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 性質: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法規
- 現狀:已廢止
- 廢止時間:2017年9月10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11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2017年9月10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
《海南省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是2022年12月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規定。印發通知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瓊環規字〔2022〕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
海南省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是一項由海南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省,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4件規章的決定在2005.11.03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4件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
根據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等八件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歷史發展 修改的決定 八、對《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建設項目有下列...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依法審查批准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因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占用或者徵用沿海防護林林地的,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並依照《海南經濟特區林地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交納相關費用。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占用或者徵用沿海防護林林地對...
第十五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經依法批准的科學研究觀測、調查監測、生態修復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允許的活動除外。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有旅遊條件的自然保護區,在不破壞自然景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旅遊部門可參與自然保護區旅遊項目的開發建設和經營活動,但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的隸屬關係。第二十二條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五)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
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以及《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和《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對《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準入管理目錄》...
第三款規定,在松濤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或者在松濤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第九條 海岸帶陸域200米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已有建設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已經依法批准並建設對生態環境有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引導項目退出,或者鼓勵進行產業轉型升級、調整為與生態環境不相牴觸的適宜用途...
一、將名稱修改為:“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旅遊文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等有關...
國家重要濕地的占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確因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或者經依法批准的公益項目需要占用省級重要濕地的,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占用一般濕地的,...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沿海防護林的建設、管理和保護,改善沿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沿海防護林保護管理規定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一、草案的名稱為“海南省沿海防護林保護管理規定”。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
2017年,國家修訂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取消了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許可,改為項目業主按規定自行驗收。因此,草案依據上位法,相應刪除了驗收許可規定。(二)增加了污染水體、灘地和岸坡的禁止行為。國家新修訂的《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價格、國土、公安、林業、園林、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力建設和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底電纜建設的監督管理和保護...
對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予以通報批評,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並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第十三條 未完成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的地區,一年內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合理利用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景觀的生產經營性設施。規劃允許建設的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已建成的項目,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清單,嚴格建設項目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鼓勵和支持在江東新區開發利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開展綠色低碳循環技術創新,實施碳排放控制。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
永久基本農田、海岸帶陸域200米、林地、飲用水水源地、濕地、風景名勝區、水利設施保護範圍、河湖管理範圍等有相應保護要求的區域,從事各類建設活動的,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以及“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嚴格項目準入管理,...
實施跨省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構建區域重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會商機制。對標世界領先水平,研究制定環境空氣品質分階段逐步提升計畫。2.完善水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污染治理和生態擴容兩手發力。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出台海南省河長制湖長...
城市高層建築物的建設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構成直接威脅,尤其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引發的城市高速發展給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帶來的壓力越來越大。(二)許多地方建設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時候,沒有充分考慮對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先破壞,後治理”...
2017年,國家修訂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取消了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許可,改為項目業主按規定自行驗收。因此,草案依據上位法,相應刪除了現行規定中驗收許可有關條款。(三)修改了設定排污口和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