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方案

《岳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岳陽市人民政府同意,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14日印發.本方案自2022年6月1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4日
  • 發布單位: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生態環境部等11部門《關於印發〈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環法規〔2020〕44號)、省生態環境廳等11部門《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等6個檔案的通知》(湘環發〔2021〕7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落實國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調查、鑑定評估、磋商、訴訟、修復和賠償資金監督管理及運行機制,建立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
二、工作內容
(一)明確適用範圍。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國務院相關檔案規定的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地區發生的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土壤環境風險等級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草原、濕地、飲用水水源地、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4.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應該納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的其他情形。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涉及駐湘部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方案。
(二)明確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
1.賠償權利人。市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指定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市資規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等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職責分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涉及兩個及以上同級市直部門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市政府確定牽頭部門;辦理部門應就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併進行磋商,其他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跨縣市區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或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辦理。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由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按程式作出處理和答覆。縣市區收到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舉報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市直相關部門。
2.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責任。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三)明確案件線索來源。
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根據本實施方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可重點通過以下渠道發現案件線索:
1.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
2.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3.發生生態環境損害的資源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
4.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
5.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
6.日常監管、各項資源與環境專項行動、執法巡查發現的線索;
7.信訪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涉及的生態破壞事件;
8.檢察機關辦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移送的案件線索;
9.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案件線索。
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應定期組織篩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形成案例資料庫,並建立案件辦理台賬,實行跟蹤管理,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
三、工作程式
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後,按以下程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一)啟動賠償程式。發現案件線索後,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應及時對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判定,經過調查發現符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啟動情形的,迅速提出意見和工作方案,啟動相關工作程式。
(二)開展調查和損害鑑定評估。按照湘環發〔2021〕7號檔案有關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實行分級分類和屬地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單位受理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後應及時成立調查組,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調查組成員包括事件受理部門、相關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人員和專家,並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參與調查。
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損害總金額不大於30萬元的案件,可以採用委託專家評估的方式,按照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相關技術規範出具專家意見,也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綜合作出認定,調查組按照有關規定提交事件調查報告。其他案件可由調查組與賠償義務人協商,共同委託具有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資質的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鑑定與評估,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因果關係、損害程度、修複方案和賠償義務人及責任,在規定時間內形成鑑定評估結論及調查報告。
(三)開展賠償磋商。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事宜,與賠償義務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複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最佳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定。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單位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磋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90日,自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單位向賠償義務人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磋商次數一般不超過3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啟動或終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式:
1.賠償義務人提交答覆意見,不同意賠償意見且不同意進行磋商的,或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答覆意見的;
2.賠償義務人無故不參與磋商會議或退出磋商會議的;
3.經3次磋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
4.超過磋商期限,仍未達成賠償協定的;
5.磋商雙方任何一方因其他事由終止磋商的;
6.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單位認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四)賠償訴訟。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應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各級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託現有資源,認真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鼓勵法定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
(五)修復與監督。賠償義務人、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應根據賠償協定或判決要求,及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或無法原地修復的,支付賠償金。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收繳、使用、管理按照《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情況、生態修復全過程及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各相關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籌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研究解決重大疑難、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磋商、訴訟、修復、績效考核等工作,定期通報工作推進情況。
(二)落實工作責任。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納入對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內容。市政府相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明確人員專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並報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加強配合協作。各相關部門單位要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職責分工安排,主動作為、統籌調度、形成合力,深入推進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和定期會商機制,定期交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四)鼓勵公眾參與。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和新媒體等載體,加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法規制度的宣傳力度。創新公眾參與形式,邀請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提升公眾參與度。
(五)做好經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六)嚴肅工作紀律。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單位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級檢察機關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存在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相關行政機關怠於履職或不作為的,應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相關行政機關仍不整改的,應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本方案自2022年6月14日起施行。

解讀

一、《方案》出台背景
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提出“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根據國家和省級相關要求,制定《岳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方案》的起草過程
《方案》的起草過程,全面梳理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省市經驗做法,向轄區縣(市)區、市直部門進行了徵求意見,形成了《方案》(修訂草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一) 主要內容
1、明確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中一般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地區發生的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應該納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的其他情形。
2、明確案件線索來源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本實施方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可以重點通過以下渠道排查案件線索: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發生生態環境損害的資源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各項資源與環境專項行動、執法巡查發現的案件線索;信訪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涉及的案件線索。
3、明確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
賠償權利人。岳陽市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指定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市資規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等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職責分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
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責任。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二)工作程式
1.提起賠償。發生生態環境損害情形或收到相關投訴舉報後。行使損害賠償權利的部門或機構應及時對事件進行初步核實判定,認為應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的,迅速提出意見和工作方案,啟動相關工作程式。
2.開展調查和損害鑑定評估。行使賠償權利的部門或機構(賠償權利人代表)按照《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的規定,組織相關部門(單位)代表和專家組成損害調查組,就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初步估算損失超過30萬元的,啟動一般程式,委託具有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資質的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鑑定與評估,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因果關係、損害程度、修複方案,賠償義務人及責任,在規定時間內形成鑑定評估結論及調查報告。初步估算損失低於30萬元的,啟動簡易程式,由專家組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鑑定與評估形成鑑定評估結論及調查報告。
3.開展賠償磋商。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事宜與賠償義務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複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最佳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定。案情比較複雜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組織溝通交流。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縣(市)區政府或機構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縣(市)區政府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4.賠償訴訟。市政府及其指定的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縣(市)區政府或機構均有權對磋商不成的賠償義務人提起訴訟。
5.修復與監督。賠償義務人應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及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自行修復工作的,可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託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或無法原地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賠償金作為異地替代修復資金或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由財政部門列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項資金管理,專款專用。
四、《方案》實施時間
《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長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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