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鹹陽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和鹹陽市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22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22日
  • 發布單位: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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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陝西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賠償權利人為鹹陽市人民政府。賠償權利人指定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城管執法等部門代表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工作。
賠償義務人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範圍包括:
(一)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達成的書面協定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要求,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者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替代修復的;
(二)其它具備條件確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
第四條  生態環境損害修複方式具體包括:
(一)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自行修復或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經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確定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可實施開展替代修復;
(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義務的,由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或機構代為履行修復義務。
(三)經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確定無法修復的或者其他具備條件確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賠償義務人不開展替代修復的,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提出申請開展替代修復,修復地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賠償義務人應當自賠償協定確定的修復啟動時間起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日起,自行組織或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第六條  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的,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賠償義務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替代修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修複方案”)。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自行編制或委託專家編制修複方案;
(二)修複方案內容應當包括修複目標、修復技術路線、修復實施方式、修復期限等,修複方案經賠償權利人書面同意後實施;
(三)賠償義務人或委託的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應該嚴格按照修複方案施工。實行強制監理的修復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委託監理單位實施工程監理;
(四)賠償義務人要做好修復施工過程的全面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落實修復施工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次生生態環境問題;
(五)修復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修複方案的,賠償義務人應出具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變更報告,經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書面同意後實施;
(六)因不可抗力導致修復工程無法繼續的,應當由賠償義務人出具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終止報告,並組織專家論證,經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書面同意,按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進行公示後,方可終止修復;終止修復後,由賠償義務人繳納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賠償資金數額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賠償義務人磋商確定。
第七條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達成的書面協定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要求需要實施替代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綜合考慮修復的緊迫性、賠償金與修復概算的匹配性以及生態環境損害的區域等因素。
第八條  修複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修復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具有經濟性、技術可行性。必要時,賠償義務人應當組織召開方案評審會,對修複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安全性進行論證評審,並形成評審意見。
第九條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開展替代修復,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向同級財政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申請,具體參照中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二)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委託第三方機構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複方案,並通過專家評審;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委託專家編制修複方案;
(三)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修復施工單位(以下簡稱“修復施工單位”),按照生態環境損害修複方案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四)修復過程中確有必要對修複方案進行調整的,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並通過專家評審後,向賠償權利人報送變更內容並經書面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在修複方案實施完成後,及時向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提交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申請:
(一)修復效果評估申請書;
(二)修復總結報告;
(三)修復過程資料:修複合同、修複方案、專家論證意見修復實施過程記錄檔案、修復設施運行記錄、二次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修復工程竣工記錄、工程監理記錄及報告、修復過程照片和影像記錄等;
(四)相關圖件:地理位置示意圖、總平面布置圖、修復範圍圖、修復工藝流程圖等;
(五)其他與修復過程相關的檔案。
第十一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在收到相關單位或個人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申請後,及時委託具備評估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對修復效果進行評估驗收,具備評估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應全面評價生態環境修復效果是否達到修複目標,明確是否需要開展補充性修復。
對於損害較小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可組織相關專家出具專家意見。
第十二條  經評估驗收達到生態環境修複目標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對生態環境修復情況出具意見,並將涉及司法判決和司法確認的案件修復情況意見送司法機關;未達到生態環境修複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在約定或指定的期限內繼續修復,修復完成後重新提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確實無法達到修複目標的,由賠償義務人繳納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償資金,賠償資金數額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賠償義務人磋商確定。
第十三條  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替代修復實施方案、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終止(變更)報告、修復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工程監理報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其科學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充分論證,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人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五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及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受委託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賠償義務人因故意延期、施工質量問題、施工導致次生環境問題等,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較大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的單位或個人,依法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賠償義務人負責修復項目檔案的存檔。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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