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陝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是陝西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8日
發布通知,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陝西省生態環境廳 陝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陝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韓城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西鹹新區生態環境局、財政局:
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陝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生態環境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21年3月18日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維護民眾環境權益,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及其監督管理。
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以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為主實施。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原則上由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落實獎金髮放。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線索,根據情形,轉交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辦理或直接查處,直接查處的,由省生態環境廳落實獎金髮放。
第三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  舉報獎勵堅持鼓勵依法實名舉報、分級獎勵、誰查處誰獎勵、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舉報人同意的前提下,對舉報人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對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網路、微信、來信來訪等方式向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對於跨行政區域的舉報,舉報人可以向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有管轄權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舉報途徑包括:
(一)電話舉報:各地12369環境保護舉報熱線、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
(二)網路舉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政務網站的有關投訴專欄;
(三)新媒體舉報:國家“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或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微信、微博舉報賬號;
(四)來信來訪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信訪接待部門;
(五)其他合法有效的舉報方式。
第六條  舉報人參與舉報獎勵時應提供以下信息:
(一)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
(二)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單位或責任人)名稱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包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情形;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或線索材料,包括:反映違法事實的檔案、圖片、影像等。
第七條  納入舉報獎勵範圍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包括: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已開工建設,或者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許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停運、拆除、閒置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車、滲坑、滲井等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輸送、存貯、排放、傾倒污染物的;
(五)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限產停產決定的;
(六)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七)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或者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以及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
(八)在關中地區保留或使用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除政策允許保留以外),或燃煤集中供熱站已經實施燃煤鍋爐改燃氣鍋爐,且保留燃煤鍋爐,未經批准擅自啟運燃煤鍋爐的;陝北、陝南地區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保留或使用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的;
(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法違規排放污染物,對水環境安全造成威脅或導致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中斷的;
(十)非法傾倒、轉移、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以及放射性危險廢物、廢氣、廢液的;
(十一)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實施修復,進行後期管理的;
(十二)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築壩等建設活動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
(十三)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十四)排污單位、第三方監測機構等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或存在其他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情形的;
(十五)其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對於以上所列的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按照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範圍、查處案值、是否移交司法等因素分為Ⅰ級、Ⅱ級、Ⅲ級三個等級,具體定級工作由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實施。可以按照未實施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定為Ⅲ級;實施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定為Ⅱ級;如同時存在移交司法機關或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等級提升一級。
第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舉報的內容、性質、協查程度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危害情況,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舉報Ⅲ級環境違法行為,給予200—500元的獎勵;舉報Ⅱ級環境違法行為,給予500—5000元的獎勵;舉報Ⅰ級環境違法行為,給予5000—10000元的獎勵。對企業內部知情人員的舉報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進一步對納入舉報獎勵範圍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類別進行擴展或細化,對舉報獎勵金額進行明確。
第九條  對通過舉報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降低突發環境事件對生態環境影響、避免公民人身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以及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等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按照特殊標準對舉報人實施獎勵,特殊獎勵金額不受本辦法規定限制。
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進行登記、審查和分析研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和第七條舉報範圍的,經查證屬實後,進行定級、通知並發放舉報獎金。通知舉報人可以採用信函、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1000元以下的獎勵,鼓勵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發放獎金。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納入普通環境投訴舉報依規辦理。
第十一條  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聯名舉報的,物質獎勵的分配由舉報代表人與其他舉報人協商分配。舉報人舉報同一違法主體的多項違法行為的,不累計獎勵,以其中最高的獎勵標準予以獎勵。舉報案件被查處和實施整改完成後,被舉報對象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可繼續舉報並獲取相關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在收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證件及與舉報人姓名相符的銀行賬號到指定地點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憑通知、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及受託人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材料的複印件領取獎金,並提供原件以供核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
舉報人獲得獎金後,應當依法向稅務部門進行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舉報前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或正在調查處理的;被舉報對象已被責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實施違法行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內的;
(二)舉報的違法事實不屬實的;
(三)違法行為舉報前已被新聞媒體或自媒體曝光的;
(四)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舉報或提供舉報線索給他人舉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舉報情形。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的受理、查處、兌獎過程中,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故意透漏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紀依規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對象索要財物,嚴重擾亂工作秩序,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傳真、網址及電子信箱,主動做好宣傳工作。同時建立舉報獎金核發管理制度,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形成舉報工作檯賬和資料檔案,每季度通過政務網站或者媒體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案件查處、獎金髮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八條  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已經制定的應結合實際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納入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將獎金的發放情況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由各級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根據《辦法》,對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舉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已開工建設,或者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許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擅自停運、拆除、閒置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私設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車、滲坑、滲井等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輸送、存貯、排放、傾倒污染物的;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限產停產決定的,以及其他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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