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安徽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編制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 編制單位: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試行檔案(徵求意見稿)
安徽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為進一步規範我省環評技術服務市場,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環評機構”)監督管理和環評檔案質量提升,推進環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於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住所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的環評機構及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的環評機構。
第二章 環評機構管理規範
第三條 【環評業務承接】環評機構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管理要求承擔環評業務,除正常技術協作外,不得轉包或者變相轉包環評業務,不得違反契約約定,不得通過降低環評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第四條 【編制人員管理】環評機構的環評工程師及環評文本編制人員應當是全職人員,簽署勞動契約,繳納社保。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不得掛靠環評工程師證書,不得出借、出租個人資格證書、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台賬號密碼,不得在本人未參與編制或審核的環評檔案中署名或簽字。
第五條 【環評編制要求】環評機構應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以及環評各項技術導則和規範等要求編制環評檔案,不得隨意降低評價等級,禁止瞞報項目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依法對出具的環評檔案和結論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質量控制管理】環評機構應建立至少三級的環評檔案內部質量控制制度並嚴格落實,審核人員應嚴格把關,各級審核意見及修改情況均應留痕並存檔。
第七條 【環評檔案管理】環評機構應建立並嚴格落實環評檔案檔案管理制度。檔案中應當包括項目基礎資料、現場踏勘記錄、踏勘影像資料、質量控制記錄、環評檔案最終審批稿、建設單位委託契約、環境監測資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評檔案的批覆以及其他應存檔的材料,存檔材料應當為原件。
第八條 【項目現場踏勘】環評檔案編制主持人及主要編制人員應進行項目現場踏勘,全面了解項目現狀及周邊環境情況,準確把握項目環評要點、環境要素及敏感目標,做好現場踏勘記錄和編制主持人現場踏勘影像資料留存。
第九條 【項目評審】審批(評估)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時,環評檔案編制主持人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現場,負責匯報環評檔案並回答有關質詢。
第十條 【告知承諾報批】實施告知承諾制的環評檔案編制主持人,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環評檔案審批部門,負責回答項目有關情況的質詢。
第十一條 【廉潔自律】環評機構不得向環評評審專家、評估機構和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發放費用和饋贈禮金、禮品、有價證券等,不得組織參加可能影響環評檔案評估、審查、審批公正性的娛樂、旅遊、餐飲等活動。
第三章 環評機構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省級和市級審批(審查)部門應通過日常檢查、抽查、重點檢查等方式,加強環評機構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環評檔案編制規範性檢查、環評檔案編制質量檢查、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檢查等內容。
受理過程中,審批(審查)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規定,檢查環評檔案編制規範性。建設項目環評檔案應包括:封面、目錄、責任聲明、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編制主持人職業資格證書和社保證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基礎信息表、正文及相關附圖附屬檔案等。
評估過程中,技術評估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技術評估有關程式和規範要求,嚴把環評檔案質量關,發現環評檔案存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的質量問題情形及《意見》所列的弄虛作假情形,應及時向審批(審查)部門報告,並協助梳理問題線索和調查處理。
審批(評審)過程中,審批(審查)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檢查環評檔案編制質量,對環評檔案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或者環評結論不正確、不合理的,不予批准或要求重新審查。省、市生態環境部門也應對轄區內建設項目受理版的環評檔案編制質量進行動態抽查。
日常監督檢查中,審批(審查)部門檢查環評機構和編制人員等情況,檢查內容包括: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台填報情況、編制單位質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環評檔案資料管理情況、編制主持人全職及對編制文本熟悉情況等。
第十三條 【靶向監管】 省級及市級審批(審查)部門接到生態環境部移交線索、民眾投訴信訪舉報後,要及時開展現場調查,環評機構和編制主持人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四條 【問題查處】省級及市級審批(審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環評機構及編制人員存在的各類問題,責令整改並依法依規處理。對於需要其他地市協助配合的問題,應及時上報省生態環境廳決定開展聯合調查。對於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要及時移交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公安部門進行立案查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懲戒機制】對列入失信名單的編制人員及環評工程師,不接受其加入我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的申請;已入庫的,取消其專家資格,並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我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環評報告技術審查、監督檢查、抽查覆核等環評類的技術諮詢。
第十六條 【質量評價】省生態環境廳定期對環評機構進行量化評價,評價結果在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官網對外公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根據相關法規政策要求適時修訂。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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