湖和“五河”等重要濕地的局部地段水質污染嚴重,富營養化加劇。鄱陽湖灘涂草洲植被縮小,湖底趨於沙化,魚類索餌場、產卵場、越冬場以及洄游通道被破壞,親魚失去了“產房”,魚類、貝類等生物資源衰減,一些重要洄游性魚類瀕臨滅絕,江豚等珍稀瀕危物種受到人為活動威脅。有的濕地正成為“一潭死水”、“一湖污水”。結合檢查的情況,導致濕地生態功能退化的原因和現象主要有:一是填埋、圍墾、占用濕地。二是向濕地大量排放生活、工業和農業等各類污水,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甚至工業廢棄物,搞肥水養殖、超負荷養殖、圍網養殖,有的畜禽養殖場將畜禽糞便直排水體,有的企業偷排超排。垃圾侵占和污染濕地的現象在農村極為普遍。三是水土流失嚴重,河湖泥沙於積,有的地方采砂無序,沉水植物、底棲生物棲息繁衍地遭到破壞。四是漁民加大捕撈強度,與漁業資源減少形成惡性循環。鄱陽湖漁獲物結構呈低齡化和個體小型化,當年魚和1齡魚占90%以上。五是鄱陽湖水位連年低枯,影響整個流域。六是涉水工程建設、濕地植樹、河湖駁岸硬化和過度放牧對水生生物棲息地造成嚴重干擾。同時,濕地生態補償機制不健全,影響民眾保護濕地的積極性,也加劇“人鳥爭食、爭濕地”等問題。
(四)執法不嚴等情況比較普遍
檢查發現,部門聯合執法機制不健全,執法能力不強,濕地“九龍治水”效率不高。有關部門聯手打擊非法獵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不力,對集貿市場、餐飲店等非法銷售、購買、消費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現象疏於管理。鄱陽湖濕地產權界線不明確,對濕地承包轉讓、私人建房和制磚取土等侵占濕地行為的管理有待加強,禁漁期內仍有捕撈螺蚌、魚類等現象,有的地方還在鄱陽湖濕地實施耕地“占補平衡”。河湖采砂偷採行為屢禁不止。瑞昌市赤馬工業大道未辦理審批手續占用大量濕地。柘林湖受國際生態旅遊度假區建設的威脅。南城縣洪門水庫大網箱養魚造成水體富營養化。鷹潭市壹品濱江樓盤等有較明顯的余土填埋侵占信江的現象。
同時,目前濕地保護的法規政策還不夠完善,依照《條例》保護濕地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強。比如,缺乏控制濕地面積減少和功能下降的規定,城區濕地保護規定不詳細具體,對非法侵占、徵用、圍墾、填埋、挖塘以及網捕螺蚌等破壞濕地資源行為缺少威懾力,只能限其恢復,處予一定數量罰款,而無強制執行力。
四、意見建議
保護濕地,各級政府責無旁貸,每一位公民義不容辭。當前亟待把濕地保護擺上江西綠色崛起和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戰略高度,嚴格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突出重點、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加強保護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一)切實增強政府責任,提高濕地保護能力和水平
各級政府及部門要以對歷史和人民民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帶頭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增強濕地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大力落實濕地保護各項工作,決不能再做政府帶頭違法、破壞濕地資源換取一時經濟利益,而損害人民民眾和長遠利益之事。要充分發揮規劃的引導、規範、約束和保障作用,儘快出台全省濕地保護工程規劃,各市縣要及時編制好本轄區濕地保護規劃。
濕地保護要單項列入各級政府政績考核目標並安排一定比重。依據全省濕地資源調查數據,劃定濕地“生態紅線”,定期向社會公布其執行和評價結果,作為政府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依據。要從弘揚濕地文化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建立健全《條例》宣傳教育長效機制,採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廣泛深入持久宣傳《條例》和濕地、生物多樣性保護常識,使濕地的極端重要性家喻戶曉。濕地保護應成為各級領導幹部的“必修課”,納入幹部教育培訓課程。落實濕地教育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市場。充分發揮依法監督、新聞宣傳、民眾舉報的作用,使違法者失去道德信用,使違法行為沒有存在的市場。
要健全濕地保護綜合協調機構,加強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建設。建議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省濕地保護綜合協調小組組長,明確細化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市縣級政府要相應建立本轄區濕地保護綜合協調小組。
具備條件的可設立濕地保護管理專職機構;不具備條件的,要在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機構的基礎上增掛濕地辦的牌子,給予相應事權、責任,充實人員隊伍。把濕地保護管理兼職隊伍延伸到鄉鎮一級。
要建立濕地保護資金多渠道籌集和保障機制,將濕地保護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實行濕地保護多元化投入,添置必要的管理和科研設備,建立濕地監測管理網路和信息共享機制,提高濕地保護管理水平。
(二)建議人大制定有關決議,加強城區濕地保護
鑒於我省城區濕地保護現狀,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出台加強城區濕地保護的決議。
各級政府要正確處理好城市建設與濕地保護的關係,把加強城區濕地保護作為落實《條例》的一項重要舉措來抓。儘快編制城區濕地保護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做好城區濕地保護專項規劃,並使之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應儘快查清城區濕地資源情況,建立城區濕地檔案和地圖資料庫,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議將城區濕地面積8公頃以上的納入省重要濕地保護;5~8公頃的納入設區市級重點保護;2~5公頃的納入縣級重點保護;2公頃以下的也要切實加強保護。
要堅決防止非法侵占、填埋城區濕地。確需占用城區濕地的,應當徵得同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占用重要濕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徵得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定期檢查占用、徵用、填埋城區濕地的情況,依法懲處違法行為。
要著力修復和提升城區濕地生態功能。加強城區濕地老污染治理和新污染防治,因地制宜開展生態修復。提倡自然和近自然護岸。要確保城區濕地水系暢通、水生態系統完整、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有效維護。
要加強城區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鞏固現有國家和省級濕地公園建設成果,抓好試點建設,加強規範管理。符合建立濕地公園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動申請建立;已經建立的濕地公園,不得隨意撤銷。
(三)加強生態保護和恢復,讓濕地“休養生息”
