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2016年12月17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各人民團體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6〕63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通過體制機制創新,解決現行以塊為主的環保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營造良好人居環境,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全文內容,一、總體目標,二、基本原則,三、主要任務,四、工作要求,

發布日期

2016年12月17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各人民團體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全文內容

《河北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6〕63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通過體制機制創新,解決現行以塊為主的環保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營造良好人居環境,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河北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明確、保障有力、權威高效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切實落實對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增強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獨立性、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規範和加強環保機構隊伍建設,構建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為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促進轉型升級綠色發展,打造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建設天藍、地綠、水秀的美麗河北提供堅實體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通過改革解決現行以塊為主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的明確、分解和落實,調動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積極性,實現新老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平穩過渡。
(二)強化履職盡責。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生態環境負總責,建立健全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加強監督檢查,強化監察督察,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對失職失責的,嚴肅追究責任。
(三)理順工作機制。強化省級環保部門對市縣環境監測監察的管理,加強對市縣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環保責任的監督檢查,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管與屬地主體責任、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協同配合制度,確保環境保護重大決策得到貫徹落實,提升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四)搞好統籌協調。與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各項任務相協調,與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相聯動,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相銜接,提升改革綜合效能。
(五)加強基礎建設。聚焦環境保護工作重點難點,完善生態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信息平台建設,規範和加強環境監測機構建設,規範設定環境執法機構,重點充實一線環境執法力量,夯實基層基礎。

