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海南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海南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旨在通過明確規劃和計畫管控、標準控制、市場配置、存量土地盤活、監督管理等方面工作,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

《海南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的通知
瓊府〔2023〕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土地管理條例》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2019年7月16日修正)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遵循規劃引領、開源節流、市場配置、全周期監管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實施統一組織、領導,決定土地利用重大事項,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目標以及政策措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和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具體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林業等有關部門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依照法定職責,共同做好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有關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管理數位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依託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整合相關空間數據,實現土地管理全流程數位化管理和國土空間智慧治理;完善“土地超市”制度,構建規範高效的土地市場服務監管體系;開展國土空間規划動態監測評估預警和監管,實施規劃和用地全過程管理。
第二章 規劃和計畫管控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的優先序,科學劃定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管控邊界,實施戰略留白,為長遠發展預留空間,推動城鎮建設發展由外延式擴張向內涵式提升轉變。
第六條 詳細規劃和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等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應體現節約集約用地理念,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使用標準。詳細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相關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超出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修改,核減用地規模,調整用地布局。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控制新增建設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態用地,加大城鄉建設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進城鄉用地效率的提高。
在符合規劃、安全、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鼓勵產業園區集中規劃布局和建設住宿餐飲、商務金融、保障性租賃住房等配套服務設施,實行共享共用。支持全省產業園區發展“飛地經濟”模式,構建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擔機制,促進產業園區最佳化資源配置和項目合理布局。
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階段,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要積極參與聯合選址選線工作,重點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歷史文化保護、重要礦產資源壓覆、地質災害風險防控等紅線底線要素提出意見。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的,需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分析,有關內容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可研編制單位、項目設計單位要初步計算建設成本和評估資源要素成本,並按行業規範、用地標準等進行多方案比選,充分論證經濟性、可行性、合規性,合理避讓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和礦產資源,節約集約用地。
鼓勵路網、水網、光網、電網、氣網等“五網”線性基礎設施併線規劃和建設,支持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除鄰避設施外)在滿足技術規範和服務半徑的前提下合併建設,由單一向綜合、由平面向立體發展,提高國土空間利用效率。
第八條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實施安排增量與消化存量相掛鈎機制,促進存量土地盤活利用。鼓勵修復廢棄工礦用地,復墾修復騰退指標可按規定用於辦理採礦項目新增用地手續。
第三章 標準控制
第九條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產業主管部門根據產業發展要求,定期修訂海南省產業用地控制指標,逐步調整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等標準,作為約束性內容納入出讓方案、出讓檔案、產業項目發展和準入協定。
第十條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建設用地審批、供地等環節,嚴格執行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查,核減功能分區設定不合理、指標使用條件不規範的用地申請。
對應當開展節地評價的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環節,須在用地報批材料中說明項目用地總規模、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以及節約集約用地等情況。
嚴格控制鐵路、公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帶用地審批,道路沿線是耕地的,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頻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
第十一條 建立落實建設用地使用標準的激勵機制。對低於建設用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達到一定比例完成項目建設的,市、縣、自治縣或者產業園區可以按規定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規定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
第四章 市場配置
第十二條 積極落實產業用地政策,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依據產業類型、產業生命周期、投資狀況等因素,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產業用地。
第十三條 對同一產業鏈上下游關聯項目實施產業鏈供地,將產業鏈關鍵環節、核心項目涉及的兩宗或兩宗以上多種用途地塊(不含住宅用地)一併出讓,整體供應,提高產業鏈項目供地效率。
產業鏈上下游關聯項目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產業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做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提高工業開發利用強度、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在符合安全生產等前提下,全省新供應的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於1.0,建築密度原則上不低於40%。特定產業和使用特殊工藝的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建築密度低於上述指標的,在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按規定集體決策認定。
第十五條 按國家有關政策鼓勵“工業上樓”,鼓勵產業園區集中建設多層標準廠房。除機械、裝備製造及資源加工等產業有特殊要求之外,標準廠房一般要求兩層以上,容積率一般不低於1.5。
標準廠房用地可按規定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先租後讓等多種方式供應。
標準廠房建築形態應符合工業項目的層高、載荷、安全、消防等要求,不得採用住宅類建築的套型平面、建築布局和外觀形態。在滿足規劃、安全、消防、環保等條件且不改變工業用途的前提下,標準廠房可以幢、層等權屬界線封閉空間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轉讓。分割轉讓的受讓方應符合所在地產業準入要求,並與屬地政府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簽訂對賭協定,明確投入、產出、稅收等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推廣土地立體開發。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分別設立。地上、地下單獨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依照地表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關規定辦理。
