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意見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意見的通知》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00年5月29日印發的一項地方法規,發至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的,於2000年5月29日生效。主要是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中共海南省委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決定》(瓊發〔2000〕1號)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決議》,規範政府立法,嚴格行政執法,加強執法監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提出了一些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0-05-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瓊府[2000]38號
【發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意見的通知
(瓊府〔2000〕3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已經2000年5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社會穩定的內在要求,是加強政府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選擇。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中共海南省委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決定》(瓊發〔2000〕1號)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決議》,規範政府立法,嚴格行政執法,加強執法監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提高對依法行政的認識。 充分發揚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原則。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和全體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從依法治國、建設民主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依法行政的重要意義。要按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把行政行為納入法制軌道,全面實施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監督。
二、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根本途徑。各級政府要定期舉辦領導幹部法律知識專題講座,實行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培訓制度。各級行政機關領導每年學法時間不少於12日,行政執法人員每年學法不少於15日。要用3年的時間,對全省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法律知識培訓;對廳局級領導幹部要分期分批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培訓。通過持之以恆的學習和實踐,增強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三、強化依法行政宣傳,創造良好氛圍。 每年4月為全省依法行政宣傳月。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的作用,結合普法教育,運用知識競賽、文藝演出、案例剖析、法律諮詢等生動活潑的形式,大力宣傳依法行政的先進典型,公開批評違法行政行為,支持鼓勵民眾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為依法行政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四、切實提高立法、立規質量。 政府立法工作要從重數量轉到重質量上來,所制定的法律規範要明確具體,備而不繁,簡明扼要,便於遵守執行,能夠真正解決實際問題。立法計畫應當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進行充分論證,做到科學立項。申報立法項目要寫出立法預研報告和其他相關材料。未進行立法預研的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計畫。要以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為根本原則,防止和克服有些部門通過立法攬取不必要的處罰權、審批權、收費權的作法。及時對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政府機構改革要求的法規規章進行修訂或廢止,為發展經濟、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五、堅持改革、發展重大決策與立法、立規結合。 政府立法工作要同省委、省政府的總體工作部署相統一,立法進程要同改革、發展的進程相適應。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需要用法規、規章解決的突出問題作為立法的重點,併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要全面體現機構改革的精神和原則,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凡是中央方針政策已確定,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的立法項目要抓緊擬定。加快發展熱帶高效農業、海島旅遊業、高新科技產業和建設生態省以及有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立法項目也要抓緊擬定,爭取儘早出台。
六、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充分用好海南經濟特區立法權。 特區立法應以憲法、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法定許可權、遵循法定程式,各項行政職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根據,自覺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正確理解和把握全國人大授予海南經濟特區的立法權,在“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的基礎上,根據本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搞好立法。凡是看準了的、成熟的改革經驗,符合國際通行的規則要求又能夠適應本經濟特區需要的,就應當及時擬訂。
七、推進立法機制改革,擴大立法民主化、科學化。 對列入計畫的立法項目起草部門應實行立法項目負責制,起草人要承擔立法起草的質量、時限等方面的責任。為克服部門利益保護,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策規章可以委託有關機構或者團體、組織起草。
八、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 按照《海南省規範性檔案監督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的要求,加大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審查力度。對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要及時撤銷。根據經濟體制改革要求和政府機構改革的精神,要集中一段時間對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依法進行清理,從源頭上、制度上解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衝突問題。
九、以政府機構改革為契機理順行政執法體制。 認真清理和削減不必要的審批權,從源頭上防止腐敗。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認真研究解決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的問題。任何行政執法機關都不得向行政執法人員和下級行政執法機構下達收費和罰款指標,都不得設“小金庫”。通過理順執法體制,保證執法機關合法、公開、公正、高效執法。
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要建立行政執法人員新法培訓、年度培訓、崗前培訓、晉升培訓等一系列培訓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每年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日。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重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業務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海南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規定的錄用條件和程式,實行公平競爭,擇優錄用。對行政執法人員要嚴肅紀律、嚴格管理,強化監督。要結合這次政府機構改革,對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構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對胡作非為、欺壓民眾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堅決依法嚴肅處理,清除出行政執法隊伍;對聘用從事行政執法的契約工、臨時工,必須堅決調離執法崗位或者儘快予以辭退。
十一、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認證制度和執法證件統一管理制度,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頒發行政執法證件,對不依法履行執法職責或不適宜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取消其執法資格,收回或者吊銷其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未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行為無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該項執法。
十二、建立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必須按照《海南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的要求,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相應的法律責任逐級分解到每一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並進行監督考評。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明確規定行政首長的執法責任,確定內部機構的執法許可權、執法責任以及執法目標,確定執法人員的執法職責、許可權、工作目標以及對執法人員勤政廉政的具體要求,制定對各內部機構和執法人員完成執法職責、工作目標情況的考核、獎懲及國家賠償的追償辦法等。
十三、加強行政執法制度的建設。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程式、執法人員培訓和資格管理制度,行政執法調查取證、案件審批、執法文書規範、檔案管理、重大案件備案審查、執法統計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罰沒財政收繳管理制度,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構制定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其配套工作制度,應當書面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十四、實行政務公開。 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要事先公開發布,曉之於民,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行政執法機構的職權範圍、辦事程式、資格條件、辦事結果、辦事紀律、投訴途徑等應當公開。與人民民眾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便民服務制度。