三、主要任務

(一)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
1.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對生態環境負總責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對當地生態環境負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完善黨政領導幹部環保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把生態環境狀況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實行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支持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2.強化環保部門監管職責。省級環保部門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在全省範圍內統一規劃建設環境監測網路,對省級環境保護許可事項等進行執法,對市縣環境執法機構給予指導,對跨市環境污染糾紛及重大環境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市級環保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助做好縣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謀劃和科學決策,負責屬地環境執法,強化綜合統籌協調。改革後的縣(市、區)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上交市級環保部門,在市級環保部門授權範圍內承擔部分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3.明確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制定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工業污染防治、農業污染防治、城鄉污水垃圾處理、國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機動車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態保護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責任,按職責開展監督管理。落實“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要求,實行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實現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在統一、相互促進。各級黨委和政府將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履職盡責情況納入年度部門目標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個人的重要內容。
(二)調整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1.調整市縣環保機構管理體制。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環境保護局實行以省環境保護廳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省環境保護廳黨組負責提名各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副局長、副處級(定州、辛集市副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會同市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徵求市委意見後,提請市委、市政府按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其中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由省環境保護廳黨組徵求市委意見後審批任免;市紀委駐市環境保護局紀檢組組長任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的任免程式,由省紀委機關商省環境保護廳黨組另行制定。
縣(市、區)環境保護局調整為市環境保護局的派出分局,名稱規範為××市環境保護局××縣(市、區)分局,由市環境保護局直接管理,領導班子成員由市環境保護局任免。各市管理的開發區(高新區)等已設立環境保護分局的,仍作為市環保部門的派出機構;其他開發區(高新區)等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由各市根據實際確定,嚴格落實環境保護和監管責任。縣(市、區)管理的開發區(高新區)等的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後,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統籌任用環保幹部,促進交流使用。
2.建立健全環境監察體系。加強對環境監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構建新型環境監察體系,將市縣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上收,由省環保部門統一行使,配強省環境保護廳專職負責環境監察的領導和區域環境監察的負責人,加強環境監察內設機構建設。經省政府授權,省環保部門對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建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在省環境保護廳設環境監察專員。跨區域設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按照省環境保護廳內設機構管理,並向各市派駐環境監察工作人員,駐市開展環境監察和環保督察工作,所需編制從市縣現有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編制中調劑解決,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
3.調整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將市縣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職能上收,由省環保部門統一負責,實行生態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將現有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更名為省環境監測中心。
將市級環境監測機構調整為省駐市環境監測機構,由省環境保護廳直接管理,名稱規範為河北省×××環境監測中心(例如:河北省石家莊環境監測中心),主要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省環境保護廳任免;主要負責人任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事先應徵求市環境保護局意見。省級和駐市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負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定州、辛集市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由省環保部門統一負責。根據職能調整情況和工作需要,合理確定市級環境監測機構上收人員數量,上收後的其他人員和編制充實到市級環境執法等機構。
定州、辛集市環境監測站更名為定州、辛集市環境監控中心,由定州、辛集市環境保護局直接管理。將縣(市、區)環境監測站更名為縣(市、區)環境監控中心,隨縣環境保護局一併上收到市,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領導。市環境保護局根據實際對縣(市、區)環境監控中心進行整合,組建跨縣域環境監控機構。縣(市、區)環境監控中心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支持配合屬地環境執法,形成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回響,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
4.加強基層環境執法工作。環境執法重心向市縣下移,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屬地環境執法。將市環境監察支隊更名為市環境執法支隊,定州、辛集市環境監察大隊更名為定州、辛集市環境執法大隊;將縣(市、區)環境監察大隊更名為縣(市、區)環境執法大隊,隨縣(市、區)環境保護局一併上收到市,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領導。市環境保護局統一管理、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環境執法力量。依法賦予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條件和手段。
(三)規範和加強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
1.加強環保機構規範化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機構隸屬關係調整,相應劃轉編制和人員,科學調整行政機構設定和事業機構設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環保部門的機構和編制進行最佳化配置,合理調整,實現人事相符。在不突破各市現有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的前提下,統籌解決好體制改革涉及的環保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問題,保障環保部門履職需要,逐步解決混編混崗、一編多人的問題,實現人編崗一致。目前仍為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的縣(市、區)環境保護局,要結合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
規範和加強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強化環保部門對社會監測機構和運營維護機構的管理。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規範設定環境執法機構。健全執法責任制,嚴格規範和約束環境監管執法行為。市縣兩級環保機構精簡的人員編制重點充實一線環境執法力量。
健全鄉鎮(街道)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明確格線監管節點、監管對象、監管職能,落實環境保護職責。鄉鎮(街道)要明確負責環保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乾。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治理體制機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
2.加強環保能力建設。落實國家環保監測監察執法等方面的規範化建設要求,紮實推進環保監測監察執法能力標準化建設,大力加強人員教育培訓,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加強縣級環境監測機構的能力建設,妥善解決監測機構改革中監測資質問題。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將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配備調查取證、現場執法、移動執法等裝備,統一環境執法人員著裝,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用車。繼續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測執法能力建設。
