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物價局加強反價格壟斷、資源價格管理、環境價格管理、公用事業價格管理、公益事業價格管理、價格監督檢查和住房與市場價格監管等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物價局
- 類型:政府部門
- 位置:清遠市
- 職能:價格檢查和住房與市場價格監管等
- 主要職責:負責價格監測、分析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價格管理科,收費管理科,價格成本監審科,價格監督檢查科,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價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市有關價格、收費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編制和執行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負責價格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和監控。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管理,參與本市糧食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執行,對糧食風險基金、糧食儲備制度的運作進行監督,運用價格槓桿促進經濟發展。
(三)按照價格管理目錄,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及中介服務收費,依法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管理工作,管理社團收費及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
(四)按照成本監審目錄,依法實施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
(五)依法實施市場監管,開展反價格壟斷,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六)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社會監督,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七)對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服務)價格或收費項目的制定或調整組織價格聽證。
(八)指導、監督市直業務主管部門及縣(市、區)價格、收費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與監審工作,協調、處理部門之間及縣(市、區)的價格、收費爭議,指導開展價格服務、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九)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物價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物價局設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會務、文電、檔案、信訪、保密、人事、勞資、計畫生育、老乾服務、財務、資產管理、接待及黨務、紀檢監察等日常工作;起草重要文稿;組織開展價格政策法規評估並實施相關制度;指導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和價格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和管理。
價格管理科
組織實施公用公益事業價格、資源環境價格和工業品價格政策和法規,擬訂公用公益事業價格、資源環境價格和工業品價格的管理原則和方法;按規定許可權擬訂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相關價格項目和標準,承擔有關審核、審批和備案工作;對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調整組織價格聽證;加強對放開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承擔市場價格應急工作,參與制定和實施糧食應急預案;協助處理有關價格爭議。
收費管理科
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社團收費和省列名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以及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外收取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的管理;開展清費治亂減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帶壟斷性、強制性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年審;按省規定負責擬定教育收費、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強制性培訓收費、路橋渡口以及機動車年票收費的管理原則和方法;對列入聽證目錄收費項目的制定或調整組織價格聽證;協調和處理有關收費爭議。
價格成本監審科
(市價格成本調查隊)
負責本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許可權範圍內的成本監審任務,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或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請求,對相關經營者成本實施成本監審;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和價格聽證目錄或雖未列入價格聽證目錄,但需要實行聽證的所有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成本監審,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商品和服務可以實施成本監審;完成省、市安排的有關農產品成本調查任務。
價格監督檢查科
(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價格舉報中心)
負責組織實施價格行政執法;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對價格違法行為、違法收費行為進行立案檢查處理,對不正當價格行為提出處理建議;指導各縣(市、區)開展價格檢查工作。
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發〔2010〕6號)精神,清遠市物價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確定如下:
一、清遠市價格監測中心,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組織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物價局頒布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調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及供求變動情況;承擔市場價格預警和應急工作,跟蹤反饋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並適時提出政策建議。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二、清遠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正科級,公益三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受委託承擔涉案物品價格鑑證,對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爭議案進行覆核裁定;接受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委託,對生產經營,契約簽訂,理賠索賠,實物應稅,物品拍賣,資產評估,財產分割,工程審價,清產核資,經濟糾紛,法律訴訟,司法公證等情形中對相關物品或服務價格及有關事項開展價格認證;開展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值和河道事故船舶損失價值及損壞財物價值鑑定;對各類有形,無形資產價格進行鑑證。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經費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