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清遠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10日印發的通知.本《實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部署,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預防作用,提升環境監管與服務效能,助力打贏我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服務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0〕4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實施項目環評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環評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建立“三線一單”、區域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排污許可相互銜接的固定污染源全鏈條環境管理體系,更好地推動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綠色發展。
二、改革任務
(一)最佳化區域規劃環評機制。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等產業園區以及清遠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其他各類產業園區(以下簡稱“產業園區”),在編制或修編開發建設規劃時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鼓勵依託產業園區發展的產業集聚地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工業集中區(以下簡稱“產業集聚地、工業集中區”)等區域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產業園區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原則上由批准該產業園區設立、同意擴區或者區位調整的人民政府所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集審查。產業集聚地、工業集中區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召集審查。
區域規劃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結合我市“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分區管控及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合理最佳化布局,細化區域應重點保護的生態空間、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生態環境準入條件和環境風險防範應急要求。
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已通過審查的區域在規劃布局、實施範圍、適用期限、建設規模、主導產業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發生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應依法重新或者補充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可能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環境退化或環境有其他重大影響,實施五年以上且未發生重大調整的規劃,應按規定及時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
產業園區管理單位應落實區域環境狀況評估制度,每年對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統一監測和評價,編制環境管理狀況評估報告,公開、共享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污染源清單、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等信息,並向所在區域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試行豁免一批建設項目環評手續。
疫情防控或應急期間,對國家、省級和地方黨委政府認定急需的臨時性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三類建設項目(包括臨時性建設使用,臨時性改擴建或轉產等),試行豁免環評手續;對疫情或應急結束後仍需使用的三類建設項目,可以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程、鄉村振興、民生水利設施、碧道、綠道、古驛道建設等有關項目試行豁免環評手續。
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的改造項目試行豁免環評手續。
國家、省有關改革政策要求實行豁免環評的建設項目。
(三)試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國家、省有關改革政策要求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
對位於已開展規劃環評的電鍍、印染、鞣革行業統一定點基地內的建設項目,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對位於已開展規劃環評且落實規劃環評要求及審查意見的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地、工業集中區內,符合規劃環評要求、主導產業生態環境準入要求且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符合以下情形且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1.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服務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社會事業與服務業類等建設項目;
2.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擴建項目;
3.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等污染防治技術成熟、生態環境影響可通過事中事後監管執法予以糾正的建設項目。
(四)簡化建設項目環評編制內容。
對位於已開展規劃環評且落實規劃環評要求及審查意見的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地、工業集中區內,符合規劃環評要求、主導產業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的建設項目,其環評與區域規劃環評實施聯動,可簡化以下編制內容。
1.編制依據、環境功能區劃、環境敏感點、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環境影響預測、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等,或區域環境管理狀況評估報告中已有的內容或資料,可直接引用結論,無需另行編寫或調查。
2.在環評編制階段,免於開展網路平台信息公開、免於張貼徵求意見公告,環評報告書徵求意見稿公開和徵求意見的期限縮減為5個工作日。在環評審批階段,生態環境部門全程公開環評有關信息。
3.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可簡化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但應確保管控要求不降低,且不再適用於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建設項目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符合國家、省有關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要求的,無需開展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
(五)探索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融合。
加強固定污染源類建設項目環評和排污許可證內容銜接,逐步統一管理要求。在建設項目環評階段,按照排污許可核發技術規範的相關要求,將排污許可需要填報的信息納入環評一併考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發生變動屬於以下情形的,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1.不屬於重大變動的;
2.經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通過的;
3.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
實施環評豁免、登記表備案和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其中新建項目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
對實施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建設項目,可不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對位於已開展規劃環評且落實規劃環評要求及審查意見的省級以上產業園區內,符合規劃環評要求、主導產業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的建設項目,除納入環評重點管理項目名錄內的,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或登記管理。
(六)規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應分析與環保類規劃的相符性,其他規劃的相符性可不予以考慮(上級有規定的除外)。
提高環評審批效率,大幅縮減審批時限。原則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以內。報告書(表)的受理公告和擬審查公示可同時進行掛網公示,打造審批“高速公路”。
(七)做好重點項目環評審批服務。
注重打造優質營商環境,全力做好重點項目服務保障工作,主動對接項目需求,強化服務指導,開通綠色通道、把生態環境要素資源向重點項目傾斜、集聚,轄區政府積極配合、做好服務保障工作,為項目加快建設提供有力支持。
(八)嚴格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項目環評審批。
納入廣東省制定的實行環境影響評價重點管理建設項目名錄的建設項目(位於已開展區域規劃環評的省級以上產業園區或電鍍、印染、鞣革行業統一定點基地的除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要求。
超標區域、流域所屬地方政府應編制並實施達標方案,相關項目審批實行總量減量替代。
各級政府應出台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規劃外養殖項目嚴格審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環評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統籌推進各項改革措施,落實相關工作經費,鼓勵基層結合實際探索創新,定期對改革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不斷深化改革,鞏固改革成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二)強化園區管理。
