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4件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4件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4件規章的決定在2005.11.03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4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11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5年11月03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決定內容,

頒布時間

2005年10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決定內容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將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保護篇章(開發區總體規劃環境保護專章)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有關部門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區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篇章應當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刪除。
將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環境保護設施施工圖及說明書;因工程需要,進行較大變更或者削減環境保護項目內容的,應當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刪除。
將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環境監測機構對建設項目清潔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設施運轉效果進行調查和監測。受委託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規定和監測規範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實施方案,由建設單位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的實施方案由受委託的環境監測機構組織實施,並向建設單位提交驗收監測報告。”修改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環境監測機構對建設項目清潔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設施運轉效果進行調查和監測”。
海南省礦產儲量管理規定
將第十六條“礦山設計及礦山生產必須執行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的礦床工業指標,不得隨意變動;需變更原礦床工業指標的,必須提出科學的論證資料,由原批准機構審批。礦山企業按批准變更的礦床工業指標重新編制的礦產勘查報告,必須經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查批准後,才能更改原儲量數據和作為礦山設計、生產的依據”刪除。
海南省建築防火管理規定
將第二十五條“進行消防自動系統工程安裝、調試和維修的單位,必須取得省(部)級公安消防機構頒發的《消防自動系統工程施工許可證》”修改為“進行消防自動系統工程安裝、調試和維修的建築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
將第二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出租房屋,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和簽訂治安責任,併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領房屋租賃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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