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計畫。
(二) 負責全省性社團、跨市縣社團的凳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 負責省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員褒揚辦法。
(五) 擬定全省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幹部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計畫及其實施方案.
(六)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省的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檢查上報災情,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 建立和實施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組織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社會救濟工作;負責全省城鄉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全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服務管理;負責全省城鄉救助體系建設的協調和日常工作。
(八) 負責鄉鎮和市縣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及市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鄉鎮和市縣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誌的設定及管理工作。
(九)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建設工作措施和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十) 研究提出社會福利機構扶持保護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福利彩票發行和參與本級福利資金管理工作;擬定全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全省社會捐贈工作。
(十一) 指導全省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婚姻習俗改革工作;負責推進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四)承辦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市縣民政事務工作。
(十五)檢查、指導市縣民政事務工作。
(十六)承辦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直屬單位
海南省民政廳直屬機構
海南省軍供站
海南省離休退休軍官休養所
海南省救助管理站 海南省救助管理站為接送跨省特殊困難對象返鄉工作的跨省救助管理站。其主要職責:除了承擔省內救助管理工作外,還負責接回我省流出省外的特殊困難救助對象並將其護送返回流出市縣;接收省內市縣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站移送的跨省特殊困難救助對象並將其送到流出地的跨省救助管理站移交等任務。
海南省軍休幹部活動中心
海南省社會福利中心
海南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現任領導
石清理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正式任命為省民政廳副廳長(2019年2月)
巡 視 員:黃棟國
副巡視員: 何瑞群
副巡視員:王平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辦公現代化管理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和信訪工作;負責廳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人事處
(老幹部工作處、機關黨委、機關工會)
負責廳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老幹部服務和黨群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工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救助處
擬定全省社會救助工作相關政策法規、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組織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
指導、
監督、
檢查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和調整全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編制全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年度需求計畫;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宣傳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服務管理;負責組織和指導扶貧救濟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全省社會救助統計匯總、檔案管理和信息網路建設。
優撫處
(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辦公室)
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省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建設處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負責鄉鎮和社區組織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區劃地名
負責鄉鎮和市縣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鄉鎮和市縣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負責市縣行政界線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標準地名資料的收集整理、編錄工作。
事務處
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扶持保護政策和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指導殯葬、婚姻、收養、救助等服務機構管理和改革工作;指導棄嬰、兒童收養審批、登記工作;負責本級福利彩票資金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省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安置室
擬定全省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計畫及其實施方案,提出生活待遇標準;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定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工作。
財務處
擬定全省民政事業經費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審核各級民政事業經費指標的分配情況,檢查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使用情況;負責全省民政事業經費決算的編制、審核、匯總、上報工作;負責全省民政統計工作;機關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法規處
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我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計畫;承擔廳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起草制定工作;負責民政政策研究和民政法制建設等工作;監督本系統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委員會
負責辦理海南省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研究提出海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和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實施辦法;聯繫、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檢查、督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負責有關老齡工作的調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整理,指導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政策法規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基金會名稱的管理,保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設立的基金會。
第三條 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
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號。
第四條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第五條 基金會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基金會不得使用姓氏、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號。
第六條 公募基金會的字號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
第七條 非公募基金會的字號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需經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條 基金會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字號,該名人必須是在相關公益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際國內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第九條 基金會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其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會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應當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翻譯使用,不需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條 基金會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引起公眾誤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國家機關名稱及部隊番號;
(六)其他基金會的名稱;
(七)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一條 基金會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已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自撤銷登記之日起未滿3年的基金會的名稱;
(二)已註銷登記,自註銷登記之日起未滿3年的基金會的名稱;
(三)已變更名稱,自變更登記之日起未滿1年的基金會的原名稱。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糾正已登記的不適宜的基金會名稱。
第十三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相同的基金會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
第十四條 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的基金會名稱。
第十五條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基金會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組成。
“駐在地名稱”是指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駐在地的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
境外基金會名稱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應在其代表機構名稱前冠以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名稱。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4年6月7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要求,特編制海南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海南省民政廳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網站或省政府入口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信息資料查閱室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信息資料查閱室查閱。
(三)公開時限
自2006年起,應當主動公開的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後,本機關將儘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產生後的30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本機關將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本機關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屬於該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處理。)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06年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
1、海南省民政廳;辦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號。
2、海南省政府服務中心省民政廳審批辦。
受理時間為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二)提出申請
1、填寫申請表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應當填寫《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遞交申請表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或當面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務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申請程式。
(三)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