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陝西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由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1月27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27日
印發通知,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陝西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月27日

通知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的通知》(廳字〔2019〕37號)和《中共陝西省委、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陝發〔2018〕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踐,對《陝西省環境保護督察巡查方案(試行)》(陝辦發〔2016〕22號)進行修訂完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委、省政府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組織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其指導思想、程式內容、紀律責任、結果運用參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執行。
第三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依規依法,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求真務實,嚴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減輕基層負擔的部署要求,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四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採取例行督察、“回頭看”、專項督察和派駐督察等方式,以“一山一水一平原”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持續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成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主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省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審計廳和省檢察院等。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
第六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研究在實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中的具體貫徹落實措施;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三)組織配合保障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統籌安排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落實;
(四)安排部署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五)聽取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情況匯報;
(六)研究部署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
(二)負責擬訂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規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督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牽頭起草整改方案和整改報告;
(四)組織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回頭看”、專項督察及派駐督察等;
(五)負責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的初核、匯總、上報,督察反饋、移交移送的組織協調和督察整改的調度督辦等工作;
(六)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及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例行督察和“回頭看”
第八條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和“回頭看”的對象包括:
(一)各市(區)黨委(黨工委)、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並下沉至有關縣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級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省屬國有企業;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原則上在每屆省委任期內開展一次例行督察,並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
第九條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和“回頭看”工作方案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經省委、省政府批准後實施。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和“回頭看”任務。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廳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現職副廳級領導同志擔任。
建立組長人選庫,由省委組織部商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組長、副組長人選由省委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式。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確定並授權。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省生態環境廳駐市(區)督察局人員為主體,並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省級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第十條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情況;
(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範、規劃計畫等貫徹落實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省屬國有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六)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
(七)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治情況;
(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索賠追償情況;
(九)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十一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主要對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開展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等,特別是對整改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進行督察。
第十二條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和“回頭看”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程式。具體方式方法參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和“回頭看”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督察進駐結束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規定時限內形成督察報告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督察報告經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核後,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督察報告修改完成後,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督察報告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報省委、省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督察報告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經省委、省政府審定後,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將督察報告內容反饋被督察對象,同步將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許可權、程式和要求移交省紀委監委機關、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或者被督察對象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理。
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省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或相關市(區)政府(管委會)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被督察對象按照督察報告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於反饋後30個工作日內報省委、省政府,並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整改方案印發後6個月內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並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責任追究工作實施方案納入整改方案、移交問責結果總體情況納入整改落實情況報告,一併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第四章 專項督察
第十六條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經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組建專項督察組,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重要專項督察工作安排報省委、省政府批准。
專項督察組設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現職副廳級領導同志擔任。成員以省生態環境廳駐市(區)督察局人員為主體,並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問題;
(二)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三)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主要新聞媒體曝光、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五)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問題。
第十八條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主要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督察準備。摸排問題線索,制定專項督察方案,開展人員培訓。
(二)聽取匯報。聽取被督察對象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匯報。
(三)調閱資料。調閱被督察對象相關檔案資料。
(四)個別問詢。就督察有關事項進行個別問詢。
(五)現場檢查。針對有關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和暗查暗訪,留存現場督察的有關影像資料。
(六)歸納總結。匯總梳理督察情況,研究起草專項督察報告,整理移交歸檔資料等。
第十九條專項督察結束後,專項督察組在規定時限內形成督察報告,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被督察對象進行書面反饋。重要專項督察報告報省委、省政府審定。
專項督察發現應當予以問責的,參照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和“回頭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被督察對象根據專項督察報告制定整改方案,於反饋後20個工作日內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整改方案印發後3個月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重要專項督察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報省委、省政府。
第五章 派駐督察
第二十一條強化日常督辦,組織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派駐督察。省生態環境保護派駐督察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由省生態環境廳駐市(區)督察局具體實施。派駐督察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
(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
(三)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四)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期間轉辦環境信訪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五)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開展督察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省生態環境保護派駐督察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列席駐市(區)黨委(黨工委)、政府(管委會)重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相關會議;
(二)走訪駐市(區)黨委(黨工委)、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了解有關情況,查閱檔案資料,必要時聽取工作情況匯報;
(三)對有關生態環境問題整改進行現場督辦;
(四)開展暗查暗訪,組織摸排調查有關生態環境問題,分析確定例行督察和“回頭看”重點問題線索;
(五)其他需要採取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省生態環境廳駐市(區)督察局將派駐督察中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問題,形成督察報告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問題情形,採取函告、通報、移送、約談、限批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派駐督察不直接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工作中發現的具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由省生態環境廳駐市(區)督察局移交相關市(區)進行查處。
第六章 督察整改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我省反饋督察意見後,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各整改牽頭部門(單位)制定整改方案,省委、省政府審定後按要求報黨中央、國務院,同時印發相關部門(單位)執行。
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整改牽頭部門(單位)對整改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定期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整改進展。整改完成後,整改牽頭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驗收、銷號和備案。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全程調度、督查督辦的基礎上,按規定時限要求起草整改落實情況報告,省委、省政府審定後按要求報黨中央、國務院。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回頭看”和專項督察移交我省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要求,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調度督辦,並組織抽查核實。對整改不力的,聯合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視情採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措施,壓實責任,推動整改。
第二十七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責任追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權責適應原則,做到嚴肅、精準、有效。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移交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抄送省紀委監委機關,由省紀委監委機關督促指導被移交對象做好問責工作。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督察問責配合,克服問責代替整改或問責走過場、泛化、簡單化等問題。
第二十八條加強信息公開和宣傳報導。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有關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典型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按照有關要求對外公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委宣傳部,通過報紙、電視、網路等主流媒體,對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過程中主要工作、有效做法、整改成效等進行宣傳報導。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承擔。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5月25日印發的《陝西省環境保護督察巡查方案(試行)》(陝辦發〔2016〕22號)和2018年6月8日印發的《關於省環境保護督察責任追究問題處理及審核工作的通知》(陝辦字〔2018〕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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