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縣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實施方案

《定安縣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實施方案》是定安縣地方政府為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加強和改進地名管理,提高我縣地名管理服務水平而制定的方案。

為清理整治我縣不規範地名,加強和改進地名管理,提高我縣地名管理服務水平,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16〕124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關於規範地名管理、保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緊密結合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和我縣實際,以地名管理法規、政策為依據,以提高地名標準化水平為目標,以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為重點,切實糾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規範行為,更好地發揮地名在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服務民眾生活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工作目標
以《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地名標誌》國家標準(GBl7733-2008)和《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國發〔2014〕3號)、《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國地名普查組發〔2014〕1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為依據,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刻意誇大、崇洋媚外、怪異難懂、重名同音”(以下簡稱“大、洋、怪、重”)以及隨意更名等不規範行為,進一步規範地名命名、更名、發布和使用,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學化、標準化水平,營造規範有序的地名環境。
三、主要任務
重點清理整治全縣現存的不規範地名,主要包括居民區、大型建築物、街巷、道路、橋樑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其具體內涵和標準如下:
——不規範地名中的“大”,指違反《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於地名要“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徵”的規定,在含義、類型和規模方面刻意誇大,地名的專名或者通名超出其指代地理實體實際的現象。專名刻意誇大的主要表現是過分誇大住宅區、建築物等地理實體的使用功能;通名刻意誇大的主要表現是地名通名層級混亂、名實不符等現象。
——不規範地名中的“洋”,指違反《地名管理條例》關於“凡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妨礙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和極端庸俗的,以及其他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地名,必須更名”、“中國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範”和《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於“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等規定,盲目使用外語詞及其漢字音譯形式命名我國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寫我國地名等現象。
——不規範地名中的“怪”,指違反《地名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地名要“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徵”、“使用規範的漢字或少數民族語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規定,盲目追求怪誕離奇,地名含義不清、邏輯混亂、低級庸俗、繁簡混搭、中西混用或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等現象。
——不規範地名中的“重”,指違反《地名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一個縣(市、區)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一個鄉鎮內的自然村名稱,一個城鎮內的街、巷、居民區名稱,不應重名”等規定,一定區域範圍記憶體在多個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現象。
對上述“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要依照有關法規和標準進行標準化處理。對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則、民眾反映強烈的不規範地名,要督促相關單位或產權人進行及時更名;對有地無名的,要及時進行命名;對一地多名的,要確定一個標準地名;對多地重名的,要通過更名或添加區域限制詞等手段解決重名問題。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命名、更名的,要按規定程式和要求補辦命名更名審批手續。要加強對地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在公共場合使用不規範地名的行為,重點清理整治地名標誌、交通標誌等公共標誌,新聞、廣告、廣播等公共媒體,地圖、工具書等公開出版物,公文、證件、車船機票等各類文書票證中使用非標準地名、使用不規範漢字書寫地名、使用外文拼寫地名等違反法規標準的行為。
四、任務分工
(一)旅遊部門:負責對各旅遊景點具有地名標誌的名稱及標誌牌進行梳理清查,對名稱不規範、標示不準確、標誌牌不健全、設定不合理的及時予以糾正。
(二)財政部門:保障本縣地名標誌設定、維護等專項經費和工作經費。
(三)文化廣電出版體育部門:負責對廣播電視、報刊等公共媒體發布的地名信息以及地圖類、工具書類等公開出版物不使用規範地名的進行清理規範。
(四)公安部門:負責對編制不規範的門(樓)牌號進行調整編制,對清理整治中新命名、更名的街路巷統一編制門(樓)牌。對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標註進行糾正糾偏和統一規範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對法律文書、戶籍登記、身份證明等各類公文和證件使用的地名進行清理整治規範。
