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處置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瓊府辦〔2016〕24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六屆省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意見全文
海南省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落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規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清理處置工作,推動閒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有序開發和盤活利用,最大限度提高土地資源開發的效益和效率,依據國土資源部《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和《
海南省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等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認定
本意見所稱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是指自建省以來全省各級政府通過劃撥、出讓、出租等方式供應並已頒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已開發建設用地、閒置建設用地和低效利用建設用地的三類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人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部隊用地清理工作另行規定。
(一)已開發建設用地的認定。 已開發建設用地是指已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的約定投入或者開發,尚未超過約定竣工期限且未完成開發建設的非閒置建設用地。
(二)閒置建設用地的認定。閒置建設用地按照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和《海南省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的規定進行認定。對經轉讓過戶、司法裁定過戶等方式取得的閒置土地以及因各類原因造成閒置的土地,其閒置時間應當根據政府首次供地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進行認定;沒有約定、規定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日期不明確的,以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
(三)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認定。 對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由政府或政府部門出具書面意見,並由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簽字確認。政府原因已經消除的,不得再認定為政府原因。對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經界定確屬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職不到位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低效利用建設用地的認定。 低效利用建設用地是指已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竣工期限, 但尚未完成開發建設的非閒置國有建設用地。
二、規範閒置國有建設用地的處置方式
(五)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收取土地閒置費。 對非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閒置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收取土地閒置費。對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或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的,採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方式處置。對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滿2年不動工開發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和已投資額。
(六)延長動工開發期限。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對已具備動工開發條件且項目符合產業政策、已落實項目資金的閒置土地,可延長動工開發期限,並簽訂補充協定,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同時明確延長期限屆滿後仍未動工開發建設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七)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市縣政府可以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依法整體或者分割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市縣政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適當補償標準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閒置土地處置工作的通知》(瓊府〔2015〕24號)的規定計算。收回土地使用權價款可採取一次性補償、分期兌現、約定支付時限和利息等方式進行支付。
(八)改變土地用途。 因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造成土地閒置的,可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改變土地用途進行開發, 並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條件下,可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用於省政府支持發展的十二個重點產業等項目,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政府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土地置換。對採取置換方式處置的閒置土地,應限於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取得且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的閒置土地,對通過其他方式供應的閒置土地,不得採取置換方式進行處置。
三、嚴格存量國有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管理
(十)嚴肅處理以“化整為零”等方式違法供地的行為。 對市縣違反土地供應控制標準超面積供地,以“化整為零”方式超標準供地或違反土地招標、拍賣、掛牌規定以協定方式供地等違法供地行為,要予以嚴肅處理,嚴格整改。對已經簽訂土地出讓契約的,依法依約解除契約或者變更契約,並妥善處理善後工作;對違法審批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依法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予以收回。
(十一)嚴格土地一級開發管理,認真處置以框架協定等為名大面積圈占土地的行為。按照省政府有關土地一級開發規定,加強對土地一級開發項目中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處置。對存在企業違反協定約定的,應當督促企業嚴格履行土地開發協定;對符合解除協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解除協定。對未經省政府批准,市縣政府擅自與企業簽訂具有土地成片開發性質的用地契約(協定)的,要依法解除契約(協定)。對市縣政府與企業簽訂招商引資契約、項目合作契約或者框架協定、意向書等,明確將一定規模或者特定區域內土地供應給企業,或者以項目開發建設等方式規避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違反土地招標、拍賣、掛牌規定變相供應土地的,市縣政府應當予以整改,並依法依規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十二)依法規範和處置“低買高賣”違法轉讓土地的行為。 規範土地二級市場交易行為,嚴禁違法私下買賣土地,對未經原登記機關批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轉讓條件,開發投資額未達到25%以上的,一律不得轉讓。對土地使用權人未達到土地轉讓條件即違法轉讓土地、並存在土地閒置情形的,依法對閒置土地進行處置。已經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以變更登記後的土地使用權人作為閒置土地處置相對人;未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以原土地使用權人作為閒置土地處置相對人。
(十三)加快大宗地塊的開發利用。對符合分割宗地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市縣政府可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分割開發宗地,按分割後的宗地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契約,明確新的土地開發期限、竣工期限等內容,加快土地開發利用。對分割後不具備開發條件的部分用地,市縣政府可協商收回土地使用權,避免土地資源長期空置浪費。
(十四)依法做好查封、抵押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處置。對司法機關查封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在查封期限內,依法不能收回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待解封或者查封期滿後,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設定抵押權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不影響對其進行處置,但處置前必須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四、加快低效利用建設用地的盤活利用
(十五)督促低效利用建設用地開發利用。 各市縣要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的約定,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發建設。對未按照契約約定開發的,按契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契約約定不明確的,可通過重新簽訂補充協定,約定開發進度、投資強度、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的方式,提高項目用地開發效益和開發品位。對未按照劃撥決定書的約定開發使用的,限期開發使用,逾期可收回未開發使用的土地。
(十六)推動低效利用建設用地轉型。 對低效利用的工礦倉儲等用地,可按規定用於發展經營性養老、醫療、健康、文化、教育、體育、信息、研發設計等產業項目,在一定時間內保持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變。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可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進行轉型利用,用於國家和我省支持的相關產業項目的開發建設。嚴格執行“兩個暫停”政策,因“兩個暫停”政策造成商品住宅用地閒置,土地使用權人不同意轉型和改變土地用途的,可依法有償收回。
(十七)依法收回低效利用建設用地。 對經督促後仍未按契約約定開發,以及未能進行產業轉型和改變土地用途的低效利用建設用地,有條件收回土地的,市縣政府可依法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五、嚴格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處置責任追究
(十八)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約定動工的,市縣政府應當依照契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惡意囤地、炒地、造成土地閒置的,在閒置土地處置完畢前,市縣國土部門不得受理該土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受理該宗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登記等手續,禁止其參加新的用地競買。
(十九)將處置工作與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進行掛鈎。 對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清理處置不力的,減少或停止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安排;對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清理處置效果突出的,可增加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安排。對未按要求完成閒置土地處置的,以及2014年後新增閒置土地面積超過近5年年均供地量20%的市縣,由省國土資源廳報請省政府對相關市縣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對導致土地閒置、影響處置進度或者閒置土地處置工作履職不到位的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十)各市縣、各部門要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審計、監察等有關單位聯動。落實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做好相關違法線索移交,對涉及土地清理處置中的違法用地等行為進行審計,對違法違紀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對重點案件進行公開通報、曝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清理處置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