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閒置土地補償標準(試行)》由海南省資規廳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閒置土地補償標準(試行)
- 發布時間:2022年5月6日
- 文號:瓊自然資規〔2022〕2號
- 發文機關: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發展歷史,標準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2年5月,海南省省資規廳印發《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閒置土地補償標準(試行)》。
標準全文
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閒置土地補償標準(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貿易港閒置土地處置若干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有關規定,為保護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推進閒置土地處置盤活,為自貿港建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制定本標準。
一、適用範圍
因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軍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導致土地無法繼續開發利用造成土地閒置,採取有償收回方式處置的,收回閒置土地補償適用本標準。本標準公布前,已簽訂有償收回協定且合法有效的,按協定約定補償標準執行。
對於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嚴格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二、遵循原則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閒置土地補償應當遵循“保障權益、維護公益、公平合理、統籌兼顧”的原則,既保護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又統籌考慮政府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投入等客觀增值因素,實現土地使用權人與政府對土地增值收益共享。
三、補償標準
本標準所稱收回閒置土地補償價格,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增值收益補償兩部分構成。
(一)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取得成本指土地使用權人取得該宗土地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合法轉讓價款)和其他合法合理直接投入。《海南自由貿易港閒置土地處置若干規定》印發施行前(2022年1月1日前),經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依法股權轉讓的土地價款可視為土地合法轉讓價款;2022年1月1日(含)後,經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依法股權轉讓的土地價款不可視為土地合法轉讓價款。
(二)土地增值收益補償。
土地增值收益由土地市場評估價格減去土地取得成本後計算得出。土地增值收益補償按五級累進計算,具體標準如下:
1.土地增值收益未超過取得成本0.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70%補償。
2.土地增值收益超過取得成本0.5倍,未超過1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60%補償。
3.土地增值收益超過取得成本1倍,未超過2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50%補償。
4.土地增值收益超過取得成本2倍,未超過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40%補償。
5.土地增值收益超過取得成本5倍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30%補償。
四、補償程式
(一)調查認定。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閒置土地處置若干規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海南省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相關程式開展閒置土地調查核實,對公共利益原因進行審核認定。
(二)協商與收回。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土地使用權人有償收回相關事宜,與當事人就收回範圍、補償標準、收回方式等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雙方根據處置方案簽訂有償收回協定,待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正式生效。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公共利益原因閒置土地有償收回協商不成的,應當告知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予採納的,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閒置土地處置若干規定》第七條有關規定,作出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並告知土地使用權人救濟途徑,補償金額按照本標準執行。作出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三)開展評估。土地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不動產登記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剩餘年限、開發建設要求等進行評估確定;沒有約定、規定的,可結合各種因素,根據有關契約、用地批准檔案、立項批准檔案、當時規劃條件要求、土地價款數額及繳交等情況確定。評估時點為有償收回協定簽訂之日或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作出之日。
評估機構由土地使用權人與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共同通過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及時告知相對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估報告5個工作日內,書面要求評估機構覆核,評估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結果,未作覆核或仍有異議的,可向省級評估行業協會書面申請專業技術評審。評估費用納入市、縣、自治縣財政預算,由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支出。
(四)支付補償。市、縣、自治縣政府有償收回閒置土地的,應通過貨幣方式支付,有約定的可根據約定分期兌付。
五、其他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和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利益原因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工作。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利益原因閒置土地認定、處置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建設等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公共利益原因閒置土地處置職責,共同做好公共利益原因閒置土地處置工作。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根據《標準》,因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軍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導致土地無法繼續開發利用造成土地閒置,採取有償收回方式處置的閒置土地補償適用《標準》。《標準》公布前,已簽訂有償收回協定且合法有效的,按協定約定補償標準執行。對於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嚴格依照國家和海南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標準》所稱收回閒置土地補償價格,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增值收益補償兩部分構成。土地取得成本指土地使用權人取得該宗土地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合法轉讓價款)和其他合法合理直接投入。《海南自由貿易港閒置土地處置若干規定》印發施行前(2022年1月1日前),經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依法股權轉讓的土地價款可視為土地合法轉讓價款;2022年1月1日(含)後,經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依法股權轉讓的土地價款不可視為土地合法轉讓價款。
土地增值收益由土地市場評估價格減去土地取得成本後計算得出。土地增值收益補償按五級累進計算,具體標準如下:土地增值收益未超過取得成本0.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70%補償。土地增值收益超過取得成本0.5倍,未超過1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60%補償。土地增值收益超過取得成本1倍,未超過2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50%補償。土地增值收益超過取得成本2倍,未超過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40%補償。土地增值收益超過取得成本5倍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30%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