地上、地下空間所設建設用地使用權、建(構)築物所有權、地役權、抵押權以及其他不動產權利可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鼓勵交通樞紐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綜合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鼓勵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公共設施、公共廣場(綠地)、學校操場等的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庫)和商業服務、物流倉儲以及人防與避災等設施。
鼓勵工業項目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倉儲、停車設施以及服務配套等設施。工業用地結建的地下空間建築面積可不計容,不收取相應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
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探索建立農業標準地制度,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省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在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用途管制規則和完成必要的區域評估基礎上,研究制定農業標準地有關主體標準、產業標準、投入產出標準等控制性指標,實現農用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率提高。
制定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基準地價,並按國家要求動態更新調整,作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出讓、轉讓、承包、流轉、作價出資(入股)的指導性價格。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耕地性質、現狀等情況與土地經營權人簽訂農業標準地投資建設協定,對相關控制性指標以及相應獎勵、違約責任作出約定。項目實施一定時期後,由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對農業標準地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開展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建立自然資源清單,明確自然資源產權責任主體。
開展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結合生態產品價值核算,依託具有明確產權的自然資源資產,通過使用權、經營權等產權流轉實現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產品價值增值。
第五章 存量土地盤活
第十九條 分類處置批而未供土地。
(一)對因建設項目未落實造成批而未供的,依託“土地超市”平台推介和供應。對已徵收但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加快土地征拆、基礎設施建設等前期工作,限期滿足供地條件。
(二)對符合劃撥供地目錄的,可依法直接辦理劃撥供應手續。對依法批准農轉用和徵收的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邊角地,確實無法按宗地單獨供應的,可將《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直接核發給政府有關部門。
(三)對因規劃、政策調整等不再實施具體徵收行為的土地,在處理好有關征地補償事宜後,依法撤銷或調整用地批准檔案。
第二十條 分類處置盤活閒置土地。
(一)因規劃和政策調整等政府原因造成閒置的,應依法採用安排臨時使用、協定有償收回、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置換土地等方式進行處置。探索完善閒置土地收回機制。
(二)因企業原因造成閒置的,依法採取約談、收取閒置費、無償收回等措施處置。
(三)因司法查封而造成閒置的,積極主動與司法機關協商,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統籌推進城市更新,堅持“保留、改造、拆除”並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對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低效用地依法進行再開發。
(一)對可以收回、收購、置換等方式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的低效土地,經與用地單位協商一致後,收回全部或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權人可通過自主、聯營、入股、轉讓、整合歸宗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但法律法規及劃撥決定書、有償使用契約等明確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對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可按我省規定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
(三)對納入低效用地再開發或城市更新的項目,可以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據詳細規劃重新確定土地的規劃條件,依法重新設定出讓年期,涉及的土地價款應當按照規定評估確定價款後繳交。涉及土地供應或者拆除重建的,不受市場化商品住宅用地計畫和建設計畫限制。
第二十二條 統籌開展農村地區建設用地整理和土地復墾,鼓勵開發利用農村“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村莊建設應當充分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鼓勵農村村民自願騰退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採取獎勵、補助(補償)等方式收回空閒、多餘的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分配,或者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整治、復墾和利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市、縣、自治縣和產業園區的節約集約用地評價,重點評價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率、建設用地地均地區生產總值、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耗地下降率等指標。
強化評價結果運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納入市、縣、自治縣高質量發展考核,作為產業園區考核、升級、擴區的重要依據,並根據考核結果在評優評先、用地規模、用地計畫、耕地占補指標統籌等方面實施獎懲。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對土地使用情況實行全程監督,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使用土地。
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用地面積、用途、規劃控制指標等情況的監督;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和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性質、產業政策執行情況、投資強度、投入產出等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用地單位和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的,按照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省政府及各有關部門之前發布的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辦法》在規劃和計畫管控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的優先順序,科學劃定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管控邊界,實施戰略留白,為長遠發展預留空間,推動城鎮建設發展由外延式擴張向內涵式提升轉變。
《辦法》在標準控制方面,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產業主管部門根據產業發展要求,定期修訂海南省產業用地控制指標,逐步調整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等標準,作為約束性內容納入出讓方案、出讓檔案、產業項目發展和準入協定。嚴格控制鐵路、公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帶用地審批等。
《辦法》在市場配置方面,對同一產業鏈上下游關聯項目實施產業鏈供地,將產業鏈關鍵環節、核心項目涉及的兩宗或兩宗以上多種用途地塊(不含住宅用地)一併出讓,整體供應,提高產業鏈項目供地效率。做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提高工業開發利用強度、投資強度、產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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