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

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

《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是為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出的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7年9月21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7年9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7年9月2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環境監測是保護環境的基礎工作,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當前,地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行為時有發生,相關部門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現象依然存在,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屢禁不止,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良莠不齊,導致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問題突出,制約了環境管理水平提高。為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構建責任體系,創新管理制度,強化監管能力,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促進環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則
——創新機制,健全法規。改革環境監測質量保障機制,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健全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多措並舉,綜合防範。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預防不當干預,規範監測行為,加強部門協作,推進信息公開,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確責任,強化監管。明確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排污單位和環境監測機構的責任,加大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問責,形成高壓震懾態勢。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範和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堅決防範地方和部門不當干預
(四)明確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範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並對防範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被環境保護部約談的市(地、州、盟),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環境保護部、省級黨委和政府。
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管理。各相關部門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五)強化防範和懲治。研究制定防範和懲治領導幹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明確情形認定,規範查處程式,細化處理規定,重點解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
(六)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明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記錄責任與義務,規範記錄事項和方式,對黨政領導幹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人員,應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
三、大力推進部門環境監測協作
(七)依法統一監測標準規範與信息發布。環境保護部依法制定全國統一的環境監測規範,加快完善大氣、水、土壤等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標準規範,健全國家環境監測量值溯源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建設覆蓋我國陸地、海洋、島礁的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路。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要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範開展監測活動,切實解決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的問題。
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發布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布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應與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或採用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環境質量信息。
(八)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環境保護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當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並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並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境保護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四、嚴格規範排污單位監測行為
(九)落實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範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並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十)明確污染源自動監測要求。建立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與環境質量監測原始數據全面直傳上報制度。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檢定或校準,保證正常運行,並公開自動監測結果。自動監測數據要逐步實現全國聯網。逐步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與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
五、準確界定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責任
(十一)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採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對違法違規操作或直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二)落實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建立覆蓋布點、採樣、現場測試、樣品製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評價和綜合分析報告編制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專門用於線上自動監測監控的儀器設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範要求。使用的標準物質應當是有證標準物質或具有溯源性的標準物質。
六、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十三)嚴肅查處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開展“雙隨機”檢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省級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四)嚴厲打擊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排污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五)推進聯合懲戒。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並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十六)加強社會監督。廣泛開展宣傳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完善舉報制度,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納入“12369”環境保護舉報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舉報受理範圍。充分發揮環境監測行業協會的作用,推動行業自律。
七、加快提高環境監測質量監管能力
(十七)完善法規制度。研究制定環境監測條例,加大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懲處力度。對侵占、損毀或擅自移動、改變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依法處罰。制定環境監測與執法聯動辦法、環境監測機構監管辦法等規章制度。探索建立環境監測人員數據弄虛作假從業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自我舉證制度。推進監測數據採集、傳輸、存儲的標準化建設。
(十八)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結合現有資源建設國家環境監測量值溯源與傳遞實驗室、污染物計量與實物標準實驗室、環境監測標準規範驗證實驗室、專用儀器設備適用性檢測實驗室,提高國家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水平。提升區域環境監測質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在華北、東北、西北、華東、華南、西南等地區,委託有條件的省級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區域環境監測質量控制任務,對區域內環境質量監測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十九)強化高新技術套用。加強大數據、人工智慧、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質量管理中的套用,通過對環境監測活動全程監控,實現對異常數據的智慧型識別、自動報警。開展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和全過程質控技術研究,加快便攜、快速、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研發與推廣套用,提升環境監測科技水平。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時間節點,紮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結合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環境監測發展改革、機構隊伍建設等問題,保障監測業務用房、業務用車和工作經費。環境保護部要把各地落實本意見情況作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中央組織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要統籌落實責任追究、項目建設、經費保障、執紀問責等方面的事項。

內容解讀

《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21日正式對外公布。意見提出,要堅決防範地方和部門不當干預。研究制定防範和懲治領導幹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重點解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問題。
根據中辦、國辦近日印發的《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到2020年,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範和懲治機制,實現兩個“確保”,即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當前,地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行為時有發生,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良莠不齊等因素,導致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問題突出。意見提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範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並對防範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保部門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
意見要求,研究制定防範和懲治領導幹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重點解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
對於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責任,意見提出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採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意見還提出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並要求大力推進部門環境監測協作、加快提高環境監測質量監管能力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