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環境影響評價領域深化改革實施意見

《湖南省環境影響評價領域深化改革實施意見》是2023年9月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意見全文,

印發通知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環境影響評價領域深化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湘環發〔2023〕60號
HNPR—2023—13009
各市州人民政府: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環境影響評價領域深化改革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9月14日

意見全文

湖南省環境影響評價領域深化改革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提高審批效率,根據省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生態環境部關於最佳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49號)、《生態環境部關於做好重大投資項目環評工作的通知》(環環評〔2022〕39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實現“三高四新”美好藍圖,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堅持以點帶面,全面推進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改革,創新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審批質量;持續推進環評與排污許可銜接,加快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落地套用;加強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助力湖南經濟高質量發展,為我省轉型發展營造良好投資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中始終堅持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更好地發揮環評從源頭防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
(二)堅持以環境分區管控為硬約束。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作為區域環評的重要內容和項目準入的硬性約束條件,發揮其在優布局、控規模、調結構、促轉型中的作用。
(三)堅持實行項目分類管理。通過對標對表、最佳化流程,強化分類施策,對民生相關行業的項目、生態環境影響總體可控的項目做到“應放盡放”“應簡則簡”;對生態環境安全和生態環境質量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做到“應嚴則嚴”。
(四)堅持嚴格事中事後監管。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強化建設項目事中事後監管,確保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到位。對不履行承諾的失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懲戒。
(五)堅持守正創新增強實效。聚焦建設單位和民眾關切,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對出台的生態環境領域惠企政策進行分類管理,加強項目建設與政策匹配對應,主動精準推送政策,確保市場主體政策紅利“應享盡享”。
三、改革措施
(一)深化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1.探索審批許可權動態管理。適時試點開展環評審批許可權調整下放執行情況效果評估,從審批能力、時效、質量以及生態環境質量、輿情管控等方面,綜合分析研判,動態調整、科學合理設定全省環評審批許可權,做到“有放有收”。市州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設定各級(含產業園區派駐機構)審批許可權,國家和省明確要求在市州本級審批的除外。
2.實行容缺辦理。在建設單位申請材料、環評檔案等主件齊備且符合法定要求,次要材料有缺陷的情況下,可一次性告知限時補正並先行容缺受理,同步開展審查,待補正材料後正式批覆。須進入園區的工業項目,相關規劃及規劃環評尚在審查階段的,實行容缺受理,待規劃環評通過審查、入園項目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後正式批覆。對國家重大戰略項目,以及必須且無法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關係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項目,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不作為審批的前置,實行容缺審批。對不涉及禁止開發區域、環境影響輕度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和項目,規劃環評審查可與項目環評審批統籌推進,壓茬辦理。
3.探索項目打捆環評審批改革試點。對位於相同市級或縣級行政區且項目類型相同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等級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轉運站、污水處理廠等基礎設施項目,對位於已完成區域規劃環評或跟蹤評價且相關措施落實、上年度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結果為誠信的區域且項目類型相同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非涉重工業項目,可由建設單位或產業園區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開展“打捆”環評審批。有關試點有效期限按國家相關檔案執行。
4.簡化建設項目環評內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指導建設單位運用“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對照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做好項目前期方案論證、最佳化選址選線,預防出現觸碰法律底線“硬傷”。銜接最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編制技術指南,簡化編制內容,最佳化編制質量,與生態環境無關的內容不再納入環評範疇。對位於產業園區且符合園區規劃環評要求的建設項目,可簡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編制內容和共享環境數據。對已通過規劃環評審查的流域綜合規劃、交通運輸規劃、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等所包含的具體項目,其與相關規劃的環境符合性分析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結論,且選址合理性分析、生態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的內容可適當簡化。已實施集中治污的產業園區,凡工業廢水排入產業園區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表),水專題主要進行項目達標分析及產業園區集中處理設施處理能力分析,可簡化對區域地表水的環境預測內容。
(二)最佳化管理,切實發揮環評制度作用
5.差異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以污染防控為重點,嚴守審批原則、強化生態環境準入,落實“五個一律不批”和“三掛鈎”等法律法規或相關檔案的要求,實施差異化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方式,強化對石化化工、有色冶煉、鋼鐵、火電(含熱電聯產)、玻璃和水泥行業等高污染、高風險、生態環境影響大的重點行業和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嚴格環評審批,重點審核區域環境承載力、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有效性,積極推進減污降碳協同控制,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依法不予審批;對非重點行業的建設項目,重點關注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可行性,在審批方式、審批時限上進一步最佳化、壓縮。對重大投資項目環評中已充分論證但仍存在環境風險等不確定性的問題,應在環評批覆中予以說明,並相應提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建議。探索開展環評與排污許可同步審核園區試點,上年度湖南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產業園區範圍內,符合園區主導產業定位、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接續辦理環評與排污許可手續,對環評報告、排污許可申報材料合併評審,同步許可。
6.督促落實環評批覆要求。建設單位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確保環評批覆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設施、措施落實到位,污染防治措施須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加強對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自主驗收監管。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環評事中事後監管納入執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範疇,對有關重大投資項目環評要求落實情況開展抽查,並按職責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7.嚴格環評中介市場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檔案的有關要求,通過信息公開和智慧型化手段加強監管,提高環評管理水平,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同時,指導中介機構規範報告書(表)承接和編制等環節,加強報告書(表)質量考核和信用管理。根據《關於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等檔案規定,對環評檔案弄虛作假負有責任的中介機構及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依法處以罰款、禁止從業、失信記分、納入“黑名單”等處罰、處理;對弄虛作假環評檔案通過審批的,一經發現,原審批部門應依法撤銷批覆。
(三)精準服務,全面助力企業綠色發展
8.實現全省審批標準化。規範全省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程式,統一全省環評審批尺度,全省建設項目的申報和審批工作全部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開展,確保全省建設項目環評在同一個系統申報、同一個系統審批,確保環評審批信息及時上報、規範填寫、完整匯集,做到即受理即評估即審批,實現同類項目無差別受理、同標準審批。各地可通過職能整合、力量重組、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加強環評技術評估力量。加強審批培訓、推進聯網審查、強化考核抽查、提升審批效率。
9.提升審批服務質量。實行環評審批專人對接,主動服務、靠前指導建設單位開展前期工作。最佳化建設項目環評服務指南,全過程、全要素指導建設單位開展環評工作,避免因盲目投資所帶來的經濟風險和環境風險。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即受理即評估即審批,在法定審批期限內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間。對台賬內當年開工的重大投資項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為建設單位提供“環評審批服務單”,載明對接聯繫人、服務措施等,確保政策傳達到位、責任落實到位、審批服務到位。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重大投資項目,指導建設單位及早啟動、加快編制環評檔案;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指導建設單位在建成投產前完成網上備案;依法無需開展環評的,明確告知建設單位。
10.提供企業審批便利。落實“不見面審批”要求,進一步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創新環評管理方式,最佳化管理流程,加強“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運用,建設單位可實現線上申請,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網上審批,審批過程公開、透明,主要審批時間節點可公開查詢。對企業辦理環評手續諮詢的相關問題、索取的有關資料,審批部門應積極解答、盡力提供。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充分利用全國環評技術評估服務諮詢平台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發揮部、省級技術評估機構和行業專家優勢,對建設單位和基層環評審批部門有關諮詢即收快辦,及時予以回復或組織遠程會診,協助解決項目環評技術難題。對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市(州),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加大技術幫扶指導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市州要高度重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屬地為主、生態環境部門指導、強化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各市州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統籌推進改革工作,定期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
(二)探索模式試點。對於條件成熟的市州,鼓勵積極探索、創新模式,並向省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遞交試點實施方案,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做法,為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探路徑、做示範。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市州應通過多種形式尤其是新媒體加強環評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力度和政策解讀,使建設單位及時知曉、準確掌握、高效執行環保領域的要求,引導相關責任方提高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意識,堅守生態環境保護底線。對環評領域深化改革中發現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要及時報告並處理。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也將不定期將各地好的做法、典型經驗進行推廣和宣傳。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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