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安徽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為加強我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保障生態安全,依據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環規生態〔2022〕2號)等檔案要求,我廳編制了《安徽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
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書面反饋至省生態環境廳自然生態保護處,並註明聯繫人及聯繫方式,電子文檔請同時傳送至聯繫人信箱。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10日。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7月11日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保障生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關於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的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保護紅線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的生態保護紅線。
生態保護紅線內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堅持生態優先、統籌兼顧、綠色發展、問題導向、分類監督、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嚴格的監督體系,實現一條紅線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確保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二章 監督主體和事項
第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項:
(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制定與落實情況;
(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生態保護紅線內人為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四)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功能狀況及其變化;
(五)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及其處理整改情況;
(六)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監督制度和方式
第六條 生態保護紅線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如需評估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生態環境部門結合生態保護紅線評估調整規則,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範,按要求對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審核意見。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更新情況,及時更新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台、“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平台等數據套用系統,確保監督與管理的界線範圍一致。
第八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按照《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執行。
第九條 對於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省生態環境廳依據職責分工對建設項目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論證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條 對於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一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審批。
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有限人為活動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監督。
第十二條 依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有關生態質量監測標準規範和工作部署,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以遙感監測技術為主,重點關注人為活動對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的影響,監測結果與國家生態質量監測網路數據共享。
第十三條 依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指標體系和生態狀況評估標準規範等,省生態環境廳按要求組織指導各市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狀況評估,評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系統格局、質量、服務功能和保護成效。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進行監督,主要工作程式如下:
(一)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結果,結合媒體曝光、民眾舉報和日常監督發現的生態破壞問題線索,提取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圖斑和線索,依託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台,推送市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二)市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開展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實地核實,形成生態破壞問題清單,提交至省生態環境廳。
(三)省生態環境廳將核實後的生態破壞問題移送市級人民政府,同時按職責分工移交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並進行記錄。生態保護紅線內突出生態破壞問題納入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範圍。
(四)市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及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問題、整改實施主體、整改標準、整改時限、整改措施和驗收單位等,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查處整改工作;及時將整改情況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五)省生態環境廳單獨或會同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需求對相關生態破壞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督導和複查,並更新生態破壞問題清單。對生態破壞嚴重、整改行動緩慢、弄虛作假、責任不落實的,視情採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五條 對生態環境部推送的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圖斑和線索,省生態環境廳按照第十四條程式進行辦理,並按要求向生態環境部報告。
第十六條 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的執法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相關規定開展。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生態保護修復成效評估技術指南等標準規範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評估,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中形式主義問題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依託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台,建立完善生態保護紅線監督資料庫,與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台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第三方評估機構庫和評估專家庫,為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章 公眾參與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依規參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發揮媒體、公益組織和志願者作用,營造全社會共同監督生態保護紅線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 監督結果套用
第二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將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等生態環境領域相關考核,推動將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獎懲任免以及有關地區開展生態補償等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二條 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生態保護紅線內突出生態破壞問題和生態保護修復形式主義問題,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相關規定處理。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或者移送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中發現有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有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將問題線索等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相關機關或者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涉嫌犯罪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市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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