3.加強環保系統黨組織建設。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市環境保護局設立黨組,接受當地市委領導,並向省環境保護廳黨組請示報告黨的工作。市環境保護局黨組報市黨委組織部門審批後,可在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設立分黨組,接受市環境保護局黨組領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市縣環保部門基層黨組織接受所在地方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和本部門黨組指導。市紀委派駐市環境保護局紀檢組的設定,由省環境保護廳黨組商省紀委機關同意後,按程式報批確定。
(四)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
1.建立健全各級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建立省、市、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研究解決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強化綜合決策,形成工作合力。各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由同級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主任,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副主任,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同級環保部門承擔日常工作。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局長擔任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參加縣委常委會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有關議題。
2.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管理。積極探索按流域設定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跨地區環保機構,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加強京津冀空氣、水環境質量預報會商、聯合執法,建立日常聯合會商、應急會商和信息通報機制。廊坊、保定、唐山、滄州市與北京、天津市實行統一預警分級標準,實現應急舉措、減排力度相一致。深化全省域跨界斷面水環境質量和大氣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嚴格考核標準,加大獎懲力度,加強信息公開,進一步構建共管共治的工作格局。
鼓勵各市委和政府在全市域範圍內按照生態環境系統完整性實施統籌管理,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整合設定跨市轄區的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機構。
3.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聯動協作機制。構建完善環保部門與發展改革(能源局)、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工商、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水利、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金融監管、電力、氣象等相關機構的聯繫會商、聯動執法、聯合回響機制。加強環保部門與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的溝通聯繫,強化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協作,深化定期會商、聯合辦案制度,及時溝通相關信息,完善協同配合、案件移送、強制執行等工作機制,實現快偵快辦,切實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
4.實施環境監測執法信息共享。省環境保護廳結合“智慧環保”信息化建設,整合現有生態環境監測管理系統,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信息共享機制,牽頭建立、運行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傳輸網路與大數據平台,實現與各市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縣(市、區)政府及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成果共用。在省環境監測中心構建全省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系統,由省環境監測中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與市縣政府及環保部門互聯互通。市級環保部門構建市環境執法信息系統,由市級環保部門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與省環境保護廳和市縣政府信息平台聯網。
(五)確保新老體制平穩過渡
1.穩妥做好人員劃轉工作。根據履職需要和各地實際,研究確定人員劃轉的數量、條件、程式,公開公平公正開展劃轉工作。各級政府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決人員劃轉、轉崗、安置等問題,確保環保隊伍穩定。改革後,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繼續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2.妥善處理資產債務。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資產清查,做好賬務清理和清產核資,確保賬實相符,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清查中發現的國有資產損益,按照有關規定,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並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後處理。按照資產隨機構走的原則,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做好資產劃轉和交接。按照債權債務隨資產(機構)走的原則,明確債權債務責任人,做好債權債務劃轉和交接。各級政府承諾需要通過後續年度財政資金或其他資金安排解決的債務問題,待其處理穩妥後再行劃轉。省駐市環境監測機構的辦公場所、監測設備等固定資產調配劃轉交接工作由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會同屬地政府協調解決,逐步平穩過渡。
3.調整經費保障渠道。改革期間,環保部門開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應的工作經費由原渠道解決。縣(市、區)環境保護局作為市環境保護局派出分局後,核定縣(市、區)環保部門支出基數隨機構調整劃轉到市。各級財政要充分考慮人員轉崗安置經費,做好改革經費保障工作。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將環保部門納入相應級次的財政預算體系給予保障。人員待遇按屬地化原則辦理。各級環保部門經費保障標準由各地依法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結合實際確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對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負總責,切實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開展、環保工作有序推進。成立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把握改革方向,研究制定改革政策措施,審定相關配套工作方案,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動、督促各地各相關部門落實改革任務,確保我省的改革工作積極穩妥、紮實推進。各市參照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各項工作,明確責任,細化分工,統籌做好人財物劃轉,妥善處理各種遺留問題,做到人員穩定、秩序不亂、工作不斷。
(二)加強部門聯動。省直相關部門要分工負責,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加強對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調整等工作由省編委辦、省環境保護廳制定工作方案,幹部管理和黨的機構(含紀檢監察)設定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省編委辦、省委省直工委等相關部門制定工作方案,人員調整劃轉、招錄、招聘及人事檔案移交等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環境保護廳制定工作方案,審計工作由省審計廳負責,專項資金、辦公經費調整、財務移交和部門預算調整等工作由省財政廳制定工作方案,固定資產調整劃轉交接工作由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制定工作方案,保密工作由省保密局制定工作方案,檔案移交工作由省檔案局制定工作方案。省環境保護廳要為省直相關部門制定工作方案提供支持,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三)嚴明工作紀律。嚴肅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機構編制紀律和財經紀律等各項紀律。嚴禁在體制調整過程中突擊進人、突擊提拔幹部,嚴禁擅自轉移、處置國有資產和違規調動資金,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違紀問題要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幹部職工的思想狀態,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和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
(四)有序推進改革。鑒於我省在全國率先開展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沒有實踐經驗借鑑,且該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部門和個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責任。省環境保護廳、省編委辦要加強對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分類指導和跟蹤分析,加強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和培訓,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研究制定相關措施,妥善解決,重大事項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
省直相關部門要在本實施方案印發後2個月內,完成相關工作方案的制定,經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組織實施,省級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各市政府要在本實施方案印發後3個月內,完成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及其相關配套檔案須經省環境保護廳、省編委辦備案同意後組織實施,市縣兩級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全省2017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試點工作,並形成自評估報告和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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