要實施濕地公園和濕地自然保護區建設“雙輪驅動”,搶抓建設濕地自然保護區。目前我省濕地面積全國排名16位,濕地面積占國土面積比全國排名14位,但全國濕地保護率為43.5%,而我省濕地保護率僅有36.4%。要依據省第一批重要濕地名錄作好濕地保護計畫,抓緊起草第二批名錄,把濕地自然保護區建設作為重要濕地保護的重中之重。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濕地自然保護區建設,抓好有關規劃的實施,抓緊搶救性建設一批、完善一批、升格一批,爭取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總數、類型、面積和建設效果都有明顯提升,為我省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奠定紮實基礎。
要加強項目建設、水土保持、工業、生活、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河湖采砂管理。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嚴禁高毒高殘留農藥,推行科學、清潔養殖,加大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的資金投入。實施重要濕地生態功能保護和恢復工程,積極以項目爭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實施漁業資源生態修復工程,加大人工增殖放流力度,推進人工魚巢、魚礁和漁業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
要探索推進濕地生態補償工作。對濕地資源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因保護濕地受到損害的,給予適當補償。要努力消化漁船存量,降低捕撈強度。建議實施漁民轉產轉業工程,使洗腳上岸漁民生產生活有保障和來源。實行獎勵機制,提高民眾保護濕地和生物多樣性的積極性。
(四)推進有規可循,確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落到實處
要在《條例》及濕地保護有關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研究完善濕地保護措施,及時制定落實相關決議的實施辦法,適時制定《條例》實施細則,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和濕地保護規定的系統性,為我省濕地保護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要加大執法力度,確保濕地不受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侵占。林業等主管部門要嚴把濕地征占用審批關,其他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共同保護好我省珍貴的濕地資源。要完善和規範部門聯合執法的回響、執行、辦結、通報機制,提高執法效力。政府有關人員要依法履職,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查處。對本次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有關市、縣及部門要抓好查處整改,扎密制度防範和依法管理的“籠子”。要加大對破壞濕地生物多樣性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促進濕地生態系統保護,維護我省生態安全。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調研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2011年11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環資委的初審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人員對草案進行了研究,提出了需要進一步調研的重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選擇了調研地點和座談對象,擬定了詳細的調研提綱,並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12月下旬,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環保廳的相關負責同志赴修水、都昌兩個濱湖縣開展了調研。今年2月中旬,又赴江河源頭區域的全南縣、安遠縣和尋烏縣調研。2月底至3月上旬派員赴雲南省進行了學習考察。3月12日,召開了省直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現將調研情況整理匯報如下:
一、關於濕地保護管理的協調機制
濕地保護涉及多個部門的職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的通知》強調,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濕地保護管理工作,堅持和逐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草案第五條結合我省實際,對濕地保護管理體製作了原則性規定。
省直有關部門建議,將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合併為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綜合協調機構,研究和解決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辦事機構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濕地保護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理由是:濕地保護工作涉及林業、農業、水利、國土、環保、旅遊等多個部門的職責,組織、協調工作應當由政府牽頭進行。
外省調研中,有的同志認為,應當成立一個全省性的綜合協調機構,以協調、解決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部分縣的同志認為,濕地管理主體較多,涉及多個部門,而多部門管理的結果又往往是管理混亂,缺乏協調性。因此要加強濕地資源的管理工作,建立高效的濕地保護與管理協調機制是關鍵。為此有必要在政府部門設定一個具有能夠促進各管理部門協調發展的功能部門,應當是實體機構,而非協調機構,以便於對濕地資源進行有效的保護與管理。在實際操作中還要強化濕地資源的統一和綜合管理,切實做好濕地資源分類管理和重點管理工作。他們建議,成立專門的濕地保護機構,並在人員編制、經費上予以保障。
另有基層同志建議設定專門跨行政區域的濕地管理部門。理由是:濕地是涉及土地、水域、野生動植物、農田等的綜合體,按照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多個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都有保護和管理濕地的職責,多頭管理和職責交叉的情況,不利於濕地生態系統的統一規劃和管理。草案第六條確立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難以根本解決問題。因此,建議成立專門的機構保護濕地,這在我國已有具體實踐,如:湖北省荊州市專門成立了濕地保護局,由副市長兼任局長,負責洪湖濕地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
二、關於建立健全濕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