十五、積極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 要在海口市進行城市管理方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將城建、衛生、環衛、交通、旅遊等部門的行政處罰權統一由一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使,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並在總結海口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十六、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程式。 實行行政執法迴避制度,行政執法人員與所處理或者決定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必須主動迴避或者應當事人申請迴避。行政執法調查和檢查必須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共同進行,不得一人單獨實施行政執法。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即將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等,要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重大行政處罰必須依法召開聽證會,公開質證、認證,聽取雙方意見。對違反法定程式的,必須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從思想上和行政上堅決克服“重實體輕程式”的錯誤觀念和習慣作法。
十七、加強對行政執法的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和民眾監督。 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的監督,接受政協及各民主黨派的監督,接受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的監督。同時還要自覺接受民眾監督。要十分重視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對待民眾的來信來訪。各級領導要親自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對民眾反映的重要情況、冤假錯案,要及時、公正地處理。屬於哪個地方、哪個部門的問題,那個地方、那個部門就要負責到底,不準上推下卸,互相推諉。要進一步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違法亂紀的人和事要公開曝光。
十八、完善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 要把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上級行政執法機構對下級行政執法機構的層級監督同監察、審計等專項監督結合起來,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法制機構的執法監督作用,法制機構要依法履行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行政執法協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法定職責,開展行政執法檢查、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檔案資料、對有關重點問題組織調查或者督促有關部門處理問題,將行政執法層級監督落到實處。
十九、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 行政執法機構在工作考評中要對照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其配套工作制度,檢查、考評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在內部考評的基礎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行政執法機構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並將對行政執法機構的量化考核,作為對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十、實行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制。 行政執法行為經法定程式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追究其責任人員的違法責任。行政執法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自行決定的,追究該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行政執法人員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追究該行政執法人員和疏於監督管理的直接負責人員的責任;行政執法人員呈報錯誤,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的,追究該負責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行政執法人員呈報正確,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錯誤的,追究該負責人的責任;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直接命令行為的,追究該負責人的責任;行政執法機構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追究該機構行政首長和其他贊同該決定的負責人的責任。
二十一、嚴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行政複議機關必須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認真履行行政複議審查職責,在法定期限內做到行政複議決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受案、審理、決定等制度,完善調查取證、質證、集體合議等複議辦案程式,規範行政複議文書,保證行政複議工作規範運行。各級行政執法機構要積極主動向複議機關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根據,全面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對行政複議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總結教訓,不斷改進行政執法方式,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對該受理不受理、該作決定不作決定、不依法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根據、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嚴重不負責任甚至“官官相護”的,必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由監察或者人事部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堅決防止和糾正行政失職行為。 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也是其法定職責,既是權力又是義務,放棄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就是行政失職。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採取措施加大對行政失職行為的監控力度,通過民眾檢舉、揭發、舉報、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社會效果調查、新聞媒體曝光等多種方式,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失職行為。對那些不負責任,徇私枉法,行政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一個地方、一個部門行政失職情況嚴重,行政管理秩序混亂的,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首長的責任。各級財政和政府部門要加強行政賠償費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十三、依法行政關鍵在領導。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行政首長是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哪個地方、哪個部門依法行政出現嚴重問題,首先要追究該地區、該部門行政首長的責任。各級政府領導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認真做好依法行政的具體部署和安排。下大力氣把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好,管理好,領導、督促、支持本地區、本部門嚴格依法辦事。
二十四、轉變傳統觀念、工作習慣和工作方式。 依法行政反映了新時期執政黨領導方式的基本特徵,各級領導幹部要摒棄過去忽視法治的錯誤觀念和作法,帶頭在憲法、法律、法規的範圍內活動,依法決策,依法處理問題,自覺地把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制的軌道。要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處理行政管理事務、經濟文化事務、社會事務,推動各項事業的發展。
二十五、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重視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注意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有關行政行為、行政契約、行政措施要由其審核把關,防止出現違法或重大失誤。政府法律顧問機構要為政府巨觀決策提供法律依據,參與決策論證;承擔有關地方立法項目的預研和起草工作;參與本轄區重大經濟項目的談判,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草擬、修改、審核政府及所屬部門簽訂的契約、協定及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涉及政府的民事、經濟等方面的法律事務以及應當由其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十六、加強政府法制隊伍建設。 充分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在政府法制建設、依法行政中的參謀和助手作用。在機構改革中,要按照國務院這次機構改革中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政治法制機構建設,選拔、培養並嚴格要求政府法制工作人員,使政府法制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同本地區、本部門的政府法制工作和行政複議等任務相適應。未建立專門法制機構的部門要抓緊建立法制工作機構;已經建立法制工作機構的,要進一步加強和充實法制工作人員。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為政府法制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和必要的物質條件。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工作,當好政府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以適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是一項艱巨的社會系統工程。各市、縣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要根據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全面、深入、紮實地推進依法行政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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