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準入管理目錄》是2022年7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2023年1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準入管理目錄》進行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準入管理目錄
- 頒布日期:2022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信息
目錄全文
序號 | 準入類型 |
1 | 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經依法批准的科學研究觀測、調查監測、生態修復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允許的活動除外。 |
序號 | 準入類型 |
1 | 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築。 |
2 |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築生產生活設施。 其中,生產生活設施包括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莊規劃的服務於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的住房和供電、供水、供氣、通信、交通、水利、污水處理、垃圾儲運等基礎設施,村莊幼稚園、學校、文化活動室、體育運動場所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設施農業等生產設施。 |
3 | 經依法批准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採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
4 | 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採伐,或以提升森林質量、最佳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採伐經營。 |
5 | 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遊、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包括: (1)利用現有閒置房屋改造建設民宿(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規模); (2)適度參觀旅遊、科普宣教,標識標誌牌、旅遊騎行道(寬度不大於3米)、步道(寬度不大於2米)、棧道(寬度不大於2米)、觀景台、景觀雕塑(水平投影面積不大於100平方米)、生態停車場、公共廁所、休憩休息設施、咖啡廳、零售店、紀念品商店等服務性設施及污水處理、垃圾儲運、公共衛生設施,供電、供氣、供(排)水設施、通信設施,安全防護、應急避難、醫療救護等相關的公共設施建設和維護; (3)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 |
6 | 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包括: (1)公路(含城鎮路網及農村道路)、鐵路、防洪(潮)堤、橋樑、隧道,電網、光網、油氣管網,供水和排水設施(含飲用水取水口、水產養殖取水口、達標尾水排放口及其相關設施),農業灌溉設施,海底管線等設施建設,以及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 (2)輸變電、電視塔台、雷達、通訊(信)基站等點狀附屬設施; (3)河湖水庫、潟湖海灣的堤壩和岸線加固等; (4)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錨地建設及升級改造等。 |
7 | 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包括: (1)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 (2)鈾礦勘查開採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 (3)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範圍)、保留、註銷,當發現可供開採油氣資源並探明儲量時,可將開採擬占用的地表或海域範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 (4)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採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範圍,繼續開採,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註銷; (5)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採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採,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註銷; (6)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採活動的,可辦理採礦權登記。 上述勘查開採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採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
8 | 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包括: (1)退耕還林、退果還林、退塘還濕、防護林建設、森林災害綜合治理、古樹名木樹種保護; (2)礦山生態治理恢復; (3)流域水環境保護治理,河道和航道疏浚,防洪治澇; (4)有害生物和外來物種入侵防治; (5)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植被恢復、潟湖整治、海灣整治、岸線整治等綜合治理修復; (6)海域、海島、海岸線生態修復;珊瑚礁、海草床、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修復工程及漁業增殖放流; (7)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相關的建設用地復墾和生態修復。 |
9 |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與鄰國簽署的國界管理制度協定(條約)開展的邊界邊境通視道清理以及界務工程的修建、維護和拆除工作。 |
10 | 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的其他人為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