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閒置建設用地處置規定》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閒置建設用地處置規定
- 發布日期:2001-05-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海南省閒置建設用地處置規定》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法規。
《海南省閒置建設用地處置規定》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法規。【發布單位】83002【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143號【發布日期】2001-05-18【生效日期】2001-05-18【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海...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 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海南省閒置建設用地處置規定》同時廢止。解讀 2013年9月6日,六屆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修訂)(以下簡稱...
依法通過轉讓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本規定處置。前款第四項所稱竣工是指建設項目依法取得《工程竣工報告》等法定竣工驗收檔案。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和統籌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工作。
規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清理處置工作,推動閒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有序開發和盤活利用,最大限度提高土地資源開發的效益和效率,依據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和《海南省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等規定,提出以下...
用地項目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由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取改變建設項目、改變土地用途、置換使用等方式處置。核發換地權益書的具體方法按海南省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下列事由可以認定為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
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予採納的,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閒置土地處置若干規定》第七條有關規定,作出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並...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範土地市場,處理好本市非農建設用地遺留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非農建設用地在1998年12月31日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處理適用本規定:(一)經市城市規划行政...
海南省建設用地使用權統一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規範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和管理,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統一交易和統一監管,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須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
第二十四條非農業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擬定方案,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批准。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制訂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辦法》,主要是依據國家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試點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方案》規定“‘換地...
第十一條 建立落實建設用地使用標準的激勵機制。對低於建設用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達到一定比例完成項目建設的,市、縣、自治縣或者產業園區可以按規定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規定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
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機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沒有規定動工日期的,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生效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
依法通過調整土地用途等方式推動土地開發;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的,在依法處理完畢前,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該土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對已經認定為閒置土地的,不得辦理...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省委六屆七次全會精神,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違法建築的通知》(瓊府〔2013〕61號)要求,遵循“屬地管理、聯合執法、突...
《海南省閒置農業用地處置規定》是一部海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06月1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2020年10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海南省第二輪土地承包若干規定〉等三個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經七屆省...
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協定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修訂草案還規定...
《海南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準實施細則(試行)》是為了規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依法推進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而制訂的細則。2021年6月8日,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建設項目離海岸線的距離,由建設項目所在市、縣、自治縣政府核定。第十五條 海岸帶臨時建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規定,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批准。海岸帶臨時用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土地,包括海南經濟特區已開發和尚未開發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灘涂、荒山荒地和建設用地。第三條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土地按照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限期使用制度,允許土地使用權有償...
被收回的地塊均存在因公司原因超過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情況,根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和《海南省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恆大旗下的8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建(構)築物應當依據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登記。第三十三條 建設使用土地應當優先開發利用空閒、廢棄、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鎮低效用地、廢棄地再開發和利用。鼓勵土地使用者...
對近期確需上馬但局部不符合規劃的重點項目,應按規定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依法辦理規劃局部調整手續。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項目,一律不準供地。要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未列入年度用地計畫的用地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不得動工建設。對...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條 閒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閒置土地,依照本條規定的方式處置。第十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後,應當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
第二十一條 1999年9月24日《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修訂實施之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符合使用宅基地條件的,可以由其繼續使用,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不...
《海南省閒置建設用地處置規定》 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海南省閒置農業用地處置規定》 將第五條中的“《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