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中共海南省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19〕31號)和《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辦公室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保委辦〔2019〕14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主管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的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不動產登記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牌子。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外文名:Natural Resources and Planning Bureau of Baoting Li and Miao Autonomous County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隸屬機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和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
(二)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規、規章,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政策規定、標準規範和發展規劃。研究推進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林業工作政策規定、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研究推進林業改革。研究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自然資源、空間規劃、林業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核算工作。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配合做好深化農墾改革工作。有序推行土地資產化和資本化。
(六)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按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收集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企業社會信用信息,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實施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組織指導全縣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開展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研究制定全縣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七)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負責組織開展本縣總體規劃編制、修編和局部修改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縣城鎮、旅遊度假區、產業園區開發邊界內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編制、修編;組織和指導村莊建設規劃編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構建全縣高效統一的規劃管理體系。
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全縣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對本縣各類綜合性規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中涉及空間布局的內容是否符合縣總體規划進行審查,協調處理空間布局矛盾衝突,並提出有關調整、清理意見;負責對項目是否符合縣總體規划進行合規性審查;負責組織開展縣總體規劃實施情況評估。負責管理派出鄉鎮的自然資源和規劃所。嚴格落實國家、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管理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工作。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管理,負責審核規劃手續相關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負責指導、監督耕地保護政策落實情況,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確保全縣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的目標。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組織實施本縣林業生態補償工作。
(十)負責地質工作和礦產資源管理。負責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勘查項目管理。組織開展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負責礦業權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組織實施地方測量標誌的設立和保護。
(十二)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配合省級部門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
(十三)組織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指導本縣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縣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全縣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濕地保護規劃,貫徹執行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指導森林資源目標管理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和考核。
(十五)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配合省局編制並發布本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
(十六)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推進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落實。落實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塘還林(濕)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十七)落實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最佳化林業資源配屬,執行相關林業產業省級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開展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十八)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九)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督查工作。監管涉規業務和相關行政行為,調查違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的行為和決定,依法提出糾正、處理意見,及時向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報告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管控重大風險和問題。
(二十)按規定要求,承擔對口事業服務機構業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二十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二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統籌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
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起草工作規則、工作計畫和綜合性材料等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檔案、保密、保衛、信訪和財務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宣傳、政務督辦、新聞發布、輿情應對、機關國有資產管理、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負責本部門公文收發、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審核、審批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完成聯審、聯辦事項;負責政務視窗的接待、諮詢工作。牽頭做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工會、青年、婦女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後勤、會務、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行政後勤、資產管理工作。
承擔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戰略以及中長期規劃;承擔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有關契約法律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研究落實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政策措施,協調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自然資源監測確權登記和測繪信息室
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管理林地林木流轉工作;開展全縣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貫徹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及管理登記資料。配合做好深化農墾改革工作。
負責測繪管理工作,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根據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做好測繪資質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測繪市場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測繪項目的招、投標;依法監管本行政區域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開展測繪法制、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負責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工作,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的報批,查處測量標誌損毀案件;負責基層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做好測繪成果的提供服務;按年度接收、匯總測繪成果目錄,按規定上報;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質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自然資源權益和開發利用室
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置換、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配合做好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有序推行土地資產化和資本化。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及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落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規劃編制室
負責“多規合一”、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的編制、調整及報批工作;負責組織中心城區、產業園區、旅遊區(含風景名勝區)和省政府確定的重點規劃控制區開發邊界內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評估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其他城鎮規劃編制工作,組織開展城市設計編制工作;負責配合、協調、綜合平衡各類縣域專業(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工作;研究制定鄉村規劃建設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負責指導、協調村莊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負責鄉村各類專項建設規劃審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編制與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開發邊界,協助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組織開展建設項目涉及的規劃用地管理、城鄉規劃修改、組織論證和報批工作。承擔縣加快推進“多規合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規劃管理室
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管理,負責開發邊界內城鎮建設項目、市政設施的規劃審查審批工作;負責組織有關報建方案的評審工作;負責指導農房報建工作;負責對開發邊界外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依法作出規劃許可;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室
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省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更新土地徵用補償標準及實施過程中的政策指導,跟蹤督辦各征地項目,指導、配合各鄉鎮開展征地工作;綜合協調和服務省縣重點項目征地拆遷工作。負責臨時用地相關業務工作;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生態修復和保護督察室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負責督察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各項政策落實情況。擬定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督察管理和問責制度。指導、協調、配合各執法部門開展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的調查工作,按職責移交違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的違法案件;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礦產資源管理室
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核及縣本級登記發證的採礦權審批登記和出讓工作;依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全縣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局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指導全縣的礦業權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相關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縣本級登記發證的採礦權價款評估工作。指導、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綠化與林業發展室
擬定國土綠化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植樹造林、森林質量提升等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按分工承擔古樹木保護。承擔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協同調處林權權屬糾紛。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指導產業發展。擬訂林業發展規劃,提出保險調節建議和扶持政策;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自然保護與森林管理室
擬訂自然資源保護髮展規劃。提出設立、調整自然保護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提出自然保護有關規劃和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的建議。承擔林地相關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公益林劃定,承擔公益林建設、保護和利用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建設發展。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及其開發利用。指導、監督、管理各類公園的建設、運營等方面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行政編制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編制1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縣林業局局長、縣不動產登記局局長、縣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領導分別兼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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