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

2023年5月9日,貴州省自然資源廳、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貴州省林業局發布《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自然資源廳、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貴州省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人民政府,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要求,為嚴格生態保護紅線管控,保障生態安全,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研究制定了《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試行)》。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自然資源廳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貴州省林業局
2023年5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保障生態安全,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保護紅線是指在生態空間範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包括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等功能的生態功能極重要區域,生態極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石漠化等區域以及具有潛在重要生態價值的區域。本辦法所指生態保護紅線為經國家批准“三區三線”劃定成果中的生態保護紅線。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生態保護紅線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生態保護紅線監管的責任主體,應科學評估、嚴格管理生態保護紅線,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保障生態安全、調整經濟結構、規劃產業發展以及相關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和前提條件。
第四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生態保護紅線的評估調整、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等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做好生態保護紅線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生態環境準入、生態保護紅線和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等工作;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自然保護地的監督指導管理等工作。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涉及的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各類人為活動的日常管理,共同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第五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批准同意的科學研究觀測、調查等活動除外;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生態保護紅線內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涉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自然保護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保護區的,應當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或具有審批許可權相關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六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包括:
(一)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水文氣象及水土保持監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搶險救援、軍事國防、疫情防控、森林防滅火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築。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活動,以及符合相關法定規劃的住房、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電、交通、水利、碼頭、污水處理、垃圾儲運、消防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改造。
(三)經依法批准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採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四)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採伐,或以提升森林質量、最佳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採伐經營,符合公益林管理規定的經營管理利用活動。
(五)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遊、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法定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主要包括:供電、供水、供氣、通信、交通(含步道、棧道等)、防洪等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污水處理、垃圾儲運、公共衛生、標識標誌牌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及維護;旅遊諮詢站(亭)、生態停車場、索道、纜車、簡易休憩休息設施、科普宣傳、文化宣教、安全防護、應急避難、醫療救護、電子監控等必要旅遊配套設施建設及維護。(六)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及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主要包括:公路、鐵路、航道、軌道、橋樑、隧道、電纜、油氣、供熱、防洪、供水等基礎設施;輸變電、通信基站、廣電發射台等附屬設施;河道、湖泊治理及其堤壩、岸坡加固,水庫除險加固、清淤擴容及維修養護,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工程。
(七)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主要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採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範圍)、保留、註銷,當發現可供開採油氣資源並探明儲量時,可將開採擬占用的地表範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採礦權不擴大用地範圍,繼續開採,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註銷;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採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採,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註銷;已依法設立和新設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採活動的,可辦理採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採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採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八)依據縣級及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主要包括:退耕還林、造林綠化、國儲林建設、防護林建設、森林災害綜合治理、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樹種保護培育等;有害生物和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礦山生態修復;流域環境保護治理,防洪治澇等;水土保持、國土綜合整治、植被恢復、濕地恢復、生物多樣性維護、水源涵養、水系連通及水美鄉村、生態廊道、石漠化治理等綜合治理修復;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確定的其他生態修復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為活動。
第七條  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在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時,由市級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允許有限人為活動審核意見,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許可權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根據市級人民政府出具的審核意見,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徵求省直相關部門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地的,徵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分批次報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作為建設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必備材料。
第八條 設施農業建設、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規模生產生活設施修築等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審批的人為活動,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後,依法依規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占用林地審批、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審批的其他有限人為活動,由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按有關規定做好管理。
第九條 確實不可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可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檔案或批准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准的項目;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軍事國防項目;國家級規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式頒布)明確的交通、水利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電網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礦產勘查開採、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按照國家重大項目用地保障工作機制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需中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確實難以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及符合國家要求的其他重大項目。
在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時,確實難以避讓、符合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相關規定的國家重大項目,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初審意見中明確符合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項目類型和等級,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自然資源部預審。
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階段,由項目業主編制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評估報告,說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節約集約和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由市級人民政府基於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審核意見,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生態環境、林業等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後,報省級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作為建設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必備材料。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範圍涉及自然保護地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生態保護紅線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要求組織論證通過後,聯合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全部為自然保護地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自然保護地管理要求組織論證通過後,聯合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
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涉及臨時用地的,應儘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確實難以避讓的,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規定辦理,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應徵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涉及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使用期間要儘量減小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縣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進行監管,督促使用單位到期後嚴格落實生態恢復責任。
第十一條 國家批准的生態保護紅線內需退出的礦業權等,應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逐步有序退出,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安排,結合自然資源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退出實施方案,細化退出時限、補償安置、生態修復等措施,確保生態安全與社會穩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對人工商品林實行統一管護,並將重要生態區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規定逐步轉為公益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等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範圍,項目到期後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第十二條  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准,嚴禁擅自調整。按國家要求,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確需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生態環境、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批准檔案和調整範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採礦權的,按有關規定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明確開採擬占用地表範圍,並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台”的要求,將生態保護紅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並與生態環境、林業等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作為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生態環境監督的重要內容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據,為多部門聯動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和輔助決策支持,提升生態保護紅線監管現代化水平和數字生態治理能力。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定期開展執法檢查,依法依規查處各類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監管、做好執法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對生態保護紅線批准後發生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森林草原濕地或違反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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