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市級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市級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清遠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清遠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市級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3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我市營商環境,不斷提高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深化營商環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18〕27 號)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清遠市最佳化營商環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試行)的通知》(清府辦〔2018〕50 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辦理進駐市級政務服務大廳綜合視窗的行政審批事項(即辦類審批事項及本級僅具有初審權的事項除外)。
第三條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對基本條件具備、關鍵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關鍵性材料欠缺的行政審批事項,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後,綜合視窗先予受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時限,並同時將材料流轉至各行政審批部門進行審查,在申請人補正全部材料後,行政審批部門在承諾辦結時限內及時出具辦理結果。
第四條 容缺受理以申請人自願申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申請並作出承諾的,方可進行容缺受理。
第五條 容缺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由各行政審批部門梳理,並在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中確認後在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清遠分廳同步公布。容缺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各行政審批部門因法律法規需要調整清單的,應在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中及時對應調整。
第六條 下列材料屬於可以容缺的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等企業資質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申請人身份證明等;
(二)企業資信證明、繳費證明,企業工作人員資格證書,企業管理計畫、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多個階段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前一階段辦理時已經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多個行政審批部門依次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在申請辦理下一個行政審批事項時需提交的上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材料和辦理結果;
(五)部門認為符合規定可以容缺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容缺受理的,應當向綜合視窗提交容缺受理承諾書1 份(附屬檔案1)。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申請的,容缺受理承諾書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也可以由現場提交材料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人簽字確認。委託辦理容缺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的,被委託人應當提交委託書。
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提供申請人基本信息,並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二)已經知曉需要補正的材料和時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四)在承諾期限內補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凡屬容缺受理範圍的審批項目,綜合視窗工作人員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請材料,申請人可作出容缺受理書面承諾。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基本條件具備、關鍵材料齊全,僅欠缺非關鍵性材料的,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後,綜合視窗先予受理。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條件或關鍵材料不齊全的,綜合視窗不予受理。
第九條 在申請人按規定作出容缺受理書面承諾書後,綜合視窗出具《容缺受理補正材料通知書》(附屬檔案2),《容缺受理補正材料通知書》一式2 份(1 份當場交申請人,1 份交綜合視窗存檔備查)。
第十條 申請人書面承諾補充非關鍵性材料的時限最長不超過3 個工作日(遇節假日順延),申請人在其承諾補充非關鍵性材料的時限結束之前須按承諾完成非關鍵性材料的補缺。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補齊所有容缺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各行政審批部門在對外承諾時限內出具辦理結果。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沒有補齊所有容缺材料的,各行政審批部門不予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不能補正全部材料或所補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終止辦理,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終止辦理後2 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連同申請材料經綜合視窗退回申請人。申請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失信申請人的相關信息將推送至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按照我市行政審批提速增效和標準化建設要求,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文規定的,各審批部門不能擅自設定其他審批條件,不得擅自增加其他審批材料。
第十五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對容缺受理情況進行監督,市政務服務中心將容缺受理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進駐部門考評。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研究制定容缺受理制度。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21 年8 月3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解讀

現就《清遠市市級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以下簡稱“容缺受理制度”)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為進一步最佳化我市營商環境,不斷提高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深化營商環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18〕27號)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清遠市最佳化營商環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試行)的通知》(清府辦〔2018〕50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實施《清遠市市級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辦理進駐市級政務服務大廳綜合視窗的行政審批事項(即辦類審批事項及本級僅具有初審權的事項除外),因基本條件具備、關鍵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關鍵性材料欠缺的,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後,綜合視窗先予受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時限,並同時將材料流轉至各行政審批部門進行審查,在申請人補正全部材料後,行政審批部門在承諾辦結時限內及時出具辦理結果。
二、目的和必要性
(一)方便民眾辦事,讓民眾少跑。申請人在辦理審批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漏帶、暫時缺少、暫時無法提供部分材料,或者複印件未蓋章、原件未帶、材料存在瑕疵、不清晰等材料不齊全、形式欠缺的情況,但這些非關鍵性材料的暫時空缺並不會影響部門的審查。在這種情況下,容許非關鍵性材料暫時空缺並在一定時間內補齊,既不影響行政機關的審批工作,又可減少申請人的往返次數和精力。
(二)實現串聯審批轉並聯審批,縮短審批整體時間。如在投資項目全流程審批中,審批事項之間原本是環環相扣,互有先後順序的,但這也導致審批的低效率,不利於投資項目的順利推進。因此,需要將串聯審批轉變為效率更高的並聯審批。但是,如果硬性要求減少法律規定的某項材料,就容易與依法行政的原則相衝突。容缺受理制度充分結合行政審批補正、告知規則,既解開了串聯的“扣”,又遵守了嚴格的“法”,為並聯審批的順利實施打下了制度基礎。
(三)容缺受理制度能夠使行政審批部門“各司其職,各審其材”。在一項審批事項的所有材料中,部門通常只對其中一件或幾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對其他非關鍵性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花費的時間也主要集中在關鍵材料上。容缺受理制度根據這個邏輯特點,能夠保證部門的審查重點,又能解放審批精力。
(四)容缺受理制度能夠突出作風轉變,有利於提升民眾滿意度。容缺受理制度把原來理解的一些“特事特辦”、“綠色通道”轉換成一種法律框架內的正常的辦事服務機制,讓材料“緩(交)”下來,使速度提上來。其更大的意義在於折射了行政觀念和方法的轉變,體現了真正急申請人之所急,想申請人之所想的理念和作風,換來的是民眾辦事體現感的增強和滿意度的提高。
三、法律法規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六條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此外,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也明確提出:“(四)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四、主要內容
《容缺受理制度》主要內容:1、明確容缺受理制度的適用範圍以及容缺受理制度的原則;2、明確可以容缺的材料;3、明確容缺受理的辦理流程和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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