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是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
通知,全文,

通知

關於印發《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規範和指導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維護和提升生態保護紅線的生態環境保護成效,保障國家生態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2年12月27日

全文

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保障國家生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關於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的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生態保護紅線。
  生態保護紅線內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堅持生態優先、統籌兼顧、綠色發展、問題導向、分類監督、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嚴格的監督體系,實現一條紅線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確保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項:
  (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制定與落實情況;
  (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生態保護紅線內人為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四)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狀況及其變化;
  (五)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及其處理整改情況;
  (六)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審核意見。
  第七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有限人為活動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監督。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制定生態質量監測標準規範,依託生態質量監測網路,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重點關注人為活動對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的影響。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監測結果與國家生態質量監測網路數據共享。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狀況評估制度,制定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指標體系和生態狀況評估標準規範,定期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狀況評估,評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系統格局、質量、服務功能和保護成效。
  第十條 生態環境部組織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進行監督,主要工作程式如下:
  (一)生態環境部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結果,結合媒體曝光、民眾舉報和日常監督發現的生態破壞問題線索,提取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圖斑和線索,並推送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實地核實,並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實地核實結果。
  (三)生態環境部將核實後的生態破壞問題通報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移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並進行記錄。
  (四)生態環境部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的處理、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五)生態環境部對生態破壞嚴重、整改行動緩慢、弄虛作假、責任不落實的,視情採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一條 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的執法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相關規定開展。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制定完善生態保護修復生態環境監督標準規範,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評估,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中形式主義問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依託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台,綜合利用“五基”協同天空地一體化生態環境立體遙感監測體系,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監督資料庫和信息系統。
  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實際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台和監督資料庫,實現生態保護紅線數據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生態狀況評估等生態環境監督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依規參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將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納入生態環境領域相關考核,推動將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獎懲任免以及有關地區開展生態補償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生態保護紅線記憶體在的突出生態破壞問題和生態保護修復形式主義問題,且列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等規定處理。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或者移送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中發現有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有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將問題線索等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相關機關或者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涉嫌犯罪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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