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對占用、徵收濕地和利用濕地資源的單位或者個人徵收濕地生態補償費。對因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使濕地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省直有關部門認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應當徵得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同意,而目前我省濕地生態補償費尚未立項報批,不宜明確寫進法規。
另有省直有關部門建議,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應當補充“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區域內有合法捕撈權的漁民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規劃建立的評審應當充分徵求當地漁民的意見”的內容。理由是:目前我省依法核發的捕撈許可證有22535個,其中在鄱陽湖區域內的有17640,涉及近20萬漁民,近年來,由於長江及鄱陽湖流域水位連年超低,已使捕撈水域大幅縮減,導致捕撈權屬糾紛不斷,漁民返貧,漁區社會穩定出現隱患,因此,條例應當充分考慮漁區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漁民的切身利益。
部分縣的同志認為,生態補償不能等同於扶貧,兩者的目標、手段和方式並不完全相同,法規應該起導向作用,避免概念混淆,產生鼓勵破壞生態的負面效應。一是建議省政府與廣東省政府、香港特區政府等方面商榷,在堅持因地制宜、分類補償原則的前提下,界定東江源區生態補償範圍,明確生態補償的對象、標準以及責任主體,使“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生態補償原則落到實處。二是建議政府、市場和其他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切實保障生態補償資金。1上級政府給予東江源區政策傾斜和生態扶持資金。2探索市場化的生態補償途徑,逐步建立政府引導、市場推進和社會參與的補償機制。
另有基層同志建議,應當完善濕地權屬管理和生態補償制度。理由是: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要求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立不受行政區劃和資源隸屬關係的限制,而現實中濕地資源分屬不同地域的情況難以迴避,在生態補償方面,法規草案規定出台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希望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時,要考慮這些相關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很容易導致群體事件的發生。
三、關於地方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的設立
基層多數意見認為,地方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的設立,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這種管理體制,符合原《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的規定,實踐操作中也有利於調動地方各級政府對濕地保護工作的積極性。目前部分兄弟省市也是採用此管理體制。
省直有關部門和部分縣的同志認為,草案第十七條關於地方級濕地自然保護區設立申報程式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不一致,建議依照上位法的規定作修改。
四、其他修改意見 有關部門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見。如:建議在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中補充“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的內容。另有基層同志建議,一是濕地開發從內容上按不可開發類、限制開發類、一般開發類進行分類規定。二是能否借鑑國土部門管理土地的經驗來對重要濕地進行保護。三是對破壞重要濕地的行為要從重處罰等。
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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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陽湖濕地候鳥越冬期,破壞候鳥栖息和覓食環境的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在重要濕地內揭取草皮的,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已於今年5月開始施行。2003年出台的《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旅遊項目不得影響濕地生態
《條例》規定,在濕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維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不得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和超出濕地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破壞性損害。在濕地區域不得開設破壞濕地生態環境的旅遊項目;在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內建設旅遊設施的,應當徵得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同意。
破壞候鳥栖息地最高罰兩千
《條例》規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為鄱陽湖候鳥越冬月。候鳥越冬期間,在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的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不得從事破壞候鳥栖息和覓食環境的活動。違反規定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為鄱陽湖水域禁漁期;鄱陽湖魚類的越冬場所實行季節性輪流休漁港製度。
鄱陽湖內禁止圍湖造地
根據《條例》,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禁止圍湖造地,已退田還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點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退出後的舊房必須及時拆除。禁止移民返遷。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人口居住較密集的,可以有計畫地組織移民。
擅排濕地水資源最高罰10萬
擅自以圍(開)墾、填埋、挖塘方式破壞重要濕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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