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評機構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為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關於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有關要求,全面規範河北省環評技術服務市場,進一步加強和最佳化環評機構監督管理,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擬定了《河北省環評機構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對環評機構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環評機構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修訂信息,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7月29日,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河北省環評機構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27日。

全文

河北省環評機構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範我省環評技術服務市場,進一步加強環評機構監督管理,根據生態環境部印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關於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要求,對環評機構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提升監管效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評機構是指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或規劃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適用於註冊地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環評機構。
第三條 環評機構分級分類管理,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環評機構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按照本辦法設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程式,對環評機構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其等級,依法依規予以激勵和懲戒,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四條 環評機構等級評價堅持定期考核和動態調整相結合,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原則。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環評機構分級分類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負責制定和完善等級評價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全省等級檔案,向相關地區和部門推送等級評價結果,制定分類管理措施。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區,下同)負責組織註冊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環評機構等級評價工作,包括環評機構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歸集、評價、現場核查、等級證明核發等,並根據分級結果組織實施分類管理。
第六條 環評機構應當主動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等級評價工作,提供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等級評價
第七條 環評機構等級評價採取評分定級和直接定級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綜合累計評分,滿分100 分,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各等級標準的分值(S)要求如下:
A 級:S≥90 分;
B 級:75 分≤S<90;
C 級:60 分≤S<75 分;
D 級:S<60 分。
第八條 環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D級:
(1)環評檔案存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關於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中規定的嚴重質量問題或弄虛作假情形,列入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台“黑名單”中的環評機構;
(2)組織偽造環評工程師簽字或簽章、出具虛假環評檔案等行為的;
(3)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環境刑事犯罪的;
(4)因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信用中國”“信用河北”等網站公示的。
第九條 環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C級:
(1)存在環評工程師“掛靠”違規行為的;
(2)無法聯繫到環評機構或工程師,或拒不接受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3)環評機構每月人均編制報告數量20 本以上、環評工程師個人信息月度變更 3 次以上的;
(4)等級評價工作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等級評價結果的;
第十條 環評機構等級評價工作每年定期開展,具體操作程式如下:
(一)信息提交。每年 12 月底前,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首次參評或有等級調整需求的環評機構,提交《河北省環評機構等級評價指標體系》佐證材料和《河北省環評機構等級評價申請表》。
(二)信息歸集與評價。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歸集本行政區域內參評機構提交的評價材料和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台上的失信信息,結合現場核查,根據評價指標進行打分,確定環評機構等級。下一年度 1 月底前,將分級結果書面通知環評機構。
(三)評價結果異議處理。參評機構對分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書面通知 15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5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予以回復。
(四)評價結果歸檔。每年3 月底前,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上一年度環評機構分級結果上報至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上報結果進行歸檔,建立全省環評機構等級檔案,並下發至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的環評機構核發等級證明。
(五)動態調整。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在日常現場檢查中,要將環評機構等級考核納入現場檢查範疇,比對評價指標,核實上一年度分級結果的符合性,對等級不符的及時進行調級處理。
第十一條 《河北省環評機構等級評價指標體系》中的佐證材料包括:
(一)營業執照;
(二)工作場所證明(河北省內固定辦公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或其他有效證明的複印件);
(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環評編制人員全職證明材料(環評編制人員近3個月及以上的社保憑證);
(五)環評編制人員在申請等級評價年度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六)環評機構在申請等級評價年度承擔或者參與過的環境相關科學研究課題的任務契約和驗收報告複印件,或者發布的環境保護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含徵求意見稿)等複印件;
(七)環評全過程三級及以上質量控制體系和檔案管理說明材料;
(八)環評機構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符合性承諾;
(九)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台信用記錄截圖
第三章 等級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二條 根據環評機構等級評價結果,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差異化管理。對 A 級環評機構,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除每年開展一次例行現場檢查外,基本實現“無事不擾”;對 B 級環評機構,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對 C 級環評機構,實行重點關注,每季度抽查比例提高至 30%及以上,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對D級環評機構,實行嚴格監管,不定期組織全省開展靶向覆核,抽查比例提高至 60%以上,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第十三條 加強環評機構等級評價結果套用,將等級評價結果推送至生態環境部、河北省各級行政審批部門等有關政府部門,以及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促進環評機構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等級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要求識別、歸集和評價環評機構等級信息,或者濫用職權偽造篡改相關信息,造成評價結果失真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 2 年,由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省生態環境廳根據辦法實施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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