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救災應急專用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為規範海南省民政救災應急專用車輛使用管理,切實提高基層民政部門救災應急處置能力,高效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根據《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民政部《關於印發民政救災應急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15〕146號)等,結合海南省民政救災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民政救災應急專用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瓊民通〔2015〕149號
各市、縣、自治縣民政局:
我省是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為切實提高基層民政部門應急處置能力,更好履行災害救助工作職責,確保受災民眾得到及時救助,2014年底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為定安等部分多災易災市縣配備了民政救災應急專用車輛。
根據民政部要求,為規範民政救災應急專用車輛的使用管理,參照民政部出台的《民政救災應急專用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我廳制定了《海南省民政救災應急專用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民政廳
2015年10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海南省民政救災應急專用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民政救災應急專用車輛使用管理,切實提高基層民政部門救災應急處置能力,高效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根據《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民政部《關於印發民政救災應急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15〕146號)等,結合我省民政救災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我省地方財政資金為市、縣(區)民政部門統一配備的民政救災應急專用車輛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民政救災應急專用車輛(以下簡稱“車輛”)主要用於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指揮、災情核查、災損評估、應急通信、災害救助、救災物資調運等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及相關公務活動。
第四條 統一配備的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車輛標識和車載裝置。車輛標識包括車輛顏色和噴塗的文字等;車載裝置包括災情報送系統終端、北斗導航定位車載終端、行車記錄儀、逆變電源、外接電源系統以及應急通訊裝備等。
第五條 車輛所屬民政部門,按照“專車專用”的原則,建立健全車輛使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和應急車輛
配備使用管理的各項規定,科學合理調度使用車輛。
第六條 嚴禁將車輛作為領導幹部的固定用車,嚴禁將車輛作為公務接待用車,嚴禁公車私用,嚴禁車輛駕駛出入、停放在各旅遊景區(災區除外)、高檔餐飲和娛樂場所等地方。車輛使用管理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的監督。
第七條 車輛管理、運行、使用、維修、保養(含車載設備維護保養)等由車輛所屬民政部門負責,相關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車輛使用單位要加強駕駛員教育和管理,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檢審等相關工作,確保車輛性能良好。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不得非法運輸攜帶國家規定的違禁品;車輛使用單位或駕駛員違法、違規的,按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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