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規章清理工作方案

海南省行政規章清理工作方案

《海南省行政規章清理工作方案》是海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3月30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海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廳局:
《海南省行政規章清理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海南省行政規章清理工作方案
為了更好地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對我省現行地方政府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組織領導
成立海南省行政規章清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於 迅
副組長:許前飛、劉登山
成員單位:省財政廳、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教育廳、省建設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等。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法制辦公室,負責我省行政規章清理的日常工作。劉登山任辦公室主任。
二、清理範圍
(一)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
三、清理原則
省政府和海口市政府分別負責清理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現行規章,並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
1.規章的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適應,規章的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2.規章所依據的上位規定已經被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3.規章的主要規定超越制定機關許可權,越權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強制措施和收費等;
4.規章的主要規定已經不符合實際需要,明顯不適當;
5.規章制定程式不符合《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條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地方性法規起草和行政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規定。
(二)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1.有關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增加或減少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2.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已調整,監督管理方式已改變或者行政管理部門被撤銷及名稱已變更;
3.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4.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衝突,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涉及十幾個部門,有關規章規定不一致;
5.國務院部門規章涉及的有關具體事項的管理許可權國務院已明令下放給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已將有關管理權下放給市縣政府;
6.同一規章不同條文規定不一致。
(四)在規章清理中發現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要將處理建議送省法制辦公室研究處理。
省政府規章由規章的起草部門或者具體實施部門按照以下原則提出初步清理意見,經省法制辦公室匯總和審查後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一)省政府規章的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代替的,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廢止。
(二)省政府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宣布失效。
(三)省政府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定程式予以修改。
(四)現列為省政府規章,其內容和形式不符合規章制定要求,但實際工作中仍需要執行的,可以改為省政府檔案形式繼續執行。
四、清理分工與要求
(一)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從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重視這次清理工作,增強責任感,加強領導,做到清理人員、經費、進度三落實,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清理工作。
(二)省政府規章起草部門或者組織實施的部門,應當按照附表所列規章目錄認真填寫各種清理表格,對照依據,逐件清理。在2007年5月30日前將清理結果和意見送省法制辦公室。省法制辦公室應當在9月底前完成審核工作,按照法定程式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對需要修改的規章,有關部門應當提出擬修改的條文草案並附修改的依據、理由和說明,在6月30日前送省法制辦公室審查。
(四)海口市政府制定的現行規章的具體清理辦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章清理工作完成後,應在11月上旬將清理結果和工作總結報省政府,由省法制辦公室匯總並報國務院。
(五)清理工作完成後,省政府和海口市政府要分別將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通過政報、法制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省法制辦公室在這次清理工作結束後要及時更新省政府規章資料庫,編輯出版我省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彙編。
(六)省法制辦公室要加強對清理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檢查,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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