(五)民政部門:負責對未命名的街路巷予以申報命名;對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的名稱、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的名稱、不使用審批的標準地名的名稱進行清理和補充命名;對名實不符或含義不佳的地名予以申報更名;對改建道路名稱進行調整、對新建道路及城郊結合部街道化公路命名更名。對其他有地無名、一地多名、重名同音、名不副實、用字不規範及其它不符合地名法規的名稱進行清理更名和重新命名。
對路街巷牌缺失的予以設定或增設;對使用非標準地名、使用不規範漢字、使用英文等外語拼寫、拼音標註錯誤、設定位置不當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路街巷牌予以更換,對塗改、污損、傾斜、被遮蓋和移動位置以及破損殘缺的路街巷牌恢復原狀或維護更新,對廢棄不用的地名標誌及時清除。對新建道路設定規範的路牌。對重要自然地理實體設定標準地名標誌。完善鎮村地名標誌設定工作。
(六)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對居民區、建築物等審批項目或規劃項目中使用不規範地名的進行清理整治,杜絕違反《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使用外國地名、人名命名的項目名稱及地名名稱等行為;在辦理立項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房屋交易、房屋產權變更、產權證發放及房屋預售許可證時,要確保項目的“兩證一書”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與《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中的項目名稱、地名相一致,避免工程項目因核發證書的地名不一致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待建、在建和已建成但尚未經民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的,由交通運輸部門審批的橋樑、鄉鎮道路交通標誌的名稱及標誌牌進行梳理清查,對名稱不規範、標示不準確、設定不合理的及時予以糾正。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整理的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清單,負責對已登記註冊的含有不規範地名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名稱的清查,以備在註冊登記中嚴格審查;對各類媒介發布的房地產廣告中的不使用規範地名進行清理規範。
(九)發改部門:在工程項目的立項階段應嚴格規範項目名稱及地名。
(十)國土部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應嚴格按照經本級政府審批後民政部門公布的標準地名辦理相關手續。
五、實施步驟
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從2016年9月開始,至2017年7月結束,分三個步驟實施。
(一)加強宣傳。(2016年9月)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事關民眾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事關城市管理和社會穩定,要加強宣傳動員,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創造良好工作環境。
(二)排查摸底,開展清理整治。(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各鎮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任務和職責範圍,集中人力、物力、精力,對每個地名實體、每條街道開展調查摸底,做到不重、不漏,對地名管理、地名規範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要逐一登記,分類造冊,整理出不規範地名初步名單,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認真糾正,以備審核、檢查。需命名、更名、銷名的,要依據《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海南省地名管理辦法》等法規,按照審批程式辦理。地名標誌要按照國家頒發的《地名標誌》國家標準(GB17733-2008)製作。對廣告標識、公共媒體發布的信息,地圖類、工具書類等公開出版物,法律文書、身份證明等各類公文和證件中使用非標準地名的問題,要整理上報民政部門,並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整改。需有關部門配合或當地政府批准的,要及時向民政部門報告,統一協調辦理。
(三)建章立制,認真總結驗收。(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民政部門要對各責任部門報送的整改材料及時審核,對照標準,實地檢查驗收,凡不合格的,民政部門將聯合相關部門集中力量進行清理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科學性強的工作,要按照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工作要求,統籌安排部署,狠抓落實到位,確保清理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二)分工協作,齊抓共管。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糾正”的原則,由有關責任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整體推進。各有關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把清理整治工作特別是居民區、大型建築物、街巷、道路、橋樑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做實、做細,既要嚴格執法,依法辦事,又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好政策法規的解釋和民眾思想工作。
(三)嚴格標準,穩妥推進。在保持地名相對穩定前提下,按照“管好增量、整治存量”要求,嚴防新增不規範地名,逐步整治已有不規範地名,分類、分級、分層實施,依法、穩慎、有序推進,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風。對老百姓已經習慣、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對已有不規範地名標誌要結合實際進行更正修補或逐步更換,不搞“一刀切”。
(四)加強宣傳,擴大影響。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和報刊等媒介,廣泛宣傳地名法規、標準和政策,提高公眾對地名命名更名程式及標準地名使用的認知度,加強對地名歷史文化的挖掘和保護,切實扭轉地名標誌設定不標準、指位不準確、管理不到位、拼寫不規範以及不使用標準地名特別是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現象,進一步提升我縣地名管理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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