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35號),設立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掛清遠市糧食局、清遠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牌子,為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 設立時間:2009年
  • 隸屬:清遠市人民政府
  • 下設科室:8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機構編制方案,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擬訂和編制工業、商貿流通業和信息化的產業規劃及產業政策職責劃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以及基礎產業(能源、交通、水利等)、支柱產業、高技術產業專項發展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協調、銜接和平衡各主要行業的發展規劃及相關的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經濟形勢和社會發展情況,對全市經濟發展進行監測、預測、預警;研究全市經濟運行中的重大經濟社會問題,提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參與本市有關政策性檔案的起草和協調實施。
(四)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投資主管部門頒布的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監測分析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審核上報屬於國家和省審批許可權的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有關建設項目;安排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計畫;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開展重大項目稽察工作。
(五)審核或審批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
(六)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解決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和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七)依法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事項進行核准管理。
(八)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協調落實糧食工作政府負責制,落實軍糧供應,落實全市儲備糧油責任制,依法監管糧食流通,負責糧食流通管理的執法工作;負責糧油市場的監測、預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糧油市場價格的監管工作;分析糧食供求形勢,完善糧食應急機制;貫徹落實軍供糧供應政策。
(九)負責市國防經濟動員的工作。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局設8個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黨務、紀檢監察、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安全保衛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綜合規劃科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規劃調整意見;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監測預測,提出巨觀調控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
組織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發展工作,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促進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
三、體制改革科
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意見;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以及相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標投標工作;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研究分析財政、金融形勢;承擔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審核上報工作。
統籌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提出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推進清潔發展,提出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建議。
負責資源節約與環境氣候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核、申報工作。
四、投資科(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並提出政策建議;編制下達市級財政性投資年度計畫;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擬訂市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綜合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督促檢查市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市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政策建議。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和日常監測工作;組織開展對中央、省、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市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和檢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負責房地產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核、申報工作。
機構二
五、工交貿易科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的發展和推廣套用;協調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工作;分析綜合交通運輸運行狀況,提出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協調綜合交通發展重大事項;協調幹線鐵路項目和城際軌道交通網路規劃與建設工作。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提出貿易發展戰略和巨觀管理政策建議;協調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工作,申報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進出口計畫;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組織擬訂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重大項目建設,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推動技術創新、產學研結合及相關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負責工業、交通、經貿流通、市場建設、高技術產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核、申報工作。
六、農村經濟科
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漁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組織編制下達農林水利等投資計畫;參與編制水資源配置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規劃。
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區域協調發展的重大政策;銜接平衡土地利用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礦產資源發展規劃;協調各類開發園區的重大問題;提出推進縣域經濟發展的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目標、政策,審核上報申請發放國家鼓勵類投資項目確認書,承辦對外經濟交流合作的相關工作。
負責涉農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利用國外貸款項目以及各類開發園區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核、申報。
七、社會發展科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在市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重點做好綜合、指導、協調、服務、督查工作。協調促進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案實施。督促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市醫改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
負責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核、申報工作。
八、重點項目科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擬訂省、市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組織協調省、市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省、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政策建議。

人員編制

市發展和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其中:局長(兼市糧食局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經濟師(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機構編制方案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發〔2010〕6號)精神,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確定如下:
一、保留的單位
(一)清遠市糧食局,正處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機構編制方案已另文下達(見清機編〔2010〕58號)。
(二)清遠市股權託管中心,正科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承擔為清遠市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權託管服務的工作,受股份公司委託,代為進行股東名冊登記和股東服務;對已託管的股份公司,為其股東提供與股權相關的各項登記服務,包括初始登記、過戶登記等;對託管的股份公司提供代理分紅派息、股權質押、股權諮詢及其他諮詢等服務。核定事業編制 3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二類撥付。
二、撤銷的單位
(一)撤銷清遠市計畫信息中心,收回經費自籌事業編制3名。
(二)撤銷清遠市糧食局招待所,收回經費自籌事業編制10名。
三、其他事項
(一)建市以來,凡涉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發生變化的,以本文為準。
(二)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調整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到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