各園區要從嚴把好環境準入關口,及時編制或調整區域規劃環評(跟蹤環評),設定相應的產業準入和環境準入條件,科學有序地引導符合園區主導產業的項目入園;要完善園區基礎配套設施(污水處理廠、集中供氣、供熱等),為項目快速落地提供基本保障;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園區環境管理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園區聘請第三方專業環保服務公司作為“環保管家”,為園區提供包括環境污染問題診斷、污染治理方案編制、污染物排放監測等一體化環保服務,提高園區綠色化水平。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特別是對實施環評告知承諾審批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前不再核實現場情況和環評檔案實質內容,建設單位作為告知承諾的責任主體,對建設項目環評檔案、承諾內容及相關支持性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建設單位應依法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建設、竣工驗收、運行、環境信息公開等環境保護工作,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實行環評豁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及運營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省和市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自覺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四)加強環評編制監管。
以保障質量、提高效率為導向,健全環評編制綜合監管體系。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運用國家環評信用平台,建立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建立環評編制單位信息採集、備案、失信記分以及“限期整改名單”和“黑名單”制度,禁止名單內的單位、人員從事環評編制活動;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未納入信用平台或列入“限期整改名單”和“黑名單”的環評單位、人員編制的環評檔案。加強對環評檔案的抽查和覆核,發現編制不規範、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法依規處理有關單位和人員;對存在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弄虛作假,建設項目嚴重違法,環評檔案有嚴重質量問題等情形的建設單位,督促其整改,並可依法撤銷批准決定,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並公開曝光。
(五)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事後監管機制,從重事前審批向重事後監管轉變,對未按環評及承諾落實環保“三同時”的項目,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不得投入生產。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將實行環評告知承諾制、環評與排污許可聯動審批的建設項目作為環評編制、環境監督執法的檢查重點,對存在違法行為和環境管理問題的,依法嚴厲查處。充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和公眾參與,不斷提升監督管理水平。
本《實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印發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七屆第9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政策解讀

日前,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了《清遠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將於202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為推進政務公開,便於全社會更好地理解《實施方案》的相關內容,認真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實施方案》的出台背景、編制依據和主要內容和亮點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上世紀70年代建立環境保護制度之初已確立,其目的是預防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環評制度實施多年以來,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源頭預防作用。
近年來,我市將環評作為生態環境領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環節,嚴格執行環評制度。一是簡政放權,最佳化分級審批許可權。我市將大批工藝先進、污染防治技術成熟、環境影響和風險相對可控的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二是落實登記表備案,大幅減少審批數量。三是實行並聯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明確環評審批與立項、規劃選址、等實行“並聯”審批,通過修訂相關審批程式,進一步規範項目環評受理、審查、批准等環節相關要求,將技術評估納入審批程式,實現項目環評審批全過程網上監管。
本次出台《實施方案》是在以下幾方面的背景情況下開展的:
一是貫徹國家、省有關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深化“放管服”改革,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國務院多次召開電視電話會議,統籌部署深化改革工作。根據《關於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舉措複製推廣借鑑工作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等相關工作部署,對我市有關環評管理改革經驗,進一步簡政放權,提高審批和行政監管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是環評制度效能有待提高。規劃環評約束性不強,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存在重複評價情況,納入審批的環評數量大、審批時間長、重點不突出,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不夠,違法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通過環評從源頭預防不良生態環境影響、推動改善環境質量的有效性仍不足。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務院令第559號);
3.《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4號);
4.廣東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5.《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
6.《關於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
7.《關於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試行)》(環辦環評〔2016〕14號);
8.《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統合〔2020〕13號);
9.《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10.《關於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環規財〔2018〕86號);
11.《生態環境部全國工商聯關於支持服務民營企業綠色發展的意見》(環綜合〔2019〕6號);
12.《關於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
1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1〕64號);
1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環函〔2020〕44號);
15.《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年版)》;
16.《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粵府〔2020〕71號);
17.《廣東省全面推進綠色清潔生產工作意見的通知》(粵經信節能〔2016〕235號)。
三、主要內容和亮點
《實施方案》共三部分,涉及具體改革任務八條。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明確總體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放管服”“一次辦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強化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實施項目環評分類管理。第二部分提出8條深化改革措施,在強化區域規劃環評實效、改革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的基礎上,簡化建設項目環評管理,試行環評豁免、告知承諾制、精簡環評編制內容等改革措施,推動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融合,最佳化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服務,做好重點項目環評審批服務,嚴格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項目環評審批。第三部分提出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園區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環評編制監管、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等五條保障措施,保障環評改革工作有效推進。
亮點一:最佳化區域規劃環評機制。明確產業園區範圍及開展規劃環評要求和審查主體,規範產業園環境管理。
亮點二:試行豁免一批建設項目環評手續。對符合相關要求的建設項目予以豁免環評,減少審批數量。
亮點三:試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對符合相關要求的建設項目實施告知承諾制,減少審查數量,提高環評審批效率。
亮點四:簡化建設項目環評編制內容。對符合相關要求的建設項目,減少環評檔案編制內容要求,降低檔案編製成本。
亮點五: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融合。加強固定污染源類建設項目環評和排污許可證內容銜接,逐步統一管理要求。
亮點六:規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提高環評審批效率,大幅縮減審批時限,打造審批“高速公路”。
亮點七:做好重點項目環評審批服務。注重打造優質營商環境,全力做好重點項目服務保障工作,把生態環境要素資源向重點項目傾斜。
亮點八:嚴格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項目環評審批。明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評管理要求。重點區域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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