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是生態環境部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
辦法發布,主要內容,

辦法發布

生態環境部25日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的出台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要求,深化環評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對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下簡稱報告書(表))編制行為,保障環評工作質量,維護資質許可事項取消後的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主要內容

《辦法》嚴格落實法律要求,不再強制由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報告書(表),明確建設單位可以委託技術單位也可自行編制報告書(表)。通過更加充分的市場競爭,激發環評市場活力,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提升環評技術單位服務水平和服務意識。同時,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推進實體經濟發展。
《辦法》著力構建以質量為核心、以信用為主線、以公開為手段、以監督為保障的事中事後管理體系。通過規範編制要求、強化監督檢查、實施信用管理以及嚴肅責任追究等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確保環評資質許可取消後,環評質量不下降、環評有關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不降低,為保證環評制度的有效實施提供技術支撐。
《辦法》以報告書(表)編制質量為核心,進一步完善日常檢查考核機制,對審批後的報告書(表)開展覆核,強化重點單位、重點行業靶向監管。實行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雙重負責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報告書(表)內容和結論進行審核把關。對報告書(表)質量問題實行分類管理,細化一般性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區分不同情況採取不同處理方式,提高質量監管科學性;對出現報告書(表)質量問題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提出行政處理處罰與失信記分雙重懲戒的管理措施,加大質量責任追究力度。
《辦法》突出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強調建設單位對報告書(表)內容和結論負責,推動提高建設單位環保意識,促進建設單位擇優選擇技術單位,提升環評制度有效性。對報告書(表)存在質量問題的,無論建設單位自行編制還是委託技術單位編制,都要追究建設單位責任;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存在失信行為的,一律公開相關建設單位和報告書(表)基礎信息。要求建設單位在報告書(表)編制過程中,如實提供基礎資料,落實環保投入和資金來源,加強環評過程管理。
《辦法》結合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有關強化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考核分類監管要求,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中關於在生態環境領域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等要求,積極探索建立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環評信用管理體系,營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難行的良性市場秩序。
修訂後的《辦法》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根據《環評法》有關規定和《辦法》施行需要,生態環境部正在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等三個配套檔案